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gdlyg wrote:
但我認為主富是贏了,我認為主富的目的就是謝國樑你搞我,我就搞你謝國樑,


這種赤裸裸的公開宣稱「主富是基於私仇而濫用輿論與司法的行為」...

你確定不繼續假裝自己是正義的一方了?
tgdlyg wrote:
主富營運績效達標,

你是不是沒搞懂
當初跟基隆市府簽標的是大日跟主富有什麼關聯?
主富只是大日的租客
主富運營再好本來就基隆市府無關
當初合約就是對大日
而大日早就因為弊案被強行解約
也就是基隆市府解約大日根本不需承擔任何責任
東岸問題本來就是大日跟主富的問題
到底誰吃相難看根本不是謝國樑是主富
大日因弊案本來就會喪失優先續約權力
重新招標本來就是依照運營廠商能力
但大日是弊案才遭到解約請問哪來的優先續約權?
2-4樓市府跟NET根本無產權
如果照NET的邏輯
今天只要把政府標案標到
在上面多蓋幾層後面OT案結束就是歸屬於二租客的的囉?
搞清楚NET是被大日陰到甚至吃相難看要搶奪2-4樓產權
OT案跟ROT案運營結束都是要給市府的
講白一點
東岸爛攤子
問題就是出在林右昌、大日以及NET三方
謝國樑吃相難看?別人替前市長收爛攤子吃相能有多難看?
難看的是前朝拉了陀大的要後人幫他們收爛攤子
更不用講後續導致微風的權益受損
那也是大日跟主富要賠償給微風的
謝市府該反擊了,過去在東岸商場消費竟然不是大日開的發票,以致於你我在商場買東西,基市府都收不到權利金,林右昌已經很明顯的圖利了,底下一票人收賄大日,這隻是清白的,你信嗎?
我只問,那些青鳥側翼怎麼說?罷免花了多少人民納稅錢?
JasonQ wrote:
吃像難看?

怎麼不說林右昌、主富吃像難看?

大日貪污被抓到,喪失優先續約權力

大日合約期間,也沒有依據OT精神開立「商場」發票,去計算你所謂的「東岸商場營運績效」,而是任由個別廠商以各自分公司形式開立發票

你所謂的經營績效達標數字從何而來?

NET有提出他的每月營收報表給大日,讓大日作為基隆市政府營收分潤的計算依據嗎?


"大日貪污被抓到,喪失優先續約權力"?

就目前看到的資料來說,

這顯然是藍營當初為了對抗罷免謝國樑的說法,

而且應該是錯誤的說法.

根據大日在法庭上的說法,
大日被取消續約資格原因是沒有將建物移轉登記給市府,

而且市府律師自己也承認"將建物移轉登記給市府"列為評估.

光是市府律師的說法當場打臉這樓的一堆人不是嗎?

此案第2次合約內容可以確定為ROT,
最後僅是營運權歸還而已,
並沒有建物所有權的問題不是嗎?

而市府卻要求將建物移轉登記給市府,
這不就跟我前面質疑林右昌政府一樣,
等於承認產權是屬於大日不是嗎?

而大日也說了"將建物移轉登記給市府"根本不是合約義務,
也不是優先續約的評估項目,
還指出3月時市府已經自行登記了,
根本不需要大日配合.

顯然大日的說法是正確的不是嗎?
這樓一堆人不是說大日沒有產權,
那大日沒有產權如何將產權移轉給市府?
而且後來是市府自己去登記了,
到底是藍營一堆人打臉市府呢?
還是市府打臉藍營一堆人呢?

那大日被取消續約資格原因是沒有將建物移轉登記給市府,
顯然是市府的藉口不是嗎?
不是更符合了我說謝國樑吃相難看?
先說大日沒有將建物移轉登記給市府,
取消大日續約優先資格後,
再自己去登記產權,
這哪招啊?
自己打臉自己?

最後市府律師才提到就算大日勝訴,
重新簽約,
但大日有刑案,
所以"應當"有影響.
大日目前被查到的有他案的賄賂與東岸營收造假,

看的懂市府律師的說法嗎?
顯然他案的賄賂與東岸營收造假這些事件爆發是在最後一次續約評估之後,
所以當時取消大日資格確實為"沒有將建物移轉登記給市府",
而不是他案的賄賂與東岸營收造假,
所以後來藍營一直強調大日涉及賄賂與營收造假,
顯然玩了時間錯置的手法,
根本是欺騙社會大眾.

而且市府律師為何用"應當"
因為根據促參法與當初的合約內容,
續約的優先資格是評估營運績效.

還質疑營運績效?
要是營運績效沒達標市府早就用這一條啦!
完全符合合約好嘛!
直接一刀斃命還需要鬼扯一堆嗎?
這之前政論節目還是新聞人家都有秀出來過了,
自己去查好嘛!



tgdlyg wrote:
JasonQ...(恕刪)


大日的說法就是一切?

「列為評估」等於唯一指標?

你要不要先搞清楚你論述的基礎到底是真還是假?

大日被取消資格的原因是因為被基隆市政府依據「政府採購法程序辦理大日公司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停權作業。」

被停權的廠商要如何參加政府辦理的公開招標?

其中
「大日公司105至112年間,經營東岸及信二立體停車場,今由基隆地方檢察署偵結該公司行賄市府公務員,並將相關被告起訴。基隆市府表示,已依約與大日公司解除信二立體停車場契約,東岸立體停車場亦依促參法不予優先定約,市府杜絕行賄廠商之履約及續約資格,依法有據!」

資料來源

大日的賄賂案是何時發生被抓到?



你猜猜看謝國樑何時上任?


按照你的說法,林右昌時代抓到大日賄賂跟、市府官員貪污的證據

是林右昌搞大日?

你一直瞎扯大日的說法,卻不願意相信真正「於法有據」的解釋?

活在自己的世界,很爽?
基隆東岸商場所有權NET敗訴 法官揭判決理由
爭議多時的基隆東岸商場產權爭議官司,今天下午宣判,NET認為地上2到4樓是由其獨資投入2.89億元興建完成,請求確認所有權,並塗銷市府登記所有權,均遭法官駁回。法官主要認定理由,NET僅為「協力廠商」,即使支付興建建物費用,不因此原始取得建物所有權。

庭長周裕暐表示,法官在判決中,並未認定增建物所有權是基隆市政府,只駁回NET對所有權的請求,如果NET對所有權還有爭執,可再提上訴。

前市長林右昌任內辦理東岸地下停車場招商,大日公司得標,取得2016至2020年經營權,並有優先議約權。東岸原是地上1層、地下4層建物,頂樓為廣場。大日引進NET為協力廠商,在增建2至4樓後,由大日經營地下停車場,NET經營地上商場。

5年租約期滿後,大日順利續約3年,可經營至2023年底。謝國樑2022年12月接任市長,市府隔年審議大日未符合優先續約權,並在年底重新招商,由微風集團勝出。NET也有參加甄審,希望持續經營商場未能如願。

法官指出,基隆市政府與大日公司簽訂營運契約後,大日公司與NET公司簽訂租賃契約,為「提升開發規模」,由基隆市政府為起造人辦理拆除、建築執照、使用執照申請等原建物改建之行政作業;大日公司負責規畫;NET為大日之協力廠商負責施作。大日公司同意以免計租金、調整租金及減少租金方式,支付NET所墊付工程費用。

新增建物107年取得使用執照,基隆市政府於109 年底與大日公簽訂第二次營運契約,正式將增建物列為市府資產,委託大日營運;大日與NET第三次協議書,也將增建物列為租賃標的;112年1月16 日基隆市政府、大日公司、NET三方出席東岸停車場營運案資產清點會議,點交財產清冊包增建物,NET人員及大日公司都簽名確認,「NET無證據證明其支付費用興建增建物,而原始取得所有權」,NET僅為「協力廠商」,即使支付興建建物費用,也不因此原始取得建物所有權。

由於NET仍占用1樓空間營運,基隆市政府提出反訴,法院判決NET應騰空1樓門市,因基隆市政府與大日第一、二次營運契約,均因期滿而消滅,並無證據顯示市府以何種不正當行為阻止條件成就,因此准市府請求。
***********************************************
NET是在搞笑嗎?
如果大日是用轉移產權的方式來支付NET所代墊之工程費用,NET或許還有話說;但我不相信政府機關敢這樣搞!這樣日後會讓整棟樓的使用難以處理。
可是NET代墊的工程費用已經由租金這塊獲得補償了,NET哪來什麼資格爭產權?
iijima_ai wrote:
法官在判決中,並未認定增建物所有權是基隆市政府,只駁回NET對所有權的請求,如果NET對所有權還有爭執,可再提上訴。

這個庭長說法有問題
因為 當建物不屬於NET 時
這建物只能跟原建物合併計算(同高樓雨遮,當無法確認產權,就會被認為是公設為同一建築)
基隆市政府 不需要宣告 更不用去打官司(跟誰打? 跟沒有所有權的NET 打?)
只要去補登記
就能夠併入原建物中
這也是現在所有房客增建部分,房東應該的作法

就這件民事官司來說
事實上已經結束了
只剩下NET 的賠償問題了

至於有人仍跟NET 律師的堅持自我催眠說法
那真的是沒有任何意義
畢竟 基隆市政府可以依據現在的宣判
跟微風(下一個簽約者)進行接著的改建了

-----
以上就是對於那些講這個官司還沒結束的說法
畢竟 民事官司就是實際上接著的做法
現在 NET 沒了假處分權
也沒了實質的所有權
除非上訴到二審
不然 就實質做法來說
基隆市府只要補登記建物
接著就可以照新合約跑
NET 完全沒有立場可以採取任何動作

至於官司期間產生的損失
要看與微風簽定合約的時間 與 時效
看到底實質損失的人是市政府 還是 微風
其中之一可以就損失提告(當然也屬於民事告訴,有告訴時效性與主體性)

從實質層面來說
到底有啥立場可以說NET 沒輸阿~

還有那個告"警察協助進行點交"強盜案
也完全沒看到進度阿~
好歹讓我看到第一次警察被告強盜吧
dgame wrote:
這個庭長說法有問題因...(恕刪)
我覺得沒問題耶
因為這次NET是請求確認這棟樓的產權歸NET所有,並塗銷市府登記所有權。
法院正面回應NET:

********************************************
NET認為地上2到4樓是由其獨資投入2.89億元興建完成,請求確認所有權,並塗銷市府登記所有權,均遭法官駁回。法官主要認定理由,NET僅為「協力廠商」,即使支付興建建物費用,不因此原始取得建物所有權。

庭長周裕暐表示,法官在判決中,並未認定增建物所有權是基隆市政府,只駁回NET對所有權的請求,如果NET對所有權還有爭執,可再提上訴。
iijima_ai wrote:
只駁回NET對所有權的請求,如果NET對所有權還有爭執,可再提上訴。

我上面寫的那段不對勒?

在所有權沒有宣告下
市政府直接登記就可以有所有權了
沒有所有權 也不能進行假扣押的NET 根本沒辦法做任何干預動作(註一)
(除了申請二審外)
所以 本庭對NET 宣告無所有權 就是單純對本件民事官司的宣判
至於其他 就是按照現有規則去進行即可
而本庭 主體是NET 不是 市政府
當然不能宣告該所有權為市政府所有

-----
(註一)這樣的案件常在房東對於房客增建部分的宣告
沒有任何人有所有權下
房東(原建物所有人)在合法建物要件下
直接登記新增建物就可以有該增建的所有權

就民事所有程序來說 除非申請二審
不然 接著的程序都表示了 市政府可以取回所有權
以及 NET 必須面臨接著的賠償
而就現有事實來看(基本上就沒有新事證)
二審也只是重複同樣的程序
不太可能有不同的結果

這樣的宣告 對於一般打民事的告訴方來說 就是輸了
沒有任何民事利益歸於自己
且還可能面臨接著的賠償責任
這樣何以能說 NET"沒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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