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ato wrote:
如果王家跟其他人都是...(恕刪)
我贊成拆...
依照現行法規,王家的土地是袋地,兩棟都沒有靠馬路(事實上是一棟靠捷運, 一棟被他人土地包圍),不可自行申請建照蓋屋子,必須合併其他人的土地才可改建。如果此次都更被排除在外,那得等下次都更才有和鄰棟建築一起改建的機會,
可見王家已超過40年的屋子在不久的將來只能成危樓荒廢。
法令為保護弱勢的袋地擁有者,規定都更時不可被排除。
周圍郭元益紀念館和其他表明不參加都更的相鄰建築因為有面臨馬路,可以自行改建,依法可以不併入此次都更。
而法院的判決書也註明此事。
王家有兩位建築系畢業又從事建築工作的年輕人,是很了解法律規定。
想想為何王家寧願自己的屋子成為廢屋不參加都更,而不願得到5屋和2車位的都更機會,不解。
法院判決書
http://blog.yam.com/dying1976/article/48581052
https://docs.google.com/file/d/0B-lbq9lVkp8DbHh5Z0xPVm1SMEdVaWpmX2FWTGh5UQ/edit?pli=1
其他網友有更詳細的說明。
http://www.wretch.cc/blog/anniej/36121583
https://docs.google.com/document/d/1KNJ5PymDHQYfyekt2ROPNoI243leW56u8td53TSYwek/mobileba
sic?pli=1
另外 摘自維基百科
建商劃定都市更新範圍的技術性操作依照都市更新條例規定,都市更新單元(也就是都更範圍)只有縣市政府主管機關跟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才有權申請劃定,在本案中,都更單元最初是由台北市政府於民國91年劃定整個街廊做為一個都更單元,之後在民國95年,當地住戶賴科興舉辦都更調查會調查當地住戶都更意願,確定排除郭元益及其他四戶住戶沒有意願參與都更之後仍合乎都更單元之基本條件,於是向台北市政府申請變更都更單元為目前的範圍,之後賴家才去找建商來合辦。坊間說建商劃地是沒有根據的,當地都市更新單元劃定是根據當地住戶的申請而劃定,時間上也早於建商參與此案的時間。另外,依照住戶意願及法規規定之基本條件重劃都更單元,盡可能排除不願意的住戶,可以說是每一項都更都會進行的基本操作,這一方面是尊重住戶不參加的權利,另一方面也是使都更更容易通過,指控這是建商的技術性操作也是不對的。
依都市更新條例第22條規定,若為自行劃定更新單元則應取得私有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2/3,及其持有土地及合法建物面積3/4的同意。本案縱然未取得兩戶王姓屋主的同意,強制拆遷仍是擁有法源依據。
http://zh.wikipedia.org/wiki/%E5%A3%AB%E6%9E%97%E6%96%87%E6%9E%97%E8%8B%91%E9%83%BD%E5%B8%82%E6%9B%B4%E6%96%B0%E7%88%AD%E8%AD%B0%E6%A1%8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