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首例山難搜救不力判國賠267萬

法官認為沒救到人,消防隊就得國賠。

那假如檢察官聲請羈押犯人,法官卻裁定交保,
結果犯人跑了,或是出去後又殺害人,請問可以
要法官賠嗎?希望有一致的標準呀,法官。
68102020 wrote:
登山版有討論過了NCC...(恕刪)

這台也可以啊
衛星電話IsatPhone Pro,除了通訊功能外,它內建有GPS定位功能,因此可以很方便地透過這個裝置同時進行GPS定位與發送出所在地的經緯度,可以免去攜帶無線電、GPS接收儀及3G手機。IsatPhone Pro充飽電可以待機100小時,通訊時間8小時
這台大約550美金,新款約750美金,大量購買可壓低成本.體積和一般手機差不多 就再厚一些.
用日租金一日50元來提供使用.
都被用了 wrote:
法官認為,南投消防局沒有積極蒐集相關山難位置等相關訊息,搜尋人員也未深入搜索,更沒有積極與山友比對相關資訊與資料,認定南投消防局疏失,僅判南投消防局要賠張男家屬國賠近267萬元。仍可上訴。(張欽/台北報導)

...(恕刪)


法官用了很多不確定、模糊的概念定消防局罪,沒有明確講出消防局到底是違反哪個SOP或哪條搜救準則。
積極?是要做到何種程度?
深入搜索?深入的定義為何?

原告說消防局:草菅人命 讓自己的小孩獨自入深山,到底是誰草菅人命?

本案還是可以上訴的,就看消防局要不要上訴
JasonQ wrote:
如果主事者心態如此, 難怪累死前線救援人員, 也達不到救難效果。
我個人認為, 可以用類似任務編組方式執行。 平時人員散布在各單位, 只要定時集訓。 而有通過集訓者, 給予專業加給。
當有災害發生時, 第一時間集結具有山難搜救專業人員, 其他支援人員則以輔助專業人員為主。
我個人觀念, 山難搜救要高度專業人員, 才能在有限時間, 體力與資源的情況下, 做出有效的救援。


山搜的任務複雜度已經超過一般消防員能額外負擔的集訓時間,
台灣每一位普通消防隊員要定期接受火場搶救、初階救護、救溺、體能、救難器材使用等訓練,
(在美國,消防隊員還不需要承擔救護的業務...)
另外還得分別接受(認領)激流救生、潛水搜救、山難搜救、進階救護、化災搶救、核災搶救、生化搶救...

山難搜救所需的技能和一般消防單位技能重疊性有限,
大概只有救護、基礎繩結、救溺這部分是普通消防隊員熟悉的,
但是野外紮營、野外求生、足跡搜索、激流與溪流橫渡、山區地形氣候判斷、
後勤調度、山區定位、野外急救、進階繩結與登山器材運用...
要靠任務編組、額外訓練顯然過於困難....
加給?? 每月加8千給你,有意外你得取消休假出任務,你幹不幹?
(心裡一定很幹)

因此還是建議此單位為獨立救災單位,分北中南東四個分隊,
平日備勤以山地搜救訓練為主,
彈性支援林務局、國家公園、研究單位在偏遠山地的任務(作為登山響導),
每隊約12人,月薪含加給約10萬,這樣一年人事成本大約七千萬,
加上設備折舊和保養,四支分隊一年大約1~2億可以搞定~

經費除了部分由政府負擔外,其他經費向登山者收取登山強制險,
由累積的經費播出部分來負擔。

gufan wrote:
法官認為沒救到人,消防隊就得國賠。
那假如檢察官聲請羈押犯人,法官卻裁定交保,
結果犯人跑了,或是出去後又殺害人,請問可以
要法官賠嗎?希望有一致的標準呀,法官。


沒救到人VS疏失沒救到人,兩種情況應該不一樣,沒有判決書詳細情形不清楚,來看一下水果報的摘錄吧

★未積極蒐集情資以縮小範圍
.當天無山友見到張博崴,顯然張入山沒多久即迷路,南投消防局卻4天後才查訪山友,且未注重山友所述下山時間點,錯失研判張可能迷途路段的時機
.張男入山當天有2次通聯紀錄,消防局沒了解內容及電話背景音等情資
.張男入山隔天致電女友稱好像迷路,女友報案,南投消防局搜救過程未派人以手機實測過濾可能位置,縮小範圍,且未試想迷途者可能為找水源下切到山谷下方
.事發1個月才找山難救助協會,到山區定位基地台訊號範圍
★搜救方式虛耗人力
.搜救人員集體行動,每次行動約3天,但扣除到預定地點的往返路程、日落後無法搜索等,每梯次實際搜索時間不到半天
.未要求搜救人員回報衛星定位點,再標示於地圖比對,僅以粗略管制表要求口頭回報,再筆記陳述搜救情況,未確實記錄、統整搜救路線
skyprayer wrote:
台灣山區面積或許不大,但地形陡峭、氣候多變、植被密度高,
這些因素使得台灣山地搜救難度比想像中困難得多。

在美國或歐洲,失敗的救援行動大多會從技術、操作流程、科學等角度進行檢討,
但並不會針對失敗的救援行動進行法律上追究或行政懲處........(恕刪)



高山森林的面積雖然不大,但是天然植被和高低起伏地貌造成其表面積非常大,
用三個小時攻上落差二十公尺的瀑布頂端,其實水平移動距離不過三公尺...

坐在辦公室吹冷氣的人以為是刑案鑑識一樣,
在路旁的平坦空地可以綁紅繩釘出九宮格再用地毯式搜索找彈殼這麼簡單,

事實是沒有人可以對原始森林用地毯式搜索.....
公道的說是消防員先花近二個月時間對整個大面積的山林用也許30%強度的搜索,
後來的民間搜救人再依此結果判斷最有可能的特定地點用70%強度的搜索,才找到人,

但誰能保證每寸土地都要用100%強度的地毯式搜索找人法律上才算沒有過失?!
大體也有可能卡在溪床底下, 或者天然地穴, 山洞,
難道法官期待原始森林中的每一處瀑布和溪流的水體都要消防員穿潛水衣下去摸嗎?

基本的科普, 沒有百分之百就有射倖的存在, 不是後面找到人的就比前面空手的厲害,

你說你搜尋過了,
但是其實你並沒有100%搜尋過每一吋土地,
所以你如果不是在說謊?! 或者就是你有過失?! 自己選一個吧!
這就是坐在辦公室吹冷氣的法官的邏輯.....


-------

倪同學 wrote:
但是瀑布斷崖多,地形非常險峻,消防員只有過去探頭看看
沒有下到溪谷去找,事後還跟專業搜索隊聲稱蒐索過
51天的搜索,之後幾乎放棄,結果有山友願意幫助家屬
在溪谷裡找到,法醫驗屍已罹難"7天"而已
搬屍體時,好像消防員還是搜索隊有聲稱,他們只救活人
最後還要貼不少錢請原住民幫忙搬下來...(恕刪)

探頭看看不算搜索過, 那麼下到溪谷去找就算搜索過了嗎?
如果大體卡在深潭水底, 只是下到溪谷去找找的到人嗎,
是不是又要消防員兩棲進化穿著潛水衣跳進水體摸索?! 不然也得被責過失?



家屬不是有付錢找民間的 ,沒有一起告嗎 ?那有付錢的民間找不到應該判賠1000萬以上吧

68102020 wrote:
這位高山響導黃先生...(恕刪)


天哪
所以112沒有用嗎????

skyprayer wrote:
這大多是事後論,就...(恕刪)


我是比較用處理問題的方式看事情,
假如老闆要你處理一個問題, 搞了兩個月沒結果, 你跟老闆說該試的都試過了, 建議老闆放棄,
結果老闆不死心花錢請外面的人來處理問題, 結果花了幾天就解決掉了, 結果就是你黑掉,,,,,,,
是你的能力問題還是你運氣不好? 還是只能自己吞下去,,,哈哈,

台灣國情跟外國畢竟不同, 講實在話的台灣人自私又沒有同理心, 也沒甚麼必要老跟國外比較了,


都被用了 wrote:
台北地院審理時,張博崴父母曾氣憤表示,國家山難救援機制貧乏,救援不力,加上公務員心態,「搜救交差了事,事後修補數據」、「山難多是等死、枉死」,提告是希望政府正視問題,張母也當庭呈上2700頁、逾100萬字資料給法官,表示是她1年多來研究國內數百件山難搜救個案,以及德、英、美的搜救標準作業程序,還親赴南非找例證,結論是國內山難搜救浪費資源、草菅人命

事發以後這樣努力找資料與文獻來證明台灣山難搜救多差,搜救人員公務員心態,交差了事...
來向政府索賠.

如果事前把以上這些時間與精力拿來仔仔細細,從頭到尾,從尾到頭,一遍遍的仔細評估該次登山的路線,
天候,與該準備的器材(e.g.GPS定位器),補給,,後勤支援,以及意外狀況模擬等等,我想應該不會發生意外.

請問家屬事前做了以上這些準備嗎? 如果沒有,為何沒做呢?
如果有做,為何還會上山迷路呢?

這些都是廢話,事後諸葛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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