寒冰羽 wrote:
副局長是事務官,真得很混。
水利法有規定在活動範圍內如果從事非公告的項目=違法。
但是,這個區域有沒有公告禁止露營,我個人是不知道,我的認知是,所有的水庫下游排水水路都是禁止水上活動,當然也是包含露營,但法規有沒有寫的那麼詳細我就不清楚了。
條文如下:
第 54-1 條
七、違反水庫主管或管理機關公告許可之遊憩範圍、活動項目或行為。
罰鍰如下:
第 93-3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之罰鍰:
一、第五十四條之一第一項第七款所規定違反水庫主管或管理機關公告許
可之遊憩範圍、活動項目或行為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