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riarty1 wrote:
你說反了。是違法,...(恕刪)
不。如果違法,那麼違反了哪一條法律條文?請指教。
如果公開審判,將罪犯的審批過程展示就算違法的“公開示眾”,那麼如何保證公民旁聽審判的權力?要知道旁聽審理的權力是公民對司法行為有效監督權的保障。
那麼,公開審判時,多少人旁聽就算合理,多少人以上就算是“公開示眾”和“人身侮辱”呢?我想任何立法機構都是定義不了的。
“公開示眾”和“人格侮辱”的界定,只能是由實現的形式來做定義。以秩序是否有效維持,以及是否發生對犯人的人身攻擊等行為界定。只要法庭秩序得到合法維持,按照訴訟法的流程辦理,那麼不管現場有多少人旁聽,都不能算侮辱了被審判的罪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