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發文的 [大家對"司法關說"的看法?] 被移文了~


vutuv wrote:
我相信正常法治的國家,是不會把別案的監聽資料非法挪用的....(恕刪)

不知道分案調查~算不算是非法挪用?

han172189 wrote:
誰說要銷燬的?
網路上隨便查就一堆監聽發現案外案,檢調據此展開偵辦!國內外都一樣!

沒關係,這位大哥沒時間查我來服務一下.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
第十七條 第二款
通訊監察所得資料全部與監察目的無關者,執行機關應即報請檢察官、依職權核發通訊監察書之法官或綜理國家情報工作機關首長許可後銷燬之

第18條(監察所得資料之保守秘密)
依本法監察通訊所得資料,不得提供與其他機關(構)、團體或個人。

第22條(執行職務洩漏資料之賠償)
公務員或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人,執行職務時違反本法或其他法律之規定監察他人通訊或洩漏、提供、使用監察通訊所得之資料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27條(公務員洩漏資料之刑罰)
公務員或曾任公務員之人因職務知悉或持有依本法或其他法律之規定監察通訊所得應秘密之資料,而無故洩漏或交付之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vutuv wrote:
回到討論事情的正軌....(恕刪)


因為查無金流,以目前的條文,特偵組偵結只能不起訴.所以,關說的確沒有違法的問題.

但違反公務人員服務法,立法委員行為法,只能依行政瑕疵送交監察院或立院紀律委員會啊~

vutuv wrote:
沒關係,這位大哥沒時...(恕刪)

我在71樓貼了監聽到案外案的例子和最高法院的解釋!

另外,綠委已經提告,有沒有違法監聽,就交給司法處理。

但是王金平干預司法個案,應該負起政治責任,辭職下台!

jedijack wrote:
不知道分案調查~算不算是非法挪用?

這件事,王與柯的電話內容,
是連分案的權利都沒有,
黃總長說,因為連分案的都不行,甚至不能傳喚相關當事人.
所以王跟柯從頭到尾都無法以檢察官的手段來偵辦.

Irene1058 wrote:
同意+1怎麼還有人繼...(恕刪)


還要 +



就算+ 1000 ,加到死也一樣~~

前題就提到 " 正常 "

順到說說有聽過一句話嗎?

樹無皮必死無疑,人不要臉天下無敵~~~

如果要臉,就不要當政客,當決定當政客那天起,就決定不要臉到底了~~~

han172189 wrote:
我在71樓貼了監聽到案外案的例子和最高法院的解釋!
(恕刪)

您都貼了最高院的文了,
監聽到非法的可另分案,
但不是非法的,就要依照原監聽法而銷毀,對吧?
黃總長說王跟科的案子沒資格分案,最後也無法起訴,
您說這個相關資料是不是非法?能拿來這樣挪用且洩密嗎?

vutuv wrote:
您都貼了最高院的文了,
監聽到非法的可另分案,
但不是非法的,就要依照原監聽法而銷毀,對吧?
黃總長說王跟科的案子沒資格分案,最後也無法起訴,
您說這個相關資料是不是非法?能拿來這樣挪用且洩密嗎?

誰說要銷燬的?(我跟你都不懂法律,這部份就不要亂下結論)

我在網路看過其他資料,說這部份是法律沒有訂定清楚!

反正就交給司法決定!
han172189 wrote:
誰說要銷燬的?(我跟你都不懂法律,這部份就不要亂下結論)

第17條
通訊監察所得資料全部與監察目的無關者,執行機關應"即"報請檢察官、依職權核發通訊監察書之法官或綜理國家情報工作機關首長許可後銷燬之
第18條(監察所得資料之保守秘密)
依本法監察通訊所得資料,不得提供與其他機關(構)、團體或個人。
第27條(公務員洩漏資料之刑罰)
公務員或曾任公務員之人因職務知悉或持有依本法或其他法律之規定監察通訊所得應秘密之資料,而無故洩漏或交付之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也就是說,檢察官要不就分案,起訴,要不就是銷毀.
黃總長說無法分案,起訴,是不是就該銷毀?
資料不能提供給其他機關,是不是他拿出去給其他機關,人看了?
這樣是不是洩密?洩密後是不是就要面臨三年以下的刑罰?

如果您說要把黃總長交給司法院,這同意.
要讓王,柯進法院是很難,人家黃總長都無法分案,起訴了怎麼進的了法院?
vutuv wrote:
您都說是他說的,問我...(恕刪)


vutuv wrote:
您會說違憲,黃總長跳過行政院長,去跟總統講一個不屬於總統管轄的案件,
而且自己還大辣辣公開承認這件事,這才是罪證確鑿的違憲.


因為你說的罪證確鑿的違憲不知道是違了哪條憲啊

新聞也在說違憲,我也不知道是在講哪條憲

我想你應該不會只是聽新聞講什麼就跟著說什麼吧,

說的這麼正氣凜然的一定是有所本

我對你有信心,你一定講的出點什麼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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