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k999 wrote:
大大你好 我沒有不回應喔
是因為最近家父轉院 所以都在忙醫療的事情
通保法看似對我們家這個案件沒有關聯
但是實際上卻是有的
我舉例好了
就像我父親被襲擊之後 嫌犯好幾次都不見
就算是被移送 但是檢察官還沒起訴
警察要找嫌犯 也都找不到
搞得我們家人都相當恐懼
可是警方卻可以用他使用的手機
了解到他現在的位置 (因為警方知道他手機 他都沒有換過)
或是監聽他們家人的對話 可以知道他的行蹤或是下一步動作
這對我們都是很大的幫助喔 !!!
謝謝你的關心
您好, 如果傳喚不到的確應該要調通聯找人.
大家的說法其實能幫上的都很有限, 小弟也只能建議您如果嫌犯還有騷擾的行為, 強烈向檢察官要求覊押, 如dunhilldun5168兄前面所提的"一般民眾被打、報案以後 到覊押的流程", 最好也請其他鄰居幫忙做其他的佐證, 來加強檢察官跟法官的心證.
真心祝福您與您的家人, 加油!!
su0123 wrote:
您是開版大?
單樓主案子至目前為止,修不修通保法都還是沒關係
修法後不能監聽,修法前也一樣不能監聽
您好, 修法後普通傷害罪(非重傷)無法調通聯記錄抓人.
以後要重傷害罪(約等於殘廢)以上警察才能向法官申請調通聯記錄抓人.
中華民國刑法
第10條(名詞定義)
......
稱重傷者,謂下列傷害:
一、毀敗或嚴重減損一目或二目之視能。
二、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耳或二耳之聽能。
三、毀敗或嚴重減損語能、味能或嗅能。
四、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肢以上之機能。
五、毀敗或嚴重減損生殖之機能。
六、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
......
不好意思, 有部分小弟沒弄清楚, 三年以下是剛好有含三年.
所以普通傷害罪剛好警察還可以向法官申請調通聯記錄抓人.
修法後是低於普通傷害罪以下(如過失傷害,過失致死,失蹤,自殺,死因不明等)無法調通聯記錄抓人找人追查.
中華民國刑法
第10條(名詞定義)
稱以上、以下、以內者,俱連本數或本刑計算。
......
wuchehong wrote:
您好, 修法後普通傷害罪(非重傷)無法調通聯記錄抓人.
以後要重傷害罪(約等於殘廢)以上警察才能向法官申請調通聯記錄抓人.
不好意思, 有部分小弟沒弄清楚, 三年以下是剛好有含三年.
所以普通傷害罪剛好警察還可以向法官申請調通聯記錄抓人.
修法後是低於普通傷害罪以下(如過失傷害,過失致死,失蹤,自殺,死因不明等)無法調通聯記錄抓人找人追查.
中華民國刑法
第10條(名詞定義)
稱以上、以下、以內者,俱連本數或本刑計算。
......
這位被害者大哥,聽您講通保法通保法,但您一點都不知道通保法的內容.
通訊監察法內容在搜查證據而監察.通訊監察法並不能照你的期望,拿來監視某罪犯,監視某人的一舉一動,
事實上,世界上應該沒有任何一個國家的法律能夠去依你的期望,讓警察單位去監視某人,去監視一個人的位置,希望他不要去傷害你的家人.
第5條(發通訊監察書之情形)
有事實足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有下列用來各款罪嫌之一,並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秩序情節重大,而有相當理由可信其通訊內容與本案有關,且不能或難以其他方法蒐集或調查證據者,得發通訊監察書:
通訊監察法是蒐證的手段,即使搜到了證據,警察也不能直接抓人.不管是不是重大犯罪都不行,跟通訊監察法修法不修法更沒關係.
再者,此案的犯罪人已經有錄影傷害人的證據, 不需再額外的證據.沒證據檢察官才可能掛線.但此案不需要.
監察的過程,不管警方有多積極,並不是電影上演的,隨時有警察在監聽監視某個罪犯,知道某個罪犯的動向.(居留票發出還找不到人的,才有可能調取行動位置)
監聽蒐證時,調查局或檢察官,最多幾天去調一次帶子,就算聽到甚麼,都是幾天後的事了.國家哪裡有人有資源能幫你時時監視某人,真的是想太多,電影看太多.且於法無據.
總而言之, 此案與通訊監察法,絲毫沒有一點關係.純粹是一起已經有證據傷害案件.依照目前的情況來看,司法機關不太可能把犯罪人扣起來.
若是發生在權貴身上,警察自然會多去巡邏.
要去警察多去關心一下你家,真的,找個民代去關切一下比較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