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不帥真可憐,玩個自拍還要一直被人毀謗

pkpkkeigo wrote:
雖說狗仔文化不可取,但是當這些狗還沒完全被除掉之前,想要當藝人,最好就要謹言慎行。

另外,在球場上拍啦啦隊成員,需要經過本人同意?而且你直接說這次的事件是攝影師在偷拍啦啦隊員和胖哥,我覺得非常地不恰當哦。沒事的時候,攝影師的鏡頭是幫你提升人氣,出事的時候,才在怪攝影師偷拍?

會說出這樣的言論,我猜您是沒去過球場吧,還是完全沒看過球賽?以後職棒轉播都改用電台轉播好了,免得攝影師被幾萬名觀眾指控偷拍。
...(恕刪)


何謂專業?總該分得出來哪些東西可以播哪些東西不適合播吧?
專業媒體工作者當然懂得分辨不會犯錯,但狗仔就是分不出來啊,侵犯個人隱私的部分及未經本人授權的東西可以隨便亂播嗎?

《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曾有法院判決更進一步說明:「肖像為個人形象及個性之表現,屬重要人格法益之一種,是所謂『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應包括肖像權在內,無庸置疑。而肖像權係個人對其肖像是否公開之自主權利,從而未經他人同意,擅自使用他人照片之行為,自構成對肖像權之侵害。至於是否因而貶損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乃是否另侵害名譽之問題,與肖像權之被侵害與否無關。又何謂情節重大,法無明文,實務上亦未有定論,本院認為判斷被侵害之肖像法益情節是否重大,宜從被害人是否為公眾人物、使用場合、使用目的等因素為綜合之考量。倘被害人為公眾人物,因其肖像本身即具有一定之經濟上價值,未經同意即將其照片供作營業上使用,當屬情節重大無疑。被害人雖非公眾人物,然如使用照片之場所不當有損被害人之名譽,或使用照片之目的非出於良善,其目的係為將被害人之照片當作負面教材使用,應認其情節亦屬重大,而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可援引的法規很多,在此就不一一列舉,只舉其中一項加以說明釋疑
GreedIsland wrote:
何謂專業?總得分得出來哪些東西可以播哪些東西不適合播吧?
狗仔就是分不出來啊,隱私的部分,可以隨便亂播嗎?(恕刪)


兄弟,你已經把隱私無線上綱了,你可以去隨便問問路人,這起事件影片的內容,哪一段涉及侵犯隱私權了?像球場上公開場合上的拍攝,一個啦啦隊要求要有隱私權?你頂多只能向對方請求肖像權的費用罷了。
pkpkkeigo wrote:
兄弟,你已經把隱私無線上綱了,你可以去隨便問問路人,這起事件影片的內容,哪一段涉及侵犯隱私權了?像球場上公開場合上的拍攝,一個啦啦隊要球要有隱私權?你頂多只能向對方請求肖像權的費用罷了。...(恕刪)


隱私是主觀的,不是客觀的,是否侵犯隱私是由被侵犯的人主觀意志決定而非可受公評的事項(但是否接受當事人說法則由法官自由心證決定)
例如啦啦隊表演時走光,這部分可不可以未經當事人同意不經處理公開傳播呢?應該不適合吧?最少也要保護一下當事人的隱私權利(不經同意任意傳播要不要提告則是當事人的權利,他人就無權置喙了)

http://zh.wikipedia.org/wiki/%E9%9A%B1%E7%A7%81%E6%AC%8A_(%E5%8F%B0%E7%81%A3)

所以對於隱私權,你的理解是錯誤的,詳請上網查詢隱私權相關資訊,謝謝
GreedIsland wrote:
專業媒體工作者當然懂得分辨不會犯錯,但狗仔就是分不出來啊,侵犯個人隱私的部分及未經本人授權的東西可以隨便亂播嗎?
《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曾有法院判決更進一步說明:「肖像為個人形象及個性之表現,屬重要人格法益之一種,是所謂『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應包括肖像權在內,無庸置疑。而肖像權係個人對其肖像是否公開之自主權利,從而未經他人同意,擅自使用他人照片之行為,自構成對肖像權之侵害。至於是否因而貶損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乃是否另侵害名譽之問題,與肖像權之被侵害與否無關。又何謂情節重大,法無明文,實務上亦未有定論,本院認為判斷被侵害之肖像法益情節是否重大,宜從被害人是否為公眾人物、使用場合、使用目的等因素為綜合之考量。倘被害人為公眾人物,因其肖像本身即具有一定之經濟上價值,未經同意即將其照片供作營業上使用,當屬情節重大無疑。被害人雖非公眾人物,然如使用照片之場所不當有損被害人之名譽,或使用照片之目的非出於良善,其目的係為將被害人之照片當作負面教材使用,應認其情節亦屬重大,而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可援引的法規很多,在此就不一一列舉,只舉其中一項加以說明釋疑(恕刪)


完全支持,請這位小文小姐馬上向攝影師提告,索取肖像權的賠償。

不過以後還會不會有人願意請她來當啦啦隊或是MODEL就不知道囉?而且提出告訴不代表就一定勝訴。

GreedIsland wrote:
隱私是主觀的,不是客觀的,是否侵犯隱私是由被侵犯的人主觀意志決定而非可受公評的事項(但是否接受當事人說法則由法官自由心證決定)
http://zh.wikipedia.org/wiki/%E9%9A%B1%E7%A7%81%E6%AC%8A_(%E5%8F%B0%E7%81%A3)
所以對於隱私權,你的理解是錯誤的,詳請上網查詢隱私權相關資訊,謝謝(恕刪)


所以這位小文可以去主張他的隱私權呀,但是成不成立,你自己也說了嘛,由法官說了算,所以自己說是隱私,就真的算隱私了嗎?那倒未必哦!
pkpkkeigo wrote:
所以這位小文可以去主張他的隱私權呀,但是成不成立,你自己也說了嘛,由法官說了算,所以自己說是隱私,就真的算隱私了嗎?那倒未必哦!
...(恕刪)


那是當然,但fb鄉民們說的不就更沒意義了?既非法官也不是當事人,不是嗎?
當事人起碼還有主張的權利,路人甲有甚麼權利?喊燒的權利(言論自由),但言論自由也是有限度的,別把上限拿來當下限啊
GreedIsland wrote:
那是當然,但fb鄉民們說的不就更沒意義了?既非法官也不是當事人,不是嗎?
當事人起碼還有主張的權利,路人甲有甚麼權利?(恕刪)


那這位小文小姐為什麼不去捍衛主張自己的隱私權呢?為什麼不去向攝影師和媒體提告?為什麼她要出來道歉呀?是頭殼壞去了是吧!真是沒道理呀,對吧?

還是她自知理虧?做了她認為她不應該做的事呢?
投"看起來像是在嘲笑胖宅無誤"一票

畫面最後0.5sec這白眼妹有去模仿胖宅拍照的動作!!"

不過..比較過分是,畫面最右邊的黑衣男子...幹嘛去給人家湊畫面..


湖濱一號 wrote:
投"看起來像是在嘲笑胖宅無誤"一票
畫面最後0.5sec這白眼妹有去模仿胖宅拍照的動作!!"
不過..比較過分是,畫面最右邊的黑衣男子...幹嘛去給人家湊畫面..(恕刪)


哈哈哈,重新再看一次之後,旁邊的黑衣男真的很想去搶鏡頭的感覺,蠻好玩的,不過還好他沒有靠太近,不然連他也一起被白眼。

再看一次之後,我覺得這位胖哥是因為要自拍,所以有靠近了小文小姐一點,但是並不覺得他有故意去貼她想吃豆腐的感覺,而且胖哥的手也不是搭在小文小姐的肩膀上,而是靠在椅背上。整體來說,這位胖哥算是相當客氣禮貌且有風度了。

如果啦啦隊員連這樣的拍照方式都不能接受,那以後乾脆帶一塊厚紙板好了,要拍照可以,中間先隔一塊厚紙板再說。
pkpkkeigo wrote:
那這位小文小姐為什麼不去捍衛主張自己的隱私權呢?為什麼不去向攝影師和媒體提告?為什麼她要出來道歉呀?是頭殼壞去了是吧!真是沒道理呀,對吧?

還是她自知理虧?做了她認為她不應該做的事呢?
...(恕刪)


不過是為五斗米折腰罷了,畢竟人還是要吃飯工作還是要做的,就好像老闆罵員工,員工道歉認錯,是因為員工真的認為自己錯了還是因為拿人手短吃人嘴軟?

再說了,人家是跟胖哥道歉認錯還是向鄉民道歉認錯又或是向球團老闆認錯?他既不是跟鄉民們拍照鄉民們也不是胖哥總代理....應該也沒資格叫他認錯道歉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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