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gn wrote:莫非以後只剩兩個大法...(恕刪) 依照此次例示,只要是『極端狀況』,1個大法官就可以搞定.........更有趣的是,該5名大神官認為,要求總統於一定期限內提名大法官人選是違憲,故以後只要維持1個『聽話的大法官』,任何時候都是『極端狀況』也就可以為所欲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