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vejerry999 wrote:你提到的應該只有實體(恕刪) 我開頭有講單論紙本,消基會也是單論紙本我也只是說3000券跟禮券一樣有部分是領券人花錢的(先不管比例)那為何不算一樣?消保處說有法源,請確認法源是否有比消基會主張的高沒有的話就是違法很難認定嗎?禮券現有規範就是花錢換來的不能標示使用期限
垃圾不分顏色 wrote:還說台灣是法治國家,好笑!!律師都說了,要有期限就要有法源,立法院訂個專法就可以,幾個月的作業時間不夠嗎?你以為是共產黨哦,亂搞............ 你可能脫離現實太久了是誰給你DPP不是共產黨的錯覺?綠共 沒聽說過嗎?
stoak wrote:三倍券、禮券傻傻分不(恕刪) 三倍券的使用規則個人無所謂但我也堅持這是消費行為行政院應該要開發票我好想拿到行政院的發票喔為了這個我肯定會去郵局買紙本發票留著當傳家寶,給後代子孫笑一笑
toxin0702 wrote:我開頭有講單論紙本,(恕刪) 人民花1000元,向政府取得3000元的3倍券(禮券),這3000元3倍券(禮券)中,1000元3倍券(禮券)確實是使用現金購買取得,但其餘2000元之3倍券(禮券),取得原因是?政府贈與?人民支付對價購買?關於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所規範的商品(服務)禮券,是不包含"無償"部分的。
stoak wrote:不行,我要讓三振卷更(恕刪) 所以阿 這社會你這種人很多阿政府也愛簡單複雜化人民也愛簡單複雜化反正看不順眼就要亂你一下 看你忙得焦頭爛額就是爽 是吧~~所以你看01上面 罵振興卷的有多少 就知道有多少跟你一樣心態的人了
lovejerry999 wrote:人民花1000元,向(恕刪) ............腦子還是轉不過來......我管你無償的部分多少消基會現在只說花錢買到的券都算是禮券就不得規定期限訪間的禮券有管你無償的部分多少適用嗎?花980買到價值1000的大賣場禮券花900買到價值1000的百貨公司禮券花1000買到價值1500的牛排券花1500買到價值3000的住宿券中間的差價是有償還是無償?差價只差在誰吸收 大賣場 百貨公司 牛排店 飯店 還是政府現在重點也不在於有償無償部分重點是消保處說有其法源依據所以非禮券(但是基本架構就是禮券形式)那請提出法一條法源其法比現有禮券相關的法源大就這麼簡單如果不沒有的話是不是代表行政院只要有行政命令就可以凌駕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