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同性婚姻才是保護女兒將來不變成可能的受害者

lioq wrote: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之一 法院 為未成年人被收養之認可時 ,應依養子女最佳利益為之 。
法院為前項之認可,及 收出養媒合服務者為收出養 評估報告時,不得以收養者 之性別、性傾向、性別認同 、性別特質等為理由,而為 歧視之對待。
=>>原為:第一千零七十九條之一 法院 為未成年人被收養之認可時 ,應依養子女最佳利益為之 。(恕刪)


這邊的認知是有問題 跟你的想法落差很大
事實上
性傾向、性別認同、性別特質的含意非常廣
有機會你可以GOOGLE一下
不得歧視代表這些資訊很可能都要被迫隱藏 列在評估條件之外...

這也是我對尤的版本最有意見的地方 不知道是誰建議的??
這條如果通過了 台灣應該會獨步全球...最糟的收養制度要誕生了...

綸擬辟市 wrote:
而「普通法」與「特別法」的不同在於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的適用,也就是說「特別法」有點像是針對「普通法」不足的部分加以補充或是更詳細規範。
很多人會說,《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也都是特別法,既然兒少、身障者可以用特別法保護,為什麼同性戀就不行?
請先別忘了兒少、身障者的所有權利,在民法裡都「還是完全適用」,並未被排除;而且特別法是讓他們得到「更多」的福利及保障(延續上個問題的答案)。

唉,又來了,又一個說特別法就一定是福利要優於普通法的人
先去看看教科書不好?
好啦,如果真要講福利,禁婚親限縮,不受通姦規定處罰,算不算你所說的「福利」?
再講一次,特別法只是手段,不是目的,用特別法只是在變動最小的情況下去調整法律結構
就像版上其他大大舉的例子,現在的民法就像是主程式,特別法就是副程式
副程式會把一些不合用的地方剔除,無所謂熟優誰劣
這樣可以避免全面修主程式可能不相容、甚至化費過鉅的的結果

綸擬辟市 wrote:
同性戀卻無法獲得跟異性戀「一樣的保障」(那才是之所以要修法的目的),甚至只有「更少」的權益,例如還是拒絕讓同性戀家庭也可以領養孩子。

你先把「一樣的保障」指的到底是什麼講清楚好不好?那裡是「更少」也講清楚好不好?
前面已經有人講過了,結果他講的那些,全部是特別法可以處理的
反而是他講的那些權利因為散在各個特別法,又跟民法連動
所以反而修了民法之後,會造成要進一步修各個特別法,否則沒法用的情況
你連「一樣的保障」都講不清楚,要怎麼討論?
不是每一個異性戀的保障都跟同性戀有關好嗎?
「婚生推定」就是一個最典型的例子,不懂可以去看看書,多瞭解一下。

綸擬辟市 wrote:
「同性戀和異性戀是不一樣的,在法律上不該受相同對待,《民法》婚姻制度是異性戀專屬的權利,你同性戀沒有資格適用《民法》,只能適用次一等的伴侶制度。」

異性戀本來就和同性戀不一樣,愛的對象不一樣,組成的生理結構也不一樣
在完全部不藉助科技的情況下,是否具有繁衍後代的能力也不一樣
請問為什麼要用一模一樣的法律?
至於你所講的伴侶制度,為什麼你就一定覺得是次等的?
其實,這還是來自於你自己對於婚姻的認知是什麼
至少在我的認知裡,婚姻就是對於兩個人(請注意,不必然有愛的元素)
透過國家公權力的介入,賦予法律上的保障
從這個意義出發,「伴侶」實質上也就是「婚姻」
差別只是在於名詞的不同,不知道為什麼你又會覺得叫「伴侶」就是次一等?


綸擬辟市 wrote:
另外關於德國伴侶法的部份,要不要參考一下德國的民眾看到台灣目前在爭取同志婚姻權時的看法?
【換德國羨慕我們了】台灣同婚遊行登上德媒!德國鄉民:台灣比德國更進步
或許是同溫層不同吧,感覺正反兩方看到的資訊差蠻多的。

那就要看你找的鄉民到底是誰囉?
我還看過德國人上街反對同性婚姻的報導耶
換個筆法,這些人算不算鄉民?
鄉民可以代表全部嗎?
講再多,終究還是要回歸到理性、務實的層面討論不是?

dennis10 wrote:
怎麼不行?

台灣就沒有戀童或戀物實際存在嗎? 法律有去管嗎? 今天如果同志要結婚有人會去抓他嗎?

只不過差在婚姻字眼 專法不能規定嗎? 如果把年齡規定拿掉 民法不就也同意戀童結婚了? 怎麼不去爭取?...(恕刪)


我開始覺得我們的對話好沒營養..
看看別人認真的在討論法律條文,我們還卡在戀童、戀物,就說會很心累...

同性戀婚姻合法後,人就會跟摩天輪結婚,
同性戀婚姻合法後,兄妹就能結婚、母子也能結婚....
你高興的話護家盟裡有一堆這種東西,你可以自己去看。

浪費腦力在不合邏輯的東西對你我都是浪費時間,到此為止吧!
lioq wrote:
日安,不知道您是否為...(恕刪)

這個,在別棟樓不是討論過很多次了嗎?
我在別棟樓也講過很多次了
其他幾位先進也講過很多次了
我不是很確定你是沒看見,還是故意看不見?
我實在很懶得再打一遍了

不過既然你誠心提問,也請容我反問你幾個問題
光是你修正的第一個法條
所謂的「平等適用」,指的到底是什麼?
法學方法上只有適用、準用、類推適用三種
這個「平等適用」,還是小弟第一次看到全球獨步的創見
禁婚親也適用,平等不等?
通姦罪也適用,平等不平等?
婚生推定也適用?怎麼用請你教我?
非婚生子女領養也適用,怎麼用請你教我?
以上四個問題,麻煩你先幫我解答一下
一個簡單的結論,法律這樣定沒有違反「法明確性原則」?
更不要講,在子女收養的時候,性取向為何可以與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相提併論?
綸擬辟市 wrote:
我開始覺得我們的對...(恕刪)


我只是點出你沒有考慮的地方
如果覺得累就算了

但是還是希望可以少一些歧視性的言論
不同的觀點也該於以尊重... 就這樣吧

如有得罪 還請見諒

wirklich1021 wrote:
你先把「一樣的保障」指的到底是什麼講清楚好不好?那裡是「更少」也講清楚好不好?
前面已經有人講過了,結果他講的那些,全部是特別法可以處理的
反而是他講的那些權利因為散在各個特別法,又跟民法連動
所以反而修了民法之後,會造成要進一步修各個特別法,否則沒法用的情況
你連「一樣的保障」都講不清楚,要怎麼討論?
不是每一個異性戀的保障都跟同性戀有關好嗎?
「婚生推定」就是一個最典型的例子,不懂可以去看看書,多瞭解一下。...(恕刪)


請問一下,你會說同志伴侶法並沒有給予同志族群較低的保障,
可是如果沒有較低的保障,跟《民法》上配偶的權利一樣,
那為什麼要用不一樣的制度名稱?這不就是一種隔離嗎?
更不用提目前反修法方的傾向是「反對同志伴侶收養小孩」,你能說沒有更少?

還有新增一個專法,還不是一樣要把你提到的那些相關的特別法全部抓出來,
無論是修或是新增條例,才能與專法配合...

另外我一直以為「婚生推定」就是同志非常希望適用婚姻法的其中一個原因,
因為現在已經有越來越多的同志家庭透過借精或是人工生殖的方法生下自己的小孩,
若是沒有婚生推定,小孩的親權就只能屬於單方,不是雙方共享。

「婚生推定」很重要也很適用,為什麼您會覺得與同志伴侶不相關?

還有,我還真心覺得同性戀跟異性戀沒什麼不一樣,
我自己是異性戀者,就我身邊的同志相處起來,我真不覺得哪裡不一樣...
同文同種,說一樣的語言,受一樣的教育,
沒理由我能用的法律,他們不能用。
所以我當然贊成把目前的異性戀婚姻專法,開放給同性戀者使用。
綸擬辟市 wrote:
請問一下,你會說同志伴侶法並沒有給予同志族群較低的保障,
可是如果沒有較低的保障,跟《民法》上配偶的權利一樣,
那為什麼要用不一樣的制度名稱?這不就是一種隔離嗎?

不是很多人回答過你了嗎,就是變動成本
至少對我而言就是變動成本
還有,既然是我先請教你,可否請你先講清楚「一模一樣」指的到底是什麼?
禁婚親你要不要一樣?通姦罪你要不要一樣?準正怎麼用?麻煩用給我看?

綸擬辟市 wrote:
更不用提目前反修法方的傾向是「反對同志伴侶收養小孩」,你能說沒有更少?

所以嘛,就請大大方方講出來
你們講了半天,東扯西拉,一會歧視,一會不平等
講穿了,不過就是要求同志也要能夠收養小孩不是嗎?
所以才會在法條裏面立出同志帝王條款不是?
恕在下才疏學淺,從以前到現在
收養子女各國的潮流都是都是以未成年人最佳利益為考量
什麼時候收養孩子也是一個人權了?
真要講人權,也是孩子的人權不是收養著的人權吧
更何況,就算有收養權的這個基本權吧
對於同志現行國家是有禁止你去以單身身份聲請收養嗎?
連異性婚在不適格的時候,一樣是會被禁止收養
同性婚姻被限制收養權有什麼問題?哪來的歧視?
更遑論還可以弄出一個同志帝王條款,請問這是閣下所謂的公平?

綸擬辟市 wrote:
還有新增一個專法,還不是一樣要把你提到的那些相關的特別法全部抓出來,
無論是修或是新增條例,才能與專法配合...

涉及法律秩序的變動,當然要把特別法整理一下
事實上是你倒過來了,修民法不是如你們原先講的不用管其他法律
事實上就是會觸碰到其他的特別法
結果你們一修民法,變成其他特別法條文也要跟著逐一修正
完全跟你們所說的不影響背道而馳吧?

而我們可是從一開始就說,修民法會觸動其他法律,是一個大工程
修特別法當然也會碰觸到要整理現有特別法的問題
但是透過準用條款,或是排除條款,簡單幾個條文
就可以在不變動現在的特別法條文之下
達到準用權利義務的目的,這不是更符合你說的不影響的目的?
想收養就想收養
大大方方的講出來大家討論
而不是為了達成這個目的,拿一堆不相干的理由來硬凹
這不是一個討論問題該有的態度

綸擬辟市 wrote:
另外我一直以為「婚生推定」就是同志非常希望適用婚姻法的其中一個原因,
因為現在已經有越來越多的同志家庭透過借精或是人工生殖的方法生下自己的小孩,
若是沒有婚生推定,小孩的親權就只能屬於單方,不是雙方共享。
「婚生推定」很重要也很適用,為什麼您會覺得與同志伴侶不相關?

如果你覺得這很重要,真的要適用也OK啊
至少我覺得這個部分還可以說小孩跟家庭具有一定程度的血緣關係
反正細部再微調也就是了
但是以上這些跟立不立專法,跟一定要修民法又有什麼關係?

綸擬辟市 wrote:
我自己是異性戀者,就我身邊的同志相處起來,我真不覺得哪裡不一樣...
同文同種,說一樣的語言,受一樣的教育,
沒理由我能用的法律,他們不能用。
所以我當然贊成把目前的異性戀婚姻專法,開放給同性戀者使用。

不要再跳針了,大部分的人沒有反對給同志權利保障
只是覺得應該要以專法處理
純粹就是簡單、方便
而且容易取得社會共識
同意樓上
某些社會團體
好像要把同性婚姻
硬扯上一堆亂七八糟的事

明明很簡單的訴求
被有心人士操作的很複雜
台灣光是性別平等還很遠

要把意識形態操作成這樣真是噁心

帶入課本 同性正常化
有些人天生就喜歡同性
不會因為她們在社會上合法
就改變你個人性向
從教育開始尊重她們
沒什麼不對

不同意的 骨子裡還是歧視
以為不教就不存在
同意76樓 補充一下 哈哈

wirklich1021 wrote:
這個,在別棟樓不是...(恕刪)


安安,您還沒解答我的問題唷

請參見台大李茂生教授對於專法的看法喔:
https://www.facebook.com/leemaushengispigdog/posts/1164389680276083?pnref=story

立專法的主要目的應該是所謂的「逆差別對待(如果不懂,請去參閱J. R.的正義論)」。所以理論上應該是比民法更「激烈」。如果專法是不修民法與修民法間的中間選項,那這個專法不外就是「歧視法」。以上是法學緒論的基本功。

還是您要說李茂生教授的見解是錯的呢?我好好奇喔。

至於您說板上的「法律」專家,為什麼跟除上述的李茂生教授,更與現任的許宗力大法官的意見們都相左,我更好奇了~

https://www.jrf.org.tw/articles/1073
被提名人許宗力
同性婚姻也是繫屬中個案,恐需避免表示意見。關鍵在於同性戀究竟是必須治療、隔絕的病態,抑或是天生使然的性傾向,不是不正常,不是病態,只是在人類歷史長河,因居於少數地位,而被誤解為不正常?如果事實調查結果屬前者,我會傾向現行法只許一男一女婚姻的規定合憲,反之,我傾向認為現行法違憲,違反平等。

確實,台灣法律系統是歐陸法系,但是歐洲目前大國除了德國還是立專法之外,其他主要國家幾乎都通過了喔,
另外,德國立專法的原因跟總理梅克爾的態度跟該國法制系統有關,
而且怎麼會沒有反對或說是歧視的消息呢?

http://www.bbc.com/news/blogs-eu-32937964

2015年當愛爾蘭通過同志婚姻的時候BBC所做出的報導
"If a Catholic country like Ireland can do it then so can we."

我實在很想知道為什麼台灣不是宗教至上的國家為什麼沒辦法通過同志婚姻平權法案?
而且您所說的法律見解又跟台灣大學的法學教授大相徑庭,
還是您要說台大的法學教授都是錯的?他們不懂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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