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橘子人 wrote:選舉和罷免投票率...(恕刪) 臺南市長黃偉哲2018得票數為367,518票,選舉人總數為 1,546,762,總得票率約為23.7%,依目前選罷法需有選舉人總數25%同意才可罷免,另多席次的選舉多的是低於總選舉人數25%就可以當,也有25%就可以罷免,但為什麼沒人罷免?1%的提議,10%的連署真的很容易?罷免是相對於選舉所造成缺失的補救制度,,一個幾乎無法達到的門檻,完全違背憲法罷免權意義,那選罷法的罷免乾脆刪除。
民主制度的設計是鼓勵大家投票, 而不是不投票.如果門檻設計同意票高到50%, 反對方只要操作不投票,依結果論, 未投票跟廢票都會被算成反方, 以下舉極端狀況為例:同意方49.9%反對方1%; 未投票 49%; 廢票0.1%這個結果您認為合理嗎?再來門檻部份很多人講過了, 我補充一點:選舉不是只有多選一, 罷免門檻從來沒低過選舉當選門檻, 罷免比較像選舉同額競選,選罷法第70條有規定同額競選最低當選門檻為20%, 而選罷法第90條規定罷免門檻為25%.
ysan wrote:臺南市長黃偉哲2018(恕刪) 50%達不到 40%可以啊 , 這次罷免就證明了, 25%不合理. 罷免就像不信任案, 跟選舉不是一個性質, 不能把門檻跟選舉掛勾. 既是補救措施就不能當成是公投選舉要投贊成及反對, 只需要反對者(不信任者)投票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