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囉吉囉~ 吉死這些愛抹黑的!(1) 說到做到!狂被抹黑偽造論文...蔡英文正式提告賀德芬、林環牆

cckm wrote:
應是如此,不是每個人...(恕刪)


被告的是林環牆跟賀德芬,告訴人應該提出證據證明他們有罪。
rebata2018 wrote:
這不是一個信者恆信、...(恕刪)


如果莫大軍那篇文章的判斷沒錯,論文真的是電腦打印的,那論文百分之百是假的!

如果說因為原著遺失,這一篇是重新謄打出來的,那一定有電腦檔案,要改錯字 key 一下就行。根本不需要用鉛筆在上頭改錯,也不需要繼續沿用"這個候選人"的稱呼。

只有手上有不知哪來的原稿,又不敢找人重新 OCR 進去,才會發生只有影印,不能重印這種事。
用“告發”

是不是也可以順便躲過如果用告訴,未來可能敗訴的刑事“誣告罪”。
是否有專家可以解釋一下!

Mijo wrote:
真的耶...各報都是...(恕刪)
如果是用“告發”的,不是“告訴”
告發完,後面就跟告發人無關了?
jeel54321 wrote:
如果莫大軍那篇文章的...(恕刪)

FB 童文熏



資料來源總統府發言人FB
【蔡英文在倫敦政經學院的學籍記錄卡 時間軸】

(1)1980年第4季註冊(Q4)
(2)預計讀21個月
(3)預計1982年6月結束
(4)註冊課程M. Phil (碩士)
(5)指導教授1980~1981有兩位
(6)1981~1982只有1位,然後就沒有註冊記錄或指導教授
(7)登記的碩士論文題目是:「一個非關稅貿易障礙如何在變換的世界中成為國際競爭的法律中心」
“how a non tariff trade barrier (?became?) legal centres on international competition in a transitional world”
(8)1982年11月10日「WD from course- financial difficulties. (因為財務困頓退學)
(9)論文指導者Elliot跑去政府部門任職
(10)蔡英文退學
(11)沒有復學記錄
(12)B/S Laws 1983/1/19 論文題目被認可(沒有指導教授)
(13)1983年6月有人在學生記錄上寫「學位在1984年二月授予」”Degree Awarded Feb 1984”。但未註明是何種學位。
(14)學生記錄卡上有”NO QE/ QE”選項,QE被劃掉,即是”NO QE”,可能指「無資格考試」。

【塗改部分】(時間不明但筆跡相近)
(1)「哲學碩士」(M Phil) 字被劃掉,改成「哲學博士」(PhD;Doctor of Philosophy)
(2)原碩士論文題目被劃掉,改寫成「不公平貿易行為與防範措施」”unfair trade practices and safeguard actions”

總統府發言人貼出的這張蔡英文學籍卡,只讓人越看越糊塗!神轉折發生在蔡英文1982年11月10日退學,到B/S Laws 1983/1/19 論文題目被認可這二個多月的時間。

而改了論文題目之後,僅僅五個月,1983年6月學籍卡上寫了「學位在1984年二月授予」

什麼是B/S Laws學位呢?根據臉友提供──The Bachelor of Science in Law (BSL) is a somewhat special-purpose undergraduate degree that is typically intended for students who have completed some undergraduate education, but not received a baccalaureate degree, and are intending to resume their education and commence the study of law, ultimately towards a Juris Doctor degree, but need a bachelor's degree first.
J5942 wrote:
用“告發”是不是也可...(恕刪)


這一點我搜了一下,網路上的看法是認為不行。

但你知道的,球證、旁證都是她的人!
Macquarie150 wrote:
總統蔡英文日前遭抹黑...(恕刪)

蔡英文政見可以加一條
除柯文哲外
能吉就吉
rebata2018 wrote:
FB 童文熏資料來...(恕刪)


這樣就抓到了,為什麼是論文是B/S Laws,寫完就變Ph.D.了?
蔡英文真強,我懷疑她是外星人
rebata2018 wrote:
資料來源總統府發言人FB
【蔡英文在倫敦政經學院的學籍記錄卡 時間軸】

(1)1980年第4季註冊(Q4)
(2)預計讀21個月
(3)預計1982年6月結束
(4)註冊課程M. Phil (碩士)
(5)指導教授1980~1981有兩位...(恕刪)


難道這就是傳說中的"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嗎?.....
jeel54321 wrote:
被告的是林環牆跟賀德芬,告訴人應該提出證據證明他們有罪。

不提出證據,最多就是敗訴或不起訴,
法官或檢察官不能強制告訴人提出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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