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亦為中華民國國民,政院函釋:即日停止適用

其實看第三點就好了
當初做這個函釋,用行政函釋解釋屬於憲法及法律位階的東西本來就不對
這種行政函釋適用的應該是行政單位而不是限制立法及司法單位的職權
現在停止適用的是這個行政函釋,法院不能再拿來參考
而不是內容說的大陸地區亦為中華民國國民的理論正確與否
是不是中華民國國民本來就回歸憲法及法律面去看
現在憲法的領土範圍不變,人民則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第11條分為自由地區及大陸地區人民
再加上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的規定及其他相關法令才是判斷的基礎
所以高雄的案子法院本來就該用這些相關規定去認定有沒有符合國賠資格
而不是引用一個行政函釋去做主要判斷,這最多就是當作輔助用而已
但如果想要否定大陸地區的存在,已經說了很多次了,提案修憲吧
廢止一個行政函釋代表不了什麼的
完全執政七年了,連提案都不敢,只會在那邊拿什麼席次不夠修憲人數當擋箭牌
用一些掩耳盜鈴的小動作根本就是在騙自己人而已
bulldog2005
呃...他們基本上看不懂的,你是知道的吧?
mourningtw
就算看的懂也會當作沒看到啦
銀河王 wrote:
不是兩個國家,是什麼? 台灣甚至還是美國在操控的

如果你覺得台灣和大陸是一個中國

美國說PRC是中國區唯一合法政府
所以只有一個國家
另一個是地方政權

傻傻以為管不到=不同國?
地球上很多地方政權
都沒被列為兩個國家
i hung
好啊,美國支持一個地方政權並賣武器反中央政府,中國幾時要出兵教訓美國?美國允許這個地方政府的人民免簽進美國,但對邦交國百般刁難,看起來台灣還比較像它的邦交國
77young88
mourningtw 還真的有耶。
皮卡思樂冰
無法用行政干預司法,就乾脆扣法官帽子,只要判賠就是意識形態?
銀河王 wrote:
不是兩個國家,是什麼...(恕刪)


抱歉,我個人不同意這種説法。

就像說“我是台灣人”這個不是表明我的國籍,而是我的故鄉。我的國籍是中華民國。

就好像我同時擁有好幾本護照,我可以說我是英國人,但我不能説我是倫敦人一樣,因爲那個不是我的“故鄉”。

我也會說我是中國人(Chinese),因爲不可否認,我就是中國人啊。這是文化認同。

就像我説我是英國人雖然正確,但不等於英國人會認爲我是他們同類,對吧?

至於“其他人”...我不能代表他們,我也不希望他們代表我。

只有我能代表我。

對吧?
傷心第四台
[拇指向上]
77young88 wrote:
「大陸地區人民亦為中華民國人民」 政院通令:即起停止適用

中國鵬的說法,有對有錯
廢止這個行政函釋後法院將來對其他案子再做法律判斷時
本來就不該去援引廢止的行政函釋,直接援引來用就是錯誤判決,這個沒錯
但是是做出類似這個判決的,就不一定是什麼個人意識形態產生的錯誤判決了
因為如果法官從憲法或其他法律規定的做出與這個判決類似的認定
那這個判決本身就是依法令的判決,何來一定錯誤之說
會覺得一定錯誤的才是個人意識形態吧
77young88
突然感覺到聊多了,哪天我家水表會壞。晚安了。[bye][bye]
皮卡思樂冰
法律位階是非常基本的觀念,民進黨不缺法律人,不可能不清楚。黨內這樣一搭一唱的演出,此舉目的很明顯不是用行政命令干預憲法,而是想藉由扣法官帽子,用輿論干預司法獨立性。
bulldog2005 wrote:
就像說“我是台灣人”這個不是表明我的國籍,而是我的故鄉。我的國籍是中華民國。


你的國籍是中華民國, 就表示你還沒入籍中華人民共和國

既然你認為台灣與大陸是一個中國

對你來說,所謂的的一個中國,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 還是中華民國?
asdengine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中華民國都只是中國的一部分
我個人的看法是一個行政院秘書長的函竟然能凌駕法律、憲法,很不可思議!

不論法律或憲法對中華民國的權利義務關係的條文是否有問題、有爭議,都應該由立法機關去修法,怎麼會是一個函就在解讀這一切?
難道秘書長這位置⋯⋯⋯相當於歷史上的「丞相」一職?
bulldog2005
比丞相大,丞相不可能修改帝法。
CommonwealthB
當初的18%與高額月退俸就是一紙行政命令,30年過去了,沒人認為違憲,後來再修法補足,現在情況亦同
銀河王 wrote:
你的國籍是中華民國,...(恕刪)


很直接的回答你:

1. 我沒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護照或是國籍(不過的確有臺胞證以及港澳臺同胞居留證)。

2. 我的國籍就是中華民國,但我的確不止擁有這一本。

3. 我認爲一個中國就是中華民國。

4. 而中華民國并不是“在台灣”,而是“包括台灣”。

關於我的立場,在這裏已經説了很多次了。

不過我不介意重複。

因爲我一直認爲雖然現在的中華民國政府烏烟瘴氣,但我還是爲了這個國家而自豪。
asdengine
以樹來比喻,中國就是樹幹,中華民國跟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是樹枝,中國就是中華民族,
bulldog2005
asdengine 很同意您的説法。比我的好多了。寬廣多了。
就算廢除這個函釋
只要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沒改
遇到相關問題法條拿出來,按法條還是會做出類似解釋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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