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看第三點就好了當初做這個函釋,用行政函釋解釋屬於憲法及法律位階的東西本來就不對這種行政函釋適用的應該是行政單位而不是限制立法及司法單位的職權現在停止適用的是這個行政函釋,法院不能再拿來參考而不是內容說的大陸地區亦為中華民國國民的理論正確與否是不是中華民國國民本來就回歸憲法及法律面去看現在憲法的領土範圍不變,人民則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第11條分為自由地區及大陸地區人民再加上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的規定及其他相關法令才是判斷的基礎所以高雄的案子法院本來就該用這些相關規定去認定有沒有符合國賠資格而不是引用一個行政函釋去做主要判斷,這最多就是當作輔助用而已但如果想要否定大陸地區的存在,已經說了很多次了,提案修憲吧廢止一個行政函釋代表不了什麼的完全執政七年了,連提案都不敢,只會在那邊拿什麼席次不夠修憲人數當擋箭牌用一些掩耳盜鈴的小動作根本就是在騙自己人而已
銀河王 wrote:不是兩個國家,是什麼? 台灣甚至還是美國在操控的如果你覺得台灣和大陸是一個中國 美國說PRC是中國區唯一合法政府所以只有一個國家另一個是地方政權傻傻以為管不到=不同國?地球上很多地方政權都沒被列為兩個國家
mourningtw wrote:所以高雄的案子法院本來就該用這些相關規定去認定有沒有符合國賠資格而不是引用一個行政函釋去做主要判斷,這最多就是當作輔助用而已 「大陸地區人民亦為中華民國人民」 政院通令:即起停止適用截圖僅為討論用,如有侵權請告知。立即移除。
銀河王 wrote:不是兩個國家,是什麼...(恕刪) 抱歉,我個人不同意這種説法。就像說“我是台灣人”這個不是表明我的國籍,而是我的故鄉。我的國籍是中華民國。就好像我同時擁有好幾本護照,我可以說我是英國人,但我不能説我是倫敦人一樣,因爲那個不是我的“故鄉”。我也會說我是中國人(Chinese),因爲不可否認,我就是中國人啊。這是文化認同。就像我説我是英國人雖然正確,但不等於英國人會認爲我是他們同類,對吧?至於“其他人”...我不能代表他們,我也不希望他們代表我。只有我能代表我。對吧?
77young88 wrote:「大陸地區人民亦為中華民國人民」 政院通令:即起停止適用 中國鵬的說法,有對有錯廢止這個行政函釋後法院將來對其他案子再做法律判斷時本來就不該去援引廢止的行政函釋,直接援引來用就是錯誤判決,這個沒錯但是是做出類似這個判決的,就不一定是什麼個人意識形態產生的錯誤判決了因為如果法官從憲法或其他法律規定的做出與這個判決類似的認定那這個判決本身就是依法令的判決,何來一定錯誤之說會覺得一定錯誤的才是個人意識形態吧
bulldog2005 wrote:就像說“我是台灣人”這個不是表明我的國籍,而是我的故鄉。我的國籍是中華民國。 你的國籍是中華民國, 就表示你還沒入籍中華人民共和國既然你認為台灣與大陸是一個中國對你來說,所謂的的一個中國,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 還是中華民國?
我個人的看法是一個行政院秘書長的函竟然能凌駕法律、憲法,很不可思議!不論法律或憲法對中華民國的權利義務關係的條文是否有問題、有爭議,都應該由立法機關去修法,怎麼會是一個函就在解讀這一切?難道秘書長這位置⋯⋯⋯相當於歷史上的「丞相」一職?
銀河王 wrote:你的國籍是中華民國,...(恕刪) 很直接的回答你:1. 我沒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護照或是國籍(不過的確有臺胞證以及港澳臺同胞居留證)。2. 我的國籍就是中華民國,但我的確不止擁有這一本。3. 我認爲一個中國就是中華民國。4. 而中華民國并不是“在台灣”,而是“包括台灣”。關於我的立場,在這裏已經説了很多次了。不過我不介意重複。因爲我一直認爲雖然現在的中華民國政府烏烟瘴氣,但我還是爲了這個國家而自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