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冠大樓倒塌一審黑心建商林明輝等人僅判5年


隨便講講 wrote:
殺手甲 追殺 五十公里 歷時3個小時 開了20槍 殺掉乙
算幾個法律上行為 要算幾個殺人罪??...(恕刪)


被害人只有一個,殺手甲可以殺多少人?
現在討論的是刑55複數被害人的問題不是嗎?
陳小春2525 wrote:
現在討論的是刑55複數被害人的問題不是嗎?(恕刪)

不是 這10幾樓都是你在堅持 一行為只能同時同地
大家只是讓你了解 同時同地 並非 法律上一行為 的充要條件
固然同時同地可以為法律上一行為 多時多地多動作也可以是法律上的一行為

先讓你知道何為55條法律上的一行為 才可以繼續談55條的後半段成立數個罪名 從一重處斷


陳小春2525 wrote:
被害人只有一個,殺...(恕刪)
隨便講講 wrote:
不是 這10幾樓都是你在堅持 一行為只能同時同地.(恕刪)


不是我堅持,是判例。

隨便講講 wrote:
.固然同時同地可以為法律上一行為 多時多地多動作也可以是法律上的一行為 .(恕刪)


那這樣的意思就是法官用想像競合論或數罪併合論來判決都是對的了?
這不就剛好證明了萬物沒有對錯之分,一切都是緣...

感覺學法律就像學佛一樣,最高境界就是空。
那個判例只能解讀出 同時同地犯罪 如果沒辦法證明分別犯意 只能算是單一犯意
那個判例對單一犯意如何導出法律上一行為 則是隻字未提
畢竟是80年前的判例 還是需要再好好檢討檢討


至於法律上一行為/多行為 侵犯同一法益/侵犯多個法益 排列組合可以有四種以上情形

一行為 侵犯一個法益 成立1 個罪
一行為 侵犯多個法益 依照55條 雖然成立多個罪名 只處罰最重的那個
多行為 侵犯一個法益 也只成立1 個罪
多行為 侵犯多個法益 理論上可以成立多個罪 這些罪都要分別處罰 才有50條數罪併罰的適用
我個人覺得不用花心力解釋
反正跟一個沒有影響力的路人解釋幹麻?

這個案件
給全臺灣的任何一個法官
修正...
給任何一個學過刑法競合ABC的人來認定
都會是一行為

不管是專業法官制、陪審制、參審制、觀審制或是專家參審制
最後的結果都是一行為

結論
無限期支持小春法學派的開山始祖出書,並吸收學生
從臺灣法學界,反攻我們刑法母國德國法學界
將小春法學派發揚光大
蘋果飯 wrote:
無限期支持小春法學派的開山始祖出書,並吸收學生
從臺灣法學界,反攻我們刑法母國德國法學界
將小春法學派發揚光大



蘋果飯 wrote:
我個人覺得不用花心...(恕刪)


根本不需要浪費時間在他身上解釋一堆,不懂法條可以去問律師啊
再不然不符判決可以提上訴,幫忙受害家屬付律師費不是更有意義
在這理扯又不能改變事實.
隨便講講 wrote:
.那個判例只能解讀出 同時同地犯罪 如果沒辦法證明分別犯意 只能算是單一犯意
那個判例對單一犯意如何導出法律上一行為 則是隻字未提
畢竟是80年前的判例 還是需要再好好檢討檢討.(恕刪)


那你應該要去跟最高法院說啊,這判例又不是我定的,但像我這種平民是選擇遵守比較沒風險。
我知道判例要不要採用是隨法律人的心情,對不對?
北漂彰化人 wrote:
.再不然不符判決可以提上訴,幫忙受害家屬付律師費不是更有意義.(恕刪)


被害人在法庭上能說的話不多,只有檢察官可以上訴,被害人只能請求檢察官上訴,不能把立場搞反,不相信的話可以去問問律師。
蘋果飯 wrote:
..不管是專業法官制、陪審制、參審制、觀審制或是專家參審制
最後的結果都是一行為(恕刪)


你要不要去看各大媒體新聞底下的意見?
今天也有法律人投搞,你可以去看看啊。
依法律人追求的司法獨立,只能站在中立方依法審判。
而像我這種的普羅大眾只能守法,無權依自由心證見解法律。

另外跟你說,目前台灣法界有越來越偏向歐美的驅勢,或許這跟擁有美國律師執照比德國還有錢途的原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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