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wlowlowl0212 wrote:
證據? 美國的證據是你要證明對人體無害
不是受害者舉證受到啥傷害
心中已有定見?
美國的陪審團制度就是靠人民心中的定見
你怎麼不去追問恐龍心中已有定見
你敢保證這垃圾恐龍沒有養小三幹小四來當白手套收錢...(恕刪)
正好相反....
在真正成熟的民主法治社會例如美國這種國家,
如果一個告訴人(公訴人或者受害人)要指控其他人/事/物對他造成侵害,
在法律訴訟上此告訴人(公訴人或者受害人)必須負擔舉證的責任,
這是一個非常基礎的邏輯問題,
因為"沒有人可以證明自己沒有曾經做過什麼事",
要檢驗這個邏輯的存在也非常簡單....
舉幾個例來說:
"本魯要怎麼證明自己小學時沒有偷掀過女生裙子!?"
"本魯要怎麼證明自己國中時沒有逃過火車票!?"
"本魯要怎麼證明自己高中時沒有使用過偽鈔!?
答案是:
不-可-能-的!
任何人要就上述的行為指控本魯,
他在法律的訴訟上就要負擔舉證的責任,
不相信的網友可以把本魯的角色替換成自己來思考一下....
"證明對人體無害"這七個字其實也是一種邏輯上的不可能,
"沒有證據證明對人體有害"才是邏輯上可能的情況,
所以美國食品藥品管理局(FDA)這種台媒最喜歡追捧的先進國家官方機構,
人家在核准食藥品上市的檢驗過程中採用的也是後者這個標準,
不然的話,
沒有一個藥品或者食品可以在美國上市了,
再舉個例子,
世界衛生組織(WHO)也是用負面表列的方式提出人體致癌物的警告,
因為這些物質"有證據證明對人體有致癌風險"
如果今天要改成用"證明對人體無害"的標準來篩選人體致癌物,
那負面表列的"致癌物清單"就會變成正面表列的"非致癌物清單",
結果恐怕將是,
這份正面表列的"非致癌物清單"只能是一張白紙....
最末,
關於"這垃圾恐龍沒有養小三幹小四來當白手套收錢"的指控,
本魯覺得實在已經超過正經討論和理性批評的範圍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