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acer1000 wrote:
憲法上國民應盡的義務不包括健康保險
先請國會修憲再來談是不是"義務"....
關於所謂權利與義務,不是明文寫在憲法上面的才叫作數,很多要透過解釋啦.不然誰翻憲法看有哪一條明文規定”人民有遵守法律的義務”?
如果以憲法沒明文規定為理由,認為守法不是國民義務,請問不遵守法律為什麼會被處罰啊?你要不要先請國會修憲再來談要不要守法?

沒有讓人討價還價空間的事,就叫做義務.
Launceston wrote:
重點是這些所謂的華僑 不用繳稅給台灣
但是確可以享有同樣的權利 ~也就是投票權 你說奇怪不奇怪
沒盡義務 確享有權利? 台灣人是2等國民嗎?!
tracer1000 wrote:
有本事你也可以出國打拼,又沒人攔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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