錯把馮京當馬涼?彭主播們又鬧笑話了——所謂「英國法院判決」

fkang2 wrote:
你這本哪來的?誰沒事(恕刪)

之前01的流傳,蝦皮有在賣。
為什麼你的論文沒有教授肯簽名背書呢?
fkang2 wrote:
誰沒事會去買這本書?

這裡頭應該深藏不少笑話吧?
Kevin567 wrote:
你這麼努力,用兩個帳(恕刪)

這樣是2900
你的數學實在不行
asd09789 wrote:
之前01的流傳,蝦皮(恕刪)

這本是歷史的見證值得珍藏
turtlins wrote:

要不是我拿出一堆照片、氣溫記錄,

逼得你們中間終於有人另尋蹊徑,

Google到波士頓教堂的照片, (恕刪)

歡迎T大加入破解假論文
我只想知道,為什麼 升等論文 要加密到民國138年? 公布會影響國安? 還是心裡有鬼?
nyko1225 wrote:
這本是歷史的見證值得(恕刪)

蜜斯菜的夢遊仙境
為什麼你的論文沒有教授肯簽名背書呢?
這本書拿來包狗大便都嫌不值
噴水達人 wrote:
每次查的資料洋洋灑灑一大篇,回覆的又快又好。若T大不是民進黨相關人士或是被聘用的小編,真的讓小弟五體投地的佩服


找了一堆連自己都看不懂的資料亂掰鬼扯而已。他的英文一知半解沒有他老兄自己想像的好,賣弄英文鬼扯不臉紅而已。

這裡"direction"是英國"法律術語",指的是法庭的"指示"。

在英國法庭(初審法庭及高等法庭)考慮到通用性或相關性事項成為案件先決條件時,會引用審理規則18(4)逕為判決,並以書面交付兩造,收到指示後如有異議須在28日內書面提出。這就是為啥在文件裡一再出現Rule 18(4)。如果你知道Rule 18(4)是什麼,就知道他在通篇鬼扯蛋。

引用Rule 18(4)判的是啥呢? 判決(decisions)內容寫得清楚,就是當初ICO拒絕引用資訊自由法揭露蔡英文論文審查教授的理由是,申請人老兄是個外國人(Michael Richardson是美國籍),不適用英國資訊自由法,拒不受理。法院的判決是,這個立法當初沒有說只能給英國人用,因此歪國人一體適用。 於是乎這個判決在英國就會成為先例,此乃英美法系的特性。這個判例的重點是:法庭告訴ICO,你只是執法單位,沒有法律的解釋權,法院老大我才有。

法庭指示ICO要通知倫敦大學這個判決,告知倫敦大學自此沒有置酌餘地,須受ICO依資訊自由法決定是否揭露。如果28天之內ICO不提上訴,ICO就要受理申請。

ICO受理後是否同意當然是另一件事,也有可能反對。不過當初ICO駁回理由用外國人不適法(放大絕),大概也就是因為一旦受理,很難找出個像樣的理由拒絕。
art1 wrote:
又一個拿不出證據的造...(恕刪)

根據你的所有發言,幾乎全是圍繞者蔡英文假博士論文來回覆,可見你這個帳號也是為此而生的,網軍之一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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