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ake wrote:有罰則的法律,是需要明確定義的。換言之,國蔥"現在"才講出來他對反質詢的解釋,為什麼不寫進去法條呢?還有,這樣的解釋跟定義,請問有在立法院討論過嗎? 憲法裡就有質詢這個詞,解釋憲法,是大法官的事,黃國昌等人的提案是反質詢,也就是"反"再加上"質詢",民進黨立法院黨團、行政院、總統賴清德、監察院提出釋憲,黃國昌只能解釋他們主張的"反質詢"裡的"反"是什麼意思,"質詢"這個詞的解釋義務與權利在大法官身上。黃國昌憑什麼解釋憲法裡已經存在的"質詢"這個詞?
六藝君子 wrote:我們的大法官是否程度堪慮? 當然不是真的不懂只是 為了反對而反對為了定義而定義就算 你回答了還是可以請你定義清楚什麼是質詢方什麼是反質詢方什麼是質詢什麼是疑問句什麼是提出沒定義清楚 都是違憲的阿~
Kake wrote:在下不才,覺得書沒讀通的反而是閣下.....原質詢者被反問?按照閣下的定義,被質詢者也不可以問原質詢者"可以說明一下剛剛您提的.....?"有罰則的法律,是需要明確定義的。換言之,國蔥"現在"才講出來他對反質詢的解釋,為什麼不寫進去法條呢?還有,這樣的解釋跟定義,請問有在立法院討論過嗎? 知道自己學識不夠。。。還可以教導一下。。。先了解立法院職責是什麼。
有這麼難嗎?根據中華民國憲法,大陸人民同屬中華民國國民!只是大陸地區治權未及,所以制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來規範中華民國「大陸地區」和「台灣地區」人民的法律相關!兩地區根據憲法同屬中華民國!誰在跟你什麼本國事務大陸人不能說話?77young88 wrote:說實話。。。你打的字...(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