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姦除罪下一步,賣淫合法化?

algerno2 wrote:
不是他的文...但是(恕刪)

a0980000056 wrote:
我確實為了這個議題,...(恕刪)
個人的建議是:
不管是否為公開資料,你都必須引用出處,不然要是被檢舉,你會有麻煩的。

所以,都會用分隔線,將資料來源及自己的見解隔開,不然也很難讓人看懂那些是你自己的見解,哪些又是複製貼上,可以查來源的。

另外,我承認,你這種大堆頭的方式,我都直接跳過去,要讓人看內容,可能還需要一點巧思,至少把你的結論集中一處或隔開,因為,很少會有人會去看落落長的引用資料。
nwcs wrote:
冷冰冰的文字,是掩蓋不了殘酷的現實的。
在目前國內社會,婚姻中仍有絕對弱勢的一方時,現實正上演血淋淋的例子:
認為民事能還其公道的,不知何的勝算如何?
何能得到跟前夫相同的法律幫助嗎?還是一場大衛對巨人之戰?這種情形下,能得到公平對待的又有幾個?

假如民事都打輸,那刑事有可能打贏嗎?需要性交證據耶....
nwcs wrote:
個人的建議是:不管是(恕刪)

多謝建議指教
惡魔推銷員 wrote:
假如民事都打輸,那刑(恕刪)
你沒看標題?或可能對是除甚麼罪不熟?我說明一下:
通姦是刑事時,可糾舉不法會同檢警偵辦,一般SOP都是會同警察或檢調破門以現行犯抓姦,當場錄下姦淫影像,查扣相關的通姦證據,所以成功率都超過9成。

難道你是懷疑,警察辦刑案的能力???

現在改民事,你要怎麼蒐證,都幾乎會觸犯妨害秘密罪跟個資法,難逃關3年或罰款30萬。所以有人說,這毀了徵信社一半的業績,更毀了婚姻弱勢者的大半幸福。

我舉何的例子,算是好的,何至少還有知名度跟經濟獨立能力,你政府現在抽身不管,難道叫在家30年不出門工作,專職家管養孩子,沒錢沒工作的弱勢婦女,是直接去死嗎?

法律功能在匡正扶弱,未能相對給予補破網,是我反對的唯一理由,難怪會被海K,為了博取跟上潮流的名聲,而犧牲了大半配偶的婚姻生活保障。

你單純除罪,是匡正了甚麼?又是扶了那些弱勢?只是追求潮流,不顧現實民間疾苦,那只是把自己當成追星一族的層次罷了。

對於PO文贊聲的,都尊重其立場,我不好意思說是人渣,但是道貌岸然偽君子,不食人間煙火真小人,感覺也可能是相去不遠了。
nwcs wrote: 你沒看標題?或可能對是除甚麼罪不熟?我說明一下:
通姦是刑事時,可糾舉不法會同檢警偵辦,一般SOP都是會同警察或檢調破門以現行犯抓姦,當場錄下姦淫影像,查扣相關的通姦證據,所以成功率都超過9成。...(恕刪)
 
吿通姦成功率超過9成這數據哪來的呀?
通姦還得找警察持搜索票破門,拍到證據影片,還是拿到保險套什麼的,但都能抓姦在床了,民事從外面拍到兩人約會或進賓館根本就已經成立了吧?也沒有犯妨秘密罪啥的。
本來不想談這個無腦問題,不過我還是說一下吧:

就算有刑法撐腰,可以會同警察抓姦, 不是自己的家門, 是不能破門而入的,

只有現行犯才能抓, 有人會當著警察面前做??

所以抓姦很難抓, 大部份還是請人偷拍, 再請法官依事後證據來判定有沒有做,

有些法官就是沒看到實況不會判定有做, 破門還有毀損刑責,

真的很難抓.


https://www.worldjournal.com/6969375/article-%E9%80%9A%E5%A7%A6%E9%99%A4%E7%BD%AA-%E8%AD%A6%E5%96%9C%E4%B8%8D%E7%94%A8%E5%86%8D%E6%92%BF%E4%BF%9D%E9%9A%AA%E5%A5%97-%E6%86%82%E5%AE%B6%E6%9A%B4%E5%82%B7%E5%AE%B3%E6%81%90%E6%BF%80%E5%A2%9E/?ref=%E5%8F%B0%E7%81%A3_%E6%96%B0%E8%81%9E%E7%B8%BD%E8%A6%BD


新北市一名偵查隊長說,過去其實同仁陪著配偶要去破門,是很尷尬的事情,實務上根本不可能破門,否則也可能構成違法,只能敲門、按電鈴,一直說「請開門」;如果對方不開門,就在門口耗著,等裡面的人真的開門。如果真的開門,還要用辦性交易的經驗,去垃圾桶、馬桶翻用過的保險套、衛生紙,吃力不討好,感受又差,夫妻之間的事,關警察什麼事?

員警指出,曾看過一名老公與小三被抓姦帶到派出所,雙方談判一待就長達7個小時,懷孕的元配要求老公跟小三簽下協議書,親友輪番上陣;類似這樣的疲勞轟炸,員警都受不了。

資深員警說,涉及夫妻私密關係,又有「小三」、「小王」介入的通姦、相姦案件,不好辦,有經驗的員警受理這類案件,不會如同徵信社,馬上找當事人陪同,衝前面「抓猴」、「抓姦在床」,夫妻間感情外遇,是非曲直難斷,有時候處理不好,員警還會公親變事主,因此樂見通姦除罪法,回歸民事案件。



nwcs wrote:
本來不想談這個無腦問題,不過我還是說一下吧!
以前有刑法撐腰,可以會同警察抓姦,
現在純屬民間糾紛,你有甚麼立場破門而入?
等門開了,衣服也都穿好了。
這檔事很難成立,只要不是現場作活春宮表演
當事人說一堆衛生紙是看TV自我安慰的
純屬個人興趣跟性癖好
你是要怎樣?

就知,這對外遇蒐證,產生了多大的困難,應該會有一堆徵信社無法越過此道高牆,以免錢沒收到,自己先被告,而配偶,當然就更加沒皮條了。
惡魔推銷員 wrote:
 吿通姦成功率超過9(恕刪)


如果現行犯

之前抓不就人贓並獲直接現行犯送警局對嗎?

民事什麼都能告
就算看不順眼也能告
差得遠不遠?

如果夫妻之間的事,關警察什麼事
那夫妻之間妨礙秘密罪怎不除罪?
惡魔推銷員 wrote:
 吿通姦成功率超過9(恕刪)


很好笑的是.....民事成功率都很高.......

但是刑事成功率都很低........

這是誰有問題???

結果不管了...把刑事廢除掉就沒問題了...
nwcs wrote:
這應該是比較合理的發(恕刪)

其實嫖賭因該都該鬆綁一點
現在是違法可是還不是一堆人在搞
竟然這樣倒不如開放點 比較好管制
這方面的實務經驗是:
徵信社先確認關係人共處一室,再會同警方,徵信社破門而入,錄影存證,帶回警局作筆錄,之後再函送,不會把人直接抓去關的,而過程中,警察是不會參與破門、跟監、錄影的,只做現場控制而已!

因此,能有能力抓姦的,只有徵信社,從跟蹤到通知警方到破門到錄影到警局作筆錄,都是徵信社一手包了,警察只是做旁證,一根毛也沒動,因為取證過程會觸及個資及妨害秘密跟破門的財務毀損及侵入民宅...一拖拉機的相關罪名要攻防,你沒法律專業,很難脫身,更何況現在只剩一介婦人,沒刑事做後盾,只能去死。

警察當然知道這是麻煩事,能免則躲,所以徵信社都有相關人脈,不然一般人是叫不動警察,馬上到現場來處理的,但以前還能用刑案的名義叫警察,現在只剩民事,你有本事就自己抓人到警局備案,不然自己就認了吧。

其實,現在只剩訴請離婚一個途徑,但本國未有夫妻離婚,必須平分財產及收入的強制規定,而其中一方,往往佔有經濟的絕對優勢,因此造成不公平的法律攻防,能得到公義及相對賠償的,幾乎是0。

凡事不要想當然爾,這個除罪幾乎是判了家暴、外遇受害者的死刑。

還是有人可以提供,不會觸法、反被告的採證方式,以及可以對付7名律師團的法律扶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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