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航機位超賣逼乘客下機濺血拖離「華裔男」


CUFOX wrote:
這家公司這麼大,那條合約存在這麼久了,也應用過這麼多次,到現在都沒有被有關單位勒令撤下。

因為一般人都跟你一樣,看到合約就隨對方解釋了。你大概不知道台灣的禁業條款幾乎都是無效的吧,連部份保險理賠的通例解釋都是法庭打出來的。

對了,到底裡面是那一條合約賦予公司無條件片面不履約的權利。

TD4 wrote:
這誤會大了法律上你...(恕刪)

本來就"登機"的旅客,不妥協為什麼要下機?
Kanyil wrote:
這個討論理的部分胡說實在太誇張了,忍無可忍出來聊一下:

1. 這個案子裡根本沒有"超賣" (Overbooking / Oversales),而是飛機剛剛好客滿,United因為"商業因素"硬要把4個人踢下去。這一點不只很多新聞報導,連United的CEO Oscar Munoz都已經確認過了。

2. 沒有"超賣"意味著美國和"超賣"相關的法律不適用,但就算有"超賣",依照FAA的規定航空公司也不能隨便拒絕承載,而是必須採取會最小限度影響已確認有機位的乘客的方式,14 CFR 250.2a的規則得很清楚,所以就算有"超賣"(事實上沒有),United所採取的做法也是違法的。

你說UA所採取的做法違法,
你說說看UA違反了14 CFR 250.2a的哪一部分?

Kanyil wrote:
3. 依照United自己的承載合同,上了飛機的乘客和還沒上飛機的乘客的權利是完全不同的。只要上了飛機,除非適用承載合同的Rule 21(惡臭、亂打電話、懷孕第九個月的孕婦),不然United是沒有權力把人踢下飛機的。 Rule 21不包括因為商業因素所以需要把人踢下飛機,從事實看來,其他的條件也通通不適用。
換句話說,UNITED在這件事上,不止違法、還違約。

RULE 21 可不只你列的這幾種狀況,也沒有限制不能因為商業因素,
其中F項就說明了錢沒付夠也是狀況之一喔。

為何可以依照RULE 21合法解除載運資格,前面早就討論過囉。
這部分請先去認真爬文。

Kanyil wrote:
警察有錯,但是警察是因為UNITED違法違約的過失行為而造成受害者的傷害,所以整體來說UNITED是逃不了責任的。也許警察需要負部分責任,但是UNITED比警察工會有錢多了,而且責任更大。

如果是UA欺騙警方,造成警方做出不正確行為,
或是UA的確已經合法解除搭機權,使警方的確有合法的權力,那警察也不見的有錯。

再者,就算警察真的有錯,也是個人或國家掏錢賠,跟工會有沒有錢有啥關係?

Kanyil wrote:
從輿論角度來說,執法人員動粗在美國不是新聞,也比較容易被陪審團諒解,但因為航空公司本身的貪婪而造成一個普通人被用暴力手段拉下飛機,絕對是一般人都可以想像也不願忍受的,在這種情況下陪審團更有可能針對航空公司開出天價的懲罰性賠償。

他的身分不見得是"普通人",
若已經被解除搭機權利還硬不下飛機,其身分可以說是非法份子了。

thron wrote:
因為一般人都跟你一樣,看到合約就隨對方解釋了。你大概不知道台灣的禁業條款幾乎都是無效的吧,連部份保險理賠的通例解釋都是法庭打出來的。

我並沒有要用這些事實來證明這條未來絕對不會被宣告不合法,

但這家公司這麼大,那條合約存在這麼久了,也應用過這麼多次,
到現在都沒有被有關單位勒令撤下。
若還硬要說這條在這次判決中被判不合法的機率很高,就有點太牽強了。

thron wrote:
對了,到底裡面是那一條合約賦予公司無條件片面不履約的權利。

前面早就討論過囉,
這部分請先去認真爬文。

CUFOX wrote:
沒錯,法庭判為非法...(恕刪)



對不起,我只聽過你說法官不是神,所以不能決定是否非法。那現正我説明我的意見:

法官不是神,我們(包括你,我,他)都不是神,所以我們任何一個人都不能決定是否非法。這樣我們就要等神有空出來做判決,但問題來了,就算他有空,我信的神跟你或他信的神有可能是不同的神,如果衪們意見相左,那我們要聽誰的?

想到這,我覺得再討論都是無解,那不是我說的浪費時間嗎?倒不如上牀睡覺,晚安了。
vivian93 wrote:
不對,既然已經發現當事人忘記填上,
對於未來"可能還是沒有被填上"就有相當的預見可能性。
就像有人跟你借錢,約定之後每個月分期還你,
但是第一個月時限到了,對方卻還沒有還錢,
這時候你對於"對方之後可能不會還你錢"這件事就有預見可能性。
不管對方這個月是故意不還你還是忘記還你,都一樣。

可預測性不代表要百分之百確定會發生才叫可預測性,
而是根據目前的狀態,依照常理或習慣來判斷未來"滿有可能"會是這樣的情況,
那就是可預測性。
就如同某人酒駕,那對於這個人酒駕肇事就有相當的預測可能性。
而不是說"他又還沒有肇事,所以無法預測確定他會肇事,所以就不可預測"。

嗯,很有趣的想法,
那請問你認為要百分之幾確定會發生才叫可預測性?

vivian93 wrote:
前面也多次提過,
那個條款是有但書的,
而不是任由單方面隨意決定。


vivian93 wrote:
到底航空公司是依照哪一條合約解除他的搭機權力?


vivian93 wrote:
建議你,
先去把基本的契約法知識充實一下。
業者定的定型化契約條文有爭議以有利於消費者的方式解釋,
這個精神是有法律依據的。
我前面已經貼過了。

這些問題前面都論過了,建議先去認真爬文,我就不再浪費時間了。
vivian93 wrote:
你到底知不知道不成文法跟成文法之間的區別?

知道啊。

vivian93 wrote:
當你問我"哪一條法律禁止UA這樣定合約"時,
你知道你的問題背後的意義就是在指成文法嗎?

錯了,
若從某法條相關判例可以判斷該合約違法你也可以提出來啊,
我可沒限制不能這樣回答。

重點在於,目前不論是成文法還是不成文法,都沒有顯示該條約違法。

且事實是,
這家公司這麼大,那條合約存在這麼久了,也應用過這麼多次,
到現在都沒有被有關單位勒令撤下。
TD4 wrote:
但是乘客不配合機組跟航警下機要求,幾乎每篇報導中的民航業專家都認為是錯的
我不覺得有必要再去翻法規這有關方面的東西,摘要向你解釋這常識性的問題...(恕刪)

TD4 wrote:
這個決定「可能」是違反合約的,可以向他求償
但是你不能因為這樣
就堅持在飛機上可以不依照機組或航警指示行事
或者霸機拒絕離開...(恕刪)

您引用的專家
或您自稱的常識
有何理由要求無義務之人做出離開的行為?
因為某人的常識認為如何,別人就要照辦?

鼎 鑊 甘 如 飴 求 之 不 可 得
Gugugu wrote:
有何理由要求無義務之人做出離開的行為?
因為某人的常識認為如何,別人就要照辦?

如果航空公司已經依照合約合法解除顧客搭機權利,
那該顧客就不是"無義務之人"了。
還是台灣航空公司好啊


大約十多年前,從桃園飛往中國,當年還沒有直飛
剛好遇到遠航超賣
我獲得了:
1. 漂亮地勤帶我跟同事去遠航貴賓室吃早餐
2. 華航商務艙
3. 地勤小妞的MSN及電話
之後一直有聯繫,
後來她派海外駐點,她休假時我飛去跟她見面
一起遊玩了好幾個24小時,留下難忘回憶...
幾個月後,因為雙方太忙及距離而分開


現在想起來,還是不免要說:謝謝遠航   XD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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