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BOKENTI wrote:
所以我說了,走完驗票這一程序就差不多了
個人不會反對你這說法
因為這是你個人主觀認為
他人都沒得反對
BOBOKENTI wrote:
光要舉證 有幾票棄保?如何證明是棄姚保柯?就不可能是棄姚保丁?
需要舉證這些嗎?
用推論及現實隨便都能找到應投卻未投之人
隨便找都行但你能反對這些人說詞嗎?
他當時實際投誰誰又能知道?
他無法證明他是可相對你也無法證明不是
請先看條文中選會違法+足以影響該選舉結果
這些是相對程度問題不是絕對
也之所以設計本就不求絕對
只要認為足以影響結果既可
換言之這條其實是在說中選會須中立問題
不中立進行之有違法選舉過程
其後果可能導致錯誤那就要重辦
結果如何不是重點不正之過程才是
而在個案操作上
違法行為部分這本需要有較明確事證這是前因
可後果部分是客觀認為有足以影響即可
"足以"就是"有可能"不需證明"實質有"才行
所以不必試圖"完全證明"
時間無法回復那是神才能到達此之領域沒人能辦到
實務上技術性問題現在都只能間接表示而已
因此不用你說的這麼麻煩
BOBOKENTI wrote:
重選真的 讓丁上到二審。其他縣市敗選人也照這模式跟你走。國民黨跳不跳腳
跟國民黨有啥關係?
當事人都可以自行主張
但實際票差太多"足以"影響難度就增高打輸機率就上升
更別忘了官司要贏之後重選也要能贏才行
誰吃飽沒事幹只看模式卻不看結果機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