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文規定」300萬分次提,沒洗錢

chinshentw wrote:
53樓的資料看了沒?(恕刪)


收回
chinshentw wrote:
53樓的資料看了沒?(恕刪)


56F打你臉了.
steven0415:
中央銀行對於民眾攜帶新臺幣出入境超額部分之申請,一般僅受理特殊個案,例如自動化鈔券處理設備廠商需攜帶大量新臺幣出境至原廠作測試,在檢附證明文件,具函向本行申請核可後,持憑通關,測試完竣,仍須全數攜回

尚未開放提超額現金到菲律賓開珍奶店
都不做功課就在唬爛
altezzaclio wrote:
56F打你臉了.(恕刪)


收回
收回
我在銀行要領現金150萬銀行叫我一直要用匯的
我在台灣銀行沒開戶,沒辦法匯
帶著現金去台灣銀行被罵死了
還好我有帶簿子交代金流
我現金就隨便拿著
銀行人員跟我說老一輩的都抱得死死的
1450要賺多久
chinshentw wrote:
這不就是我講了半天的結論?

我說過很多次了, 今天司法判決的意思就是: 陳明文沒有在現有的制度下沒有被證實有洗錢的犯罪事實, 管他是不是有公職, 他要攜帶300萬現金趴趴走是他的自由, 並沒有違反任何現有的法律.

您要以政治人物的標準來檢視他的言行我沒意見, 但說陳明文攜帶300萬現金這件是有罪, 或說因為檢調單位有動作就代表有鬼是法學素養差的傢伙才會有的結論, 因為現有的判決就不是這麼說的.

我也用一樣的標準來看韓國瑜, 自始至終我都不曾輕率地說他有罪, 即便一個失業漢有這樣的財力, 還需要這麼迂迴地還投資我覺得不合理, 這會讓我對他的可信度打折扣, 可是, 可是, 可是, 我不能說他有問題, 就這麼簡單, 舉興票案的例子也是這樣, 會影響政治人物在選民心目中的評價, 但法律上來說是莫可奈何的, 我的立論在此, 您老卻在這些環節上不斷跳針, 所以我說您需要加強閱讀別人文章的能力, 我覺得並不冤枉.


繼續扯吧,檢調今天是查300萬如何來的,而不是帶300萬現金在身上。

300萬為什麼分多次提領?要出國創業用,為什麼不用匯的,而要用現金?

什麼叫我"以政治人物的標準來檢視他的言行",他本來就是公務員,你不知道嗎?

誰說他帶300萬現金在身上有罪?誰說的?有誰說300萬現金在身上有罪的,我幫你解釋。

"因為現有的判決就不是這麼說的".這是馬後砲,沒判決前,誰敢說他沒問題?

而且不起訴是因為他錢來源沒問題。法學素養差?看來你連重點在那都還搞不清楚。

還要扯韓國瑜?他的投資迂迴?

別護航,用正常的邏輯看看誰比較迂迴?

一、韓國瑜匯錢給債權人的姊姊轉手叫迂迴?

二、那陳明文多次提領出現金,即使一個帳戶裡沒那麼多錢,也可以全部用匯的,非要用現金?

然後該筆現金給他兒子,是要用帶的出國?還是要存入銀行再匯到菲律賓?誰比較迂迴?

別把人民的信任會打折扣這種主觀且不違法的事情扯進來,再加上一句"但法律上來說是莫可奈何"

別企圖把兩個不相關事情硬要扣在一起,好像是說韓國瑜違法了,但法律且無可奈何。

誰在跳針,這層樓的網友自有公評。

我都把你看不到的,故意隱藏的,講錯的,都點出來了,閱讀能力還不好嗎?
對啦快點打戰啦
我的美金跟日圓才會升的快
chuchulee wrote:
咱們大立委身為表率,(恕刪)


不是洗錢,是錢的來源?薪水還是投資收入?
Kevin567 wrote:
繼續扯吧,檢調今天是(恕刪)


扯半天一樣是沒抓到重點,陳明文的身家拿不拿的出三百萬的現金?他要怎麼籌錢要從那個戶頭以什麼形式提領是可以用推論就定罪哦?

韓國瑜奇異的理財模式一樣讓大家看得一頭霧水, 買的不住, 住的不買, 這也完全與一般常人的做法不同, 這涉及韓導自稱的庶民身分是否可信, 與提出的願景(帶領民眾發大財)的執行相關而被檢驗, 並沒有被轟說違法不是嗎?

懷疑歸懷疑,司法是看證據不是由審判者的揣測定案的。
altezzaclio wrote:
56F打你臉了.steven0415...(恕刪)


這的確是我不知道的部分,的確我誤解以為事先提出申請可以攜帶出境,但我想陳明文也跟我一樣狀況外,不然不會拿這個當藉口,您說是吧?

要懷疑陳明文是不是裝傻來掩飾我倒是沒意見,可是犯意歸犯意,這個案子頂多就只能說是未遂,真的,法律就是這樣,必需在犯罪事實確鑿的情況下才會去追究動機,就像買了槍械計劃來個大屠殺前就被逮,可以用違法槍砲彈藥管制條例來辦,但如果連攻擊都還沒發動,那連殺人未遂都談不上,更遑論殺人。

這個是基本的,動機必需在犯罪事實成立的情況下才有被追究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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