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的性癖好怎能算是人權??

飛翔的魚 wrote:
區別本質才能另立專法...(恕刪)
從民法增修條文應該是最好的 動最少

很多人嘴裡民法民法的,

把民法看的比憲法還偉大,

動輒說不能改,好像改了會亡國...

有一點我一直很難理解,

即使把字眼改了,

甚至內容修正了,

你基本上對於你的婚生子女的親權依然不變,

換言之,你還是你小孩的爸爸,你太太還是你小孩的媽媽,

原本民法上對於你該有的權利義務等各項規定,依然存在,

這些規定包括繼承、扶養等

因為你已經存在有婚姻的事實,也存在有配偶的事實,更存在有婚生子女的事實,

民法只是要往保障同性戀者的權益去修正,

所以我搞不懂到底這些人一直在瞎擔心什麼?

難道搞了半天,你小孩其實不是你的種?所以你必須防範於未然?
Agripina wrote:
很多人嘴裡民法民法...(恕刪)


我是不想說的那麼直接

就怕你的種跟你的愛人打官司的時候

能接受同性戀的群體當中也有雙性戀 要開放就是一併開放


婚姻是扣著繼承 一環接一環的制度之一 自由戀愛沒人會禁止 但要走上婚姻之路

飛翔的魚 wrote:
區別本質才能另立專...(恕刪)


我發現許多反同婚的朋友在現實生活中其實不怎麼認識同志(從你還問男同志要不要當兵就知道)

而許多挺同婚的異性戀朋友,他們在現實生活中都有家人或很好的朋友/同學,是同志. 因為越接近,所以瞭解他們跟異性戀真的沒有什麼不同. 都要爭取走入兩人承諾的婚姻了,怎又去說性解放的事呢?
顆顆…其實只要很多人認同…
人權什麼都自然就什麼都會起來…
只要沒有人認同…什麼都枉然

Rillifane wrote:
我發現許多反同婚的...(恕刪)


還真沒認識過男同 ~~

版上資料來著 ~ 國外同運挺鼓吹這個的

Agripina wrote:
很多人嘴裡民法民法的...(恕刪)


有一種病教homophobia, 恐同症, 這在美國常常聽到,通常基於偏見和未知恐懼, 網路查查就知道了, 嚴重還會導至歧視攻擊行為, 這也是美國FBI 的資料。 不難理解這些人為什麼會反對。


Homophobia encompasses a range of negative attitudes and feelings toward homosexuality or people who are identified or perceived as being lesbian, gay, bisexual or transgender (LGBT).[1][2][3] It has been defined as contempt, prejudice, aversion, hatred or antipathy, may be based on irrational fear, and is often related to religious beliefs


In the USA, according to the 2010 Hate Crimes Statistics released by the FBI National Press Office, 19.3 percent of hate crimesacross the United States "were motivated by a sexual orientation bias."[7] Moreover, in a Southern Poverty Law Center 2010 Intelligence Report extrapolating data from fourteen years (1995–2008), which had complete data available at the time, of the FBI's national hate crime statistics found that LGBT people were "far more likely than any other minority group in the United States to be victimized by violent hate crime."[8]

飛翔的魚 wrote:
還真沒認識過男同 ...(恕刪)


同志人口在台灣可能在 40萬~200多萬間(2% ~ 10%),也就是說你身邊,可能是老師,可能是同學,可能是老婆的弟弟,可能是巷口賣牛肉麵的老王,或下次你在7-11遇到的正妹店員. 每一句不了解的歧視性言語,都可能造成他們的傷害,只是他們不會跟你講而已.

同志不是只有你看到遊行裏的那些奇裝異服的人. 他們就在我們週遭,一樣上學,上班,當兵(男生),繳稅,談戀愛...., 有好人,有壞人,有性開放的,也有就跟伴侶窩著想結婚的. 總而言之,也就是一般人.
TH2004 wrote:
有一種病教homophobia...(恕刪)


借用別人的話來說

汙衊抹黑妖魔化很容易?

特殊的性傾向 是正常的 反對者反而被打成精神疾病了


說真的你們想怎樣就怎樣吧 希望通過的40年後如果還存在這個制度的話還會記得回來想想

現在據理力爭到底值不值得




沉默的絕大多數我相信不是支持 只是漠視而已

Rillifane wrote:
同志人口在台灣可能...(恕刪)


即然要倡導同性婚姻是可以的

為什麼一定要奇裝異服
而不能用正常點的打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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