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UFOX wrote:
這家公司這麼大,那條合約存在這麼久了,也應用過這麼多次,到現在都沒有被有關單位勒令撤下。
因為一般人都跟你一樣,看到合約就隨對方解釋了。你大概不知道台灣的禁業條款幾乎都是無效的吧,連部份保險理賠的通例解釋都是法庭打出來的。
對了,到底裡面是那一條合約賦予公司無條件片面不履約的權利。
Kanyil wrote:
這個討論理的部分胡說實在太誇張了,忍無可忍出來聊一下:
1. 這個案子裡根本沒有"超賣" (Overbooking / Oversales),而是飛機剛剛好客滿,United因為"商業因素"硬要把4個人踢下去。這一點不只很多新聞報導,連United的CEO Oscar Munoz都已經確認過了。
2. 沒有"超賣"意味著美國和"超賣"相關的法律不適用,但就算有"超賣",依照FAA的規定航空公司也不能隨便拒絕承載,而是必須採取會最小限度影響已確認有機位的乘客的方式,14 CFR 250.2a的規則得很清楚,所以就算有"超賣"(事實上沒有),United所採取的做法也是違法的。
Kanyil wrote:
3. 依照United自己的承載合同,上了飛機的乘客和還沒上飛機的乘客的權利是完全不同的。只要上了飛機,除非適用承載合同的Rule 21(惡臭、亂打電話、懷孕第九個月的孕婦),不然United是沒有權力把人踢下飛機的。 Rule 21不包括因為商業因素所以需要把人踢下飛機,從事實看來,其他的條件也通通不適用。
換句話說,UNITED在這件事上,不止違法、還違約。
Kanyil wrote:
警察有錯,但是警察是因為UNITED違法違約的過失行為而造成受害者的傷害,所以整體來說UNITED是逃不了責任的。也許警察需要負部分責任,但是UNITED比警察工會有錢多了,而且責任更大。

Kanyil wrote:
從輿論角度來說,執法人員動粗在美國不是新聞,也比較容易被陪審團諒解,但因為航空公司本身的貪婪而造成一個普通人被用暴力手段拉下飛機,絕對是一般人都可以想像也不願忍受的,在這種情況下陪審團更有可能針對航空公司開出天價的懲罰性賠償。
vivian93 wrote:
不對,既然已經發現當事人忘記填上,
對於未來"可能還是沒有被填上"就有相當的預見可能性。
就像有人跟你借錢,約定之後每個月分期還你,
但是第一個月時限到了,對方卻還沒有還錢,
這時候你對於"對方之後可能不會還你錢"這件事就有預見可能性。
不管對方這個月是故意不還你還是忘記還你,都一樣。
可預測性不代表要百分之百確定會發生才叫可預測性,
而是根據目前的狀態,依照常理或習慣來判斷未來"滿有可能"會是這樣的情況,
那就是可預測性。
就如同某人酒駕,那對於這個人酒駕肇事就有相當的預測可能性。
而不是說"他又還沒有肇事,所以無法預測確定他會肇事,所以就不可預測"。
vivian93 wrote:
前面也多次提過,
那個條款是有但書的,
而不是任由單方面隨意決定。
vivian93 wrote:
到底航空公司是依照哪一條合約解除他的搭機權力?
vivian93 wrote:
建議你,
先去把基本的契約法知識充實一下。
業者定的定型化契約條文有爭議以有利於消費者的方式解釋,
這個精神是有法律依據的。
我前面已經貼過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