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lgerno2 wrote:
不是他的文...但是(恕刪)
a0980000056 wrote:個人的建議是:
我確實為了這個議題,...(恕刪)
不管是否為公開資料,你都必須引用出處,不然要是被檢舉,你會有麻煩的。
所以,都會用分隔線,將資料來源及自己的見解隔開,不然也很難讓人看懂那些是你自己的見解,哪些又是複製貼上,可以查來源的。
另外,我承認,你這種大堆頭的方式,我都直接跳過去,要讓人看內容,可能還需要一點巧思,至少把你的結論集中一處或隔開,因為,很少會有人會去看落落長的引用資料。
惡魔推銷員 wrote:你沒看標題?或可能對是除甚麼罪不熟?我說明一下:
假如民事都打輸,那刑(恕刪)
nwcs wrote:
本來不想談這個無腦問題,不過我還是說一下吧!
以前有刑法撐腰,可以會同警察抓姦,
現在純屬民間糾紛,你有甚麼立場破門而入?
等門開了,衣服也都穿好了。
這檔事很難成立,只要不是現場作活春宮表演
當事人說一堆衛生紙是看TV自我安慰的
純屬個人興趣跟性癖好
你是要怎樣?
就知,這對外遇蒐證,產生了多大的困難,應該會有一堆徵信社無法越過此道高牆,以免錢沒收到,自己先被告,而配偶,當然就更加沒皮條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