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razydiamondc wrote:JasonQ wro...(恕刪) 首先,你可以去看一下的2021都委會有沒有否定、推翻2020都委會審議的結論?有沒有推翻2020都委會決議「京華城重建案不具備都更獎勵資格,不能給予都更容積獎勵」的結論?事實上,2021都委會審議並給予指導的是「業者基於都計法提出的申請」2021都委會沒有觸及都更條例中規定的申請者資格認定2021的都委會充其量只是同意了業者的申請書中,基於都計法的「新創獎勵」申請容積訴求,將會議紀錄註記「準用都更容積獎勵」的建議,並送台北市政府核可。「本計畫有關綠建築、智慧建築、耐震設計等獎勵容積本計畫未規定事項準用『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規定辦理。」其中,細部計畫中的這段文字問題很大:1. 都委會承認了綠建築、智慧建築、耐震設計屬於「未規定事項」,就是「新創容積獎勵」2. 業者申請「依照都計法申請未規定事項的容積獎勵」,卻沒有依照都計法的規定辦理,而是「準用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而法務局很明確的告知,都委會沒有「新創容積獎勵」的權力所以決策權在台北市政府,也就是當時最高行政主管柯文哲身上當柯文哲採納2021都委會的會議結論而裁示「準用都更容積獎勵」後,決策的成敗以及所應該承擔的責任就落在柯文哲身上。從都委會會議後的市府公文流程就可以知道,市府才有決策權,不是都委會。其次,你不能以有沒有公展作為案件有沒有違法的依據「怪盜基德每次公開宣稱作案目標後,他的竊盜行為就合法了嗎?」公展是公開展示相關計畫而已公眾沒有責任要去承擔「審查相關計畫有沒有違法」你會因為沒有在現場阻止鄭捷殺人而承擔相關責任嗎?不是吧?
鐵牛CEO wrote:JasonQ wro...(恕刪) 不是,你的說法有邏輯上的盲點首先,任何人在沒有法院判決有罪的之前都沒有犯罪這是基本觀念柯文哲一樣,京華城重建案目前只是偵查階段。會不會判決違反圖利罪,是我們目前的討論而已。在法院判決之前,蔣萬安沒有理由去撤銷建照或是勒令停工。京華廣場建照是2022/10/18核發蔣萬安是在2022/12/25接任難不成要蔣萬安比照林佳龍推翻胡志強BRT政策那樣獨裁與刁難?其次,台北市政府與業者是相關案件的當事人,若沒有第三方公正單位的裁決,任何的作為都會成為對方求償的理由。
行政行為的本質是什麼?法律有時而窮,行政事務應該隨時代進步而積極向前,而不是固守法律的最低標準。在都市計畫領域內,許多規定只是例示,允許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權。獨立委員會的意義,就在於集思廣益提供專業意見,從這點看,柯文哲根本沒有圖利的主觀意圖,而且圖利是結果犯,恐怕構成要件也不該當。在每個學科的專業領域有很多原則,這些原則在各學科領域內即使有爭議,那也與圖利罪無關。
lawtaipei wrote:行政行為的本質是什麼...(恕刪) 因為是結果犯,所以才會是在建照核發以後,讓20%容積獎勵成為事實,因此才有圖利罪成立的理由。而不是在公展過程、在審議過程...就具備圖利罪的起訴要件。平心而論柯文哲市長任內有不少爭議政策,但是為何京華城重建案的進度這麼快,不就是相對證據比較充足罷了?京華城自打算重建以後,有多次跟台北市政府交手、申請的經驗。尤其是京華城重建案是否具備申請「都更獎勵容積」的資格,經過都委會、都發局、法務局....行政法院...等等單位的討論,其實已經很明確。就再加上此案從郝龍斌時代開始經過柯文哲兩任任期你說,流程中負責的基層公務員怎麼會不知道適法性問題....以至於,每個階段的公文都留下了各經手人員自保的手段連彭振聲都坦承不能適用,所以採用「準用」,並由柯文哲裁決的過程...柯文哲既然做出決策,身為最高行政主管的柯文哲自然要承擔相關責任,不能推給都委會委員、經手的基層人員行政行為的本質就是依法行政,才能兼顧公務員的保障以及公平的對待人民的訴求京華廣場重建案雖然業者號稱三項新創容積獎勵成本25億,但是攤開這三項項目,對周遭商圈的開發助益很有限....這跟當初工轉商,變更土地使用分區時的承諾差很多....(限制土地使用方式,為大型商場、旅館...等等用途)況且業者明明基於都計法提出申請,柯文哲為何不要求都發局依照都計法權責去計算並核定額外容積獎勵額度與資格?反而裁示「準用都更容積獎勵」?這才是問題關鍵
JasonQ wrote:柯文哲一樣,京華城重建案目前只是偵查階段。會不會判決違反圖利罪,是我們目前的討論而已。在法院判決之前,蔣萬安沒有理由去撤銷建照或是勒令停工。京華廣場建照是2022/10/18核發蔣萬安是在2022/12/25接任難不成要蔣萬安比照林佳龍推翻胡志強BRT政策那樣獨裁與刁難?其次,台北市政府與業者是相關案件的當事人,若沒有第三方公正單位的裁決,任何的作為都會成為對方求償的理由。 ?我的問題是京華城一旦停工那還有圖利事實嗎?怎麼講到建照誰發的?柯市府發的建照你寫得很清楚阿
cuteyu wrote:政府存在的目的應該是興利除弊.京華城這個案子有人有獲利, 那有人有損失嗎?假如一件事只有利沒有弊, 憑甚麼政府阻止人民獲利?甚至讓人民獲利是有罪的? 這會不會很荒謬? 我也覺得奇怪京華城建起來 旁邊居民得利 市府得利 建商得利 誰損失? 民進黨損失?那高雄那個建案 居民都反對 市府還開放容積獎勵 那種算什?所以市府 不能新創獎勵容積?
大家都知道京華城那邊爛很久了只不過重蓋拿回原本的容積不行嗎?雖然不適用都更!但狀況跟需要都更的地方沒兩樣市府用行政權力讓地方經濟發展更好!!也不是無條件!!保證金要87億!!對比檢察官說的不法利益110億差不多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