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同佳在殺人前買好行李箱算不算預謀殺人的證據

Shuuta wrote:
挖靠!~能從那些文字...(恕刪)


台灣警方抓到過嫌犯了嗎
如果沒有卻還有 供詞,自白 不就是觀落陰或通靈問的? 難不成是你瞎掰的嗎

lovejerry999 wrote:
雙方沒有司法互助協議...(恕刪)

趁機簽訂一個司法互助管道有錯嗎?
難不成下一次嫌犯在跑回去,同樣的事情又要再搞一次??

Shuuta wrote:
陳嫌只有在香港才會坦白,來台之後就開始唬弄?~


你要怎麼證明 嫌犯的口供都是真的

媽媽嘴命案不是就抖出了三個人犯案,結果呢?
leonheat03 wrote:
但是我在乎的是到底香港政府有沒有心處理這個事情,送中條例受到大力反彈之外,我想還是有方式可以討論司法互助的事情,而不是好像送中條例被擋,就無計可施,就我看來,我認為香港政府想表達的就是因為"反送中"所以殺人犯趴趴走,就是你們香港人害的喔 ~


尊重你的想法
不過要提醒你一些事

政府有很大的權限及權利,所以不依法行政是一件很可怕的事

你贊成"政府有沒有心"就是認同政府可以不依法行政
(政府有法才能執法,法沒有規定就不能做,這是基本的法律知識)
剛好跟你擔心送中條款通過後,中國會會擴大解釋司法一樣

簡單說 你現在想要港府做的,就跟你反送中所擔心的事 是一樣

沒有法治的民主還是民主嗎 ?

如果你真的是有理性,自己好好想想吧

如果已有既定立場,就當我在彈琴!!
一句話,別再推諉卸責了。
被告願意來台投案,為維護國家司法權及捍衛我國法律秩序(任何人不得在我國隨意殺人),都應該依法偵辦。
我國有管轄權,還想往外推案,綠盈真的機關算盡啊。
leonheat03 wrote:
D大不是說嫌犯的自白...(恕刪)

那也不是做為應該在香港審的理由,同樣的罪名起訴失敗不見得能上訴第二次,基於司法正義沒證據硬要上訴是不可取的,港府亦有說明.故我拒絕沒有證據的情況下指控香港檢方怠惰不以謀殺罪名起訴.

台灣這邊態度這麼明顯了,港方也有先等台灣大選完再說的聲音,陳嫌今天以擔心台灣政治介入司法為辯駁我能說什麼?物證都在這,除了口供外還能翻起什麼浪?
Shuuta wrote:
刑事訴訟法156 II...(恕刪)


難不成 被告跟你說 他殺人了 你不朝這個方向偵辦找證據
還跟他說 你說你殺人, 檢察官說 你在瞎掰阿 落翅仔假在室,然後朝另一個方向偵辦??
leonheat03 wrote:
台灣警方抓到過嫌犯了...(恕刪)


如果是單純的想要港府能夠調查出陳員是自來台前就已預謀,
要求先簽司法互助協議後,才提供證據,當然大錯特錯。
理應先提供資料來掌握時效性。
"藉機要脅",豈是正途。

下次?
無即時性的問題,不要跟有即時性的問題綁在一起,
硬要如此,只能自承後果,
就像目前的狀況.............
Dwing wrote:
尊重你的想法不過要提...(恕刪)

我什麼時候說過不依法行政 ??

我的重點在於政府如果有心,那麼是不是在送中條例被擋下後,再找其他合法的管道下來處理這個事情
不是反送中,就什麼都不能處理的樣子
leonheat03 wrote:
難不成 被告跟你說 ...(恕刪)


你如何知道港警在沒有獲得台灣方面的證據後,
沒有積極的尋找證據?
lovejerry999 wrote:
如果是單純的想要港府...(恕刪)

藉機要脅 ??
原來簽司法互助 對你來說 是錯誤 不許可的 ??
leonheat03 wrote:
藉機要脅 ??原來簽...(恕刪)


可以慢慢談,
但是不應該跟陳案的證據綁在一起,
ok?
藉機要脅的"機"是指"陳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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