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公審電信詐騙犯 上千人圍觀

moriarty1 wrote:
你說反了。是違法,...(恕刪)

不。如果違法,那麼違反了哪一條法律條文?請指教。

如果公開審判,將罪犯的審批過程展示就算違法的“公開示眾”,那麼如何保證公民旁聽審判的權力?要知道旁聽審理的權力是公民對司法行為有效監督權的保障。

那麼,公開審判時,多少人旁聽就算合理,多少人以上就算是“公開示眾”和“人身侮辱”呢?我想任何立法機構都是定義不了的。

“公開示眾”和“人格侮辱”的界定,只能是由實現的形式來做定義。以秩序是否有效維持,以及是否發生對犯人的人身攻擊等行為界定。只要法庭秩序得到合法維持,按照訴訟法的流程辦理,那麼不管現場有多少人旁聽,都不能算侮辱了被審判的罪犯。
最近真熱鬧,這篇是我第一次在01看到CN的朋友互分證反兩方辯論了起來,

沒事路過留個記號,樓下請繼續。

iantsai74 wrote:
不。如果違法,那麼...(恕刪)


「公判大會」並不是庭審的一部分,它實際上是行政部門組織的。庭審應該是司法部門主持的。

moriarty1 wrote:
「公判大會」並不是...(恕刪)

那也不見得違法。你想像一下教育局組織一隊中學生去法庭參觀,旁聽審判現場。是否會因為人多而造成對犯人“侮辱人格”的局面?
iantsai74 wrote:
那也不見得違法。你...(恕刪)


我轉的那篇檢察官寫的文章已經講得很清楚了,你可以理解成那就是中國法律界的主流意見。
在你設想的這個荒誕的場景裡,如果是教育局長「升堂」,來呀把犯人帶上來...當然就是違法的。
moriarty1 wrote:
我轉的那篇檢察官寫的文章已經講得很清楚了,你可以理解成那就是中國法律界的主流意見。
在你設想的這個荒誕的場景裡,如果是教育局長「升堂」,來呀把犯人帶上來...當然就是違法的。

頂樓的那個公開宣判並沒有你說的類似教育局長升堂斷案的情形吧?僅僅是對公開宣判的旁聽人數規模有爭議而已。

如果那麼做違法,現有制度有充分的渠道可以表達,辨明其性質,促成法律修訂。但實際上並沒有過硬的證據斷定那樣做違法。

合理跟合法是兩回事,不能混為一談。我記得台灣這邊法律規定大陸來台讀書的學生不能參加健保,但外國學生可以。外籍配偶4年可以拿到身份證,大陸配偶要6年。這合理嗎?但是只要立法院沒有修訂相關法律,它就是合法的。

iantsai74 wrote:
頂樓的那個公開宣判...(恕刪)


你還是沒明白關鍵點在哪。
教育局長是行政部門的,正如「公判大會」實際上是行政部門組織的。

moriarty1 wrote:
我轉的那篇檢察官寫的文章已經講得很清楚了,你可以理解成那就是中國法律界的主流意見。
在你設想的這個荒誕的場景裡,如果是教育局長「升堂」,來呀把犯人帶上來...當然就是違法的。


如你所言,這是中國法律界的主流意見
為何中央政府沒有修法,明確規定不可有公判會

你能解釋一下為何中央政府對法律界主流意見視若無睹?
參與人員:

安溪县有关领导及安溪县公安局、法院、检察院、司法局等单位相关负责人,长坑乡党委政府全体干部职工、长坑乡各村“两委”委员、群众代表、崇德中学师生及社区矫正人员等1000多人参加了宣判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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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就是一場 政令宣導

告訴當地人:歹路不要走或宣示打擊詐騙集團。

現在台灣好像過年已經沒有春安演習。以前有春安演習的時候還要霹靂小組一字排開讓新聞拍上上新聞。不也是大概這樣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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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大陸司法加油,別學台灣司法。

講人權的前提之下應該是守法守紀。

台灣講人權。搞到台灣人民發生對司法產生錯亂:到底司法是保障守法的人還是犯罪的人。

不要跟台灣一樣,崇洋媚外學了西方的司法講人權卻忘了法律的根本。本應用法律遏止犯罪才對。

過期無效 wrote:
如你所言,這是中國法律界的主流意見
為何中央政府沒有修法,明確規定不可有公判會

你能解釋一下為何中央政府對法律界主流意見視若無睹?...(恕刪)


就像台灣分顏色一樣,大陸也分改革派、保守派,憲政派、「極左派」,制衡也好掣肘也罷,用哪個字眼端視立論的角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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