噴水達人 wrote:每次查的資料洋洋灑灑一大篇,回覆的又快又好。若T大不是民進黨相關人士或是被聘用的小編,真的讓小弟五體投地的佩服 找了一堆連自己都看不懂的資料亂掰鬼扯而已。他的英文一知半解沒有他老兄自己想像的好,賣弄英文鬼扯不臉紅而已。這裡"direction"是英國"法律術語",指的是法庭的"指示"。在英國法庭(初審法庭及高等法庭)考慮到通用性或相關性事項成為案件先決條件時,會引用審理規則18(4)逕為判決,並以書面交付兩造,收到指示後如有異議須在28日內書面提出。這就是為啥在文件裡一再出現Rule 18(4)。如果你知道Rule 18(4)是什麼,就知道他在通篇鬼扯蛋。引用Rule 18(4)判的是啥呢? 判決(decisions)內容寫得清楚,就是當初ICO拒絕引用資訊自由法揭露蔡英文論文審查教授的理由是,申請人老兄是個外國人(Michael Richardson是美國籍),不適用英國資訊自由法,拒不受理。法院的判決是,這個立法當初沒有說只能給英國人用,因此歪國人一體適用。 於是乎這個判決在英國就會成為先例,此乃英美法系的特性。這個判例的重點是:法庭告訴ICO,你只是執法單位,沒有法律的解釋權,法院老大我才有。法庭指示ICO要通知倫敦大學這個判決,告知倫敦大學自此沒有置酌餘地,須受ICO依資訊自由法決定是否揭露。如果28天之內ICO不提上訴,ICO就要受理申請。ICO受理後是否同意當然是另一件事,也有可能反對。不過當初ICO駁回理由用外國人不適法(放大絕),大概也就是因為一旦受理,很難找出個像樣的理由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