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是覺得要修法啦,有些法官其實吃了不少悶虧,因為法條就長那樣,法官也需要依法律判決的。相信台灣法律修改還有很大的改進空間。然而廢不廢死其實有個折衷方法,認為該兇嫌不該判死,你有n年時間去教化他,過了期限仍無用者即槍決。 若覺得該兇嫌已被教化且能假釋,必須要有擔保人簽署,借錢都需要擔保人了,這關係人命難道不用? 如果兇嫌假釋期間又犯,擔保人必須連帶為下個受害人負責。既然你都保證對方已被你教化不再犯,那你也不怕負責吧?我想這樣既給廢死團體表現的機會,也讓反廢死的展現仁慈氣度,多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