萊因哈特羅格蘭 wrote:先問問你自己的貢獻...(恕刪) 你說得對,工廠很多工作,台灣人真的做不來的。尤其是傳統鑄造業、又或是跑船、又或是要常接觸揮發性化學物質的工人,他們對台灣的貢獻,真的比我多很多,小弟魯蛇我也做過鑄造工廠,那環境高熱、多灰,待得住的只有外國勞工。澳洲打工都可以有退休金請領,我也希望台灣能有這麼開明、正義。我的文章絕不是因為政黨立場,只是覺得台灣目前的狀況,這些東西一直被操控著,如果政府能想好一連串的措施,我當然希望外勞該得到的利益,不能少一毛給他們。
那魯克 wrote:小弟魯蛇我絕不是因為政黨利益糾結,妖魔化這些東西。...(恕刪) 看不出來不然就不會用侵害老百姓的條款這種標題了條款可以討論但你的標題一下就是你已經不是裡性討論這個條款了那魯克 wrote:目前狀況就是要從12年提高為15年,永久居留證以及身分證...(恕刪) 每三年都要回國一次沒有連續7年以上在台灣所以並不會有資格拿永久居留證OR身分證的問題!!申請資格:(一) 申請永久居留,應於合法連續居留七年或合法連續居住五年之期間屆滿後二年內申請。(二) 入出國日期證明書,請向入出國及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申請。(三) 財產或特殊藝能證明:1. 最近一年於國內平均每月收入逾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公告基本工資二倍者。2. 最近一年於國內金融機構儲蓄存款,逾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公告基本工資二十四倍者(僅限以我國國民配偶身分申請者)。3. 國內之動產及不動產估價總值逾新臺幣五百萬元者。4. 其他經入出國及移民署認定者。(四) 最近五年內之本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正本(三個月內有效)(含中譯本),並經擇一完成下列程序:1. 當事國核發之外文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正本及中文譯本,均經我駐外館處完成驗證手續(必要時,得送請外交部覆驗)。2. 僅當事國核發之外文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正本經我駐外館處驗證(必要時,得送請外交部覆驗),其中文譯本須再經我國法院公證或民間公證人認證。3. 當事國駐華使領館或機構所核發(或驗證)之外文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正本應經外交部覆驗,其中文譯本須經我國法院公證或民間公證人認證。
marco2702000 wrote:看不出來不然就不會...(恕刪) 大大您好,目前狀況“《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二條,將外籍勞工三年契約期滿「取消出國一日」及工作年限由現行的十二年改成十五年,該修正案立法院已一讀通過,五月八日朝野協商並已做出結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