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g33 wrote: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恕刪)
沒關係,我能諒解你的處境~~
你高興把文章內容斷章取義用個別文字來解釋你的作為....那就繼續吧~~
畢竟,我相信,有些人本來閱讀能力就有些狀況....
我不苛求你能提升你對文字的閱讀和理解能力~~
JasonQ wrote:
沒關係,我能諒解你的處境~~
你高興把文章內容斷章取義用個別文字來解釋你的作為....那就繼續吧~~
畢竟,我相信,有些人本來閱讀能力就有些狀況....
我不苛求你能提升你對文字的閱讀和理解能力~~
潮來潮去 wrote:
從data mining的邏輯來看,你是正確的。
許多人從文字的角度來看,以為去個人資訊後就很安全,
但是去資訊者是誰? 在他之前的人一定可以知道全部個資。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2、16、20 條規定參照,如將公務機關保有的個人
資料運用技術去識別化而呈現方式已無從直接或間接識別特定個人,即非
屬個人資料,公務機關主動公開或被動受理人民請求提供上述政府資訊,
除考量有無特別法限制外,分別依檔案法第 18 條或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8 條相關規定決定是否公開或提供即可;又非可直接或間接識別的個人
資料一律均須保密或禁止利用,公務機關及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利用,
原則上雖應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惟如符合法律明文規定、為
增進公共利益等法定事由,仍得為特定目的外利用
四、又個資法並非規定可直接或間接識別之個人資料,一律均須保密或禁
止利用,公務機關及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原則上雖應於蒐
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個資法第 16 條及第 20 條第 1 項
本文規定),惟有關個人資料基於具體個案情形,得為特定目的外利
用之範圍相當廣泛(個資法第 16 條及第 20 條第 1 項但書各款規
定,例如:法律明文規定、為增進公共利益…等),若符合上開但書
各款所定事由之一,仍得就個人資料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包含適度
提供個人資料給其他機關,俾協助其執行法定職務;在個案適用及認
定上,不宜過度偏廢、因噎廢食,遽而停止一切個人資料之利用行為
,否則將不符合個資法第 1 條所定「促進個人資料之合理利用」之
立法目的,影響民眾權益甚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