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老師遭盤查被上銬逮捕 檢察官:中壢警明顯就是違法臨檢

深海潛艇 wrote:
歐,我知道英國不是民主國家,英國民主投票只是假象實際上是君權專制國家

你看我多好啊,幫你想好反駁的藉口了,不用謝(恕刪)



原來只是一個小地方的執法機構自己在用而已啊,還僅限於警車上的設備呢!!
這樣怎麼跟大陸中共比啦!!

像這種的台灣也有啊!!



南威爾斯警方則是英國第一個使用內建人臉辨識軟體之監視器的執法機構,當地的警方會在有大型活動時,於警車上安裝人臉辨識監視器,以辨識參與活動的人是否被通緝。

歐盟擬禁止在公共場所使用人臉辨識,美國這4個地區早已率先禁用
jeel54321 wrote:
教授非洲鼓的詹姓女老(恕刪)


所謂的罵警察很蠢...在法庭上還有得攻防...

女老師可以主張,她是在評價警察法治教育,不熟悉法令,在沒有合法授權下,任意隨機對普通人民實施臨檢,搶奪手機(財物)這件事很蠢。

而警政人員,就以妨礙自由,隨意拘束沒犯罪的自由公民至警局上銬,並羈押9小時。

本蛙覺得,這件事,桃園警方的法治教育,真的很蠢。
carloslie wrote:
所謂的罵警察很蠢.....(恕刪)

說警察蠢,這個是可受社會公評

我相信,絕大數人都覺得這個警察很蠢,而且觸犯。

究竟是誰給這個警察這麼大的權力,可以施加暴力於一個無辜的弱女子。

平常人都不可能如此暴力對待弱女子,而這個警察竟如此粗暴,身心是否有問題?是否適任這個職務。相關單位應該找心理醫生對他評估一下吧!
Schindler wrote:
釋字第535號:
對人實施之臨檢則須以有相當理由足認其行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者為限


前面是現行犯
後面這只有神能做得到
https://www.flickr.com/photos/aquamojo/sets/
Schindler
也未必,比方說有騎士騎車蛇行,明顯構成他人行車安全的威脅,那便有相當理由足認其行為即將發生危害
and50cc wrote:
說警察蠢,這個是可受(恕刪)


不只蠢還犯罪了,連法學常識都沒有的要怎麼樣當警察。

建議 兩線一星以上的全部強制參加司律法學考試一試,未達前3分之一律開除。

全部都是選擇題而已喔!
weird@ wrote:
不只蠢還犯罪了,連法學常識都沒有的要怎麼樣當警察。

建議 兩線一星以上的全部強制參加司律法學考試一試,未達前3分之一律開除。

全部都是選擇題而已喔!


立意甚佳,但窒礙難行。
第一,這樣做的話,沒人想當警察。
第二,法律人非常保守,警察趨於保守,無法抗制犯罪。
今天這個個案讓我們知道,警察執法有其盲點,所以院檢就是抗衡警察的力量,否則我們就會走向警察國家。
lawtaipei wrote:
院檢就是抗衡警察的力量,否則我們就會走向警察國家。(恕刪)


院檢的不作為己無抗衡警察力量,希望別逐漸走向警察國家。

至少希望修法限縮侮辱公務員罪,警察靠這條只要你說話了他就可以送辦,幾乎無法無天了。
weird@ wrote:
院檢的不作為己無抗衡警察力量,希望別逐漸走向警察國家。

至少希望修法限縮侮辱公務員罪,警察靠這條只要你說話了他就可以送辦,幾乎無法無天了。(恕刪)


本蛙不希望限縮...而是應該加重誣告罪及排除執行公務的適用(不要在國賠法的保護傘下)...這樣才是解決惡警跟刁民的良方...
一定要提告這警員 被罵蠢可以帶回警局筆錄告侮辱警察.但是上銬關9小時明顯是該員警報復行為已違法
skywalker7263 wrote:
二毛一??

你們知道穿制服路上巡邏的大多最高只有一毛三嗎

就像顏同說的:穿制服的,奴才中的奴才(恕刪)


二毛一 以上教了才可能懂,其他的不要想了。


奴才中的奴才只是聽命行事而已就不要勉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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