chinshentw wrote:
53樓的資料看了沒?(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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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nshentw wrote:
這不就是我講了半天的結論?
我說過很多次了, 今天司法判決的意思就是: 陳明文沒有在現有的制度下沒有被證實有洗錢的犯罪事實, 管他是不是有公職, 他要攜帶300萬現金趴趴走是他的自由, 並沒有違反任何現有的法律.
您要以政治人物的標準來檢視他的言行我沒意見, 但說陳明文攜帶300萬現金這件是有罪, 或說因為檢調單位有動作就代表有鬼是法學素養差的傢伙才會有的結論, 因為現有的判決就不是這麼說的.
我也用一樣的標準來看韓國瑜, 自始至終我都不曾輕率地說他有罪, 即便一個失業漢有這樣的財力, 還需要這麼迂迴地還投資我覺得不合理, 這會讓我對他的可信度打折扣, 可是, 可是, 可是, 我不能說他有問題, 就這麼簡單, 舉興票案的例子也是這樣, 會影響政治人物在選民心目中的評價, 但法律上來說是莫可奈何的, 我的立論在此, 您老卻在這些環節上不斷跳針, 所以我說您需要加強閱讀別人文章的能力, 我覺得並不冤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