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法律人, 對憲法也沒有研究, 但是相信, 信賴保護原則(英语:Legitimate expectation) 是全世界民主法治國家憲法的最基本概念.https://zh.wikipedia.org/wiki/%E4%BF%A1%E8%B3%B4%E4%BF%9D%E8%AD%B7%E5%8E%9F%E5%89%87https://en.wikipedia.org/wiki/Legitimate_expectation
mich3591 wrote:1.我們的憲法民國35... ...2.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既然用「原則」兩個字,就表示在某些狀況下會有例外情形出現。既然原則存在,人民覺得權益受損,自然有提出主張的權利,其他人應該尊重,而不是直接否定,是否適用,最後還是以法院或大法官釋憲做最後的裁定。...(恕刪) 個人的看法是這樣的,純供參考罷了本來新的立法,就可用溯及既往來適用,這是沒問題的至於會不會造成違憲的結果,這就不一定了至於所謂的信賴保護原則,這當然也可算有,但憲法中已有的其他原則,也是很多例如,比例原則...等,一堆的原則,一切都是看情況,如真有衝突的話,有優先順序嗎?所以一切都要先立法後才是正辦吧,這當然不是行政官員們就可認為自己是官大錶準並可自吹自擂的?其實就算是釋憲,最後的結果,還是離不開人民的,如果真的解釋太扯,又真能有效多久?修憲也可能打死一切,不知有誰真的能天下無敵?
mich3591 wrote:是的,人民對政府提出工作內容及薪資給付條件(包含退休制度)產生信賴,所以依法投入公職並依政府規定繳納相關費用,政府應該就有義務提供當時承諾的給付才是。...(恕刪) 薪資給付是公職勞動的對價通常說信賴利益要有直接的財產行為比如數十年期的壽險或貸款如今因制度變更難以支付這是當初買壽險辦貸款時無法預見才有信賴保護問題
Gugugu wrote:薪資給付是公職勞動的...(恕刪) 勞動對價可以片面更改的意思嗎?這部份跟老闆依公司營運狀況對員工減薪是一樣的意思對不對。退休金部份多了個人付款及政府給付的關係。這兩個不同處在法律上是否有差異。大大對法律應該有研究,可以順便貼一下法律的相關資訊讓小弟一起研究成長一下嗎?謝謝。
nobunaga90 wrote:Google是你的好朋友行政程序法第8條跟釋字525號解釋就有提到信賴保護原則簡單說,必要時不是不能改,但要補償善意受損的人 提供個人看法,純供參考罷了看到這個說法,感覺上就跟既成道路的補償情形一樣但真的不知道對不對?現在全台灣各城市鄉村...等,所有的巷子,幾乎都是屬既成道路但那些巷子的土地,也幾乎都是屬私人的土地,但由於土地僅能公用所以是有等於無?這人民當然不滿,最後當然也是鬧到釋憲解決結果是人民說的對,當然政府是要徵收及補償才對但經費也許是上百兆台幣以上,所以執行上根本就是天方夜譚,最後 ... ...其實我也不知道最後是什麼?
sandman_ou wrote:不只公務員,勞工也是...面對一個現在打算任意違約的政府一個就算改革後,十來年仍要破產的勞保退休金還有一堆勞工在叫好這是這個國家未來悲哀的地方......(恕刪) 也是一種民粹
sandman_ou wrote:不只公務員,勞工也是...面對一個現在打算任意違約的政府一個就算改革後,十來年仍要破產的勞保退休金還有一堆勞工在叫好這是這個國家未來悲哀的地方...(恕刪) 所以說,群眾,是盲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