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委批酷碰券排貧:沒4千閒錢 只能放棄1千回饋

mig33 wrote: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恕刪)


沒關係,我能諒解你的處境~~


你高興把文章內容斷章取義用個別文字來解釋你的作為....那就繼續吧~~

畢竟,我相信,有些人本來閱讀能力就有些狀況....

我不苛求你能提升你對文字的閱讀和理解能力~~
JasonQ wrote:
沒關係,我能諒解你的處境~~
你高興把文章內容斷章取義用個別文字來解釋你的作為....那就繼續吧~~
畢竟,我相信,有些人本來閱讀能力就有些狀況....
我不苛求你能提升你對文字的閱讀和理解能力~~

越來越多資料顯示
這次警示所發的"類細胞簡訊"
採用的是Cellular-Based Vehicle Probe, CVP技術
具體作法是透過手機與基地台三角定位以查核手機所在位置
跟你說的利用單一基地台登入登出來判別,根本就差很大

你已經不知怎麼面對這些完全證明你搞錯的資料
所以你現在就只想打泥巴仗

鑽石公主號乘客和這次敦睦艦隊的確診者
在趴趴走的當天都還是被當作"正常人"
政府都是事後利用行動電話抓出他們的足跡
你也能解釋成政府事先就知道他們是高風險目標


所以你說的斷章取義、閱讀能力有狀況
這點還真的沒人比的上你
mig33 wrote:...............
什麼叫「去識別化」
指的就是原本蒐集的資料中有足以識別個人的資訊
但把資料中的識別個人資訊去掉後給別人用
故存在資料庫中的資料其實還是足以識別個人之用
是層級不夠高的人才沒辦法識別
.....................


從data mining的邏輯來看,你是正確的。

許多人從文字的角度來看,以為去個人資訊後就很安全,

但是去資訊者是誰? 在他之前的人一定可以知道全部個資。

潮來潮去 wrote:
從data mining的邏輯來看,你是正確的。
許多人從文字的角度來看,以為去個人資訊後就很安全,
但是去資訊者是誰? 在他之前的人一定可以知道全部個資。

是的!你說到重點了

我以前開發系統有被要求"去識別化"
所以知道這點
"呈現方式"指的是使用者所能看到的資料
和儲存在資料庫的原始資料還是會有些不一樣之處
但層級夠高(以及資料庫管理者)想看原始資料
其實還是可以的
就像一般人只能看到被打馬賽克的片子
但第一手片子呢?其實還是沒碼

https://mojlaw.moj.gov.tw/LawContentExShow.aspx?type=e&id=I00100,法律,10303513040,20141117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2、16、20 條規定參照,如將公務機關保有的個人
資料運用技術去識別化呈現方式已無從直接或間接識別特定個人,即非
屬個人資料,公務機關主動公開或被動受理人民請求提供上述政府資訊,
除考量有無特別法限制外,分別依檔案法第 18 條或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8 條相關規定決定是否公開或提供即可;又非可直接或間接識別的個人
資料一律均須保密或禁止利用,公務機關及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利用,
原則上雖應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惟如符合法律明文規定、為
增進公共利益等法定事由,仍得為特定目的外利用

四、又個資法並非規定可直接或間接識別之個人資料,一律均須保密或禁
止利用
,公務機關及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原則上雖應於蒐
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個資法第 16 條及第 20 條第 1 項
本文規定),惟有關個人資料基於具體個案情形,得為特定目的外利
用之範圍相當廣泛(個資法第 16 條及第 20 條第 1 項但書各款規
定,例如:法律明文規定、為增進公共利益…等),若符合上開但書
各款所定事由之一,仍得就個人資料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包含適度
提供個人資料給其他機關,俾協助其執行法定職務
;在個案適用及認
定上,不宜過度偏廢、因噎廢食,遽而停止一切個人資料之利用行為
,否則將不符合個資法第 1 條所定「促進個人資料之合理利用」之
立法目的,影響民眾權益甚鉅。

政府只要主張這是"為增進公共利益"所以利用這些資料就行了
但我猜政府不想太多人知道政府可以辦到識別個人足跡
重點是現在有現金可以發嗎?現在有現金可以發嗎?現在有現金可以發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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