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航機位超賣逼乘客下機濺血拖離「華裔男」


hercules6681 wrote:


合法的定義不是航警可以決定的,
而是他的行為須在權行使相關規定規範中,
如果受侵害的人提出異議,則須交由警察局內部調查或法院來判決,
航警局已經發言說該3名航警執行手段違反規定,所以,"不是合法"的行為,
只是對人權的侵害與人身傷害的嚴重程度須待調查後才能確定。

Youshouldreborn wrote:
不要只用單一事件當榜樣,否則還是有可能會被"合法"的打爆頭

他臉上的傷勢第一擊...(恕刪)


我之前有說,這事件的航警已遭停職調查,自然是說,此事件有瑕疵。但航警是否有違法,我不會像各位如此有專業,會等調查結果出爐後,再看報告內容決定。

我原文也只是善意提醒,不要以此事件作唯一榜樣,認為可有登機後,就有權不下機,否則自己可能會吃虧。

美國警察不會像台灣警察一般,出過事就變小孬孬,反而會讓行動更合法無瑕疵。

當然,接不接受無所謂,反正,出事倒霉有各人擔當。

thron wrote:
嘆氣合約能這樣解釋嗎?今天真的是要用超重當理由,那4人就上不了機,而不是乘客被拖下機了。

是因為"乘客"超重還是"新增四人"超重?用甲方的可避免的過失執行對乙方不利的條款,可以別鬧嗎嘆氣

合約能這樣解釋嗎?...(恕刪)


合約如何解釋,很抱歉,除非您是執業律師,否則,您的意見不重要。

hercules6681 wrote:
越爆越多,還都是真的
http://www.ettoday.net/news/20170414/904214.htm
美國聯航粗暴逼69歲亞裔醫生陶大衛,造成流血事件震驚世人,關於聯航的更多醜聞也被紛紛爆出,有乘客爆料,去年聖誕節時,聯航為了讓總裁姆諾茲(Oscar Munoz)一家有座位,強硬逼5名乘客放棄頭等艙座位改去經濟艙,還用言語羞辱他們,「要懂得尊重更重要的客人」。

美國《洛杉磯時報》報導,事件發生在科羅拉多州的亞斯本市(Aspen)機場,去年聖誕節時,姆諾茲一家5人原本計畫搭乘自家飛機出發,卻因為天候因素無法起飛,便放棄座位轉去其他機場碰碰運氣,使得5名原本坐在經濟艙的乘客因此獲得升等。

當時也計畫搭乘聯航的芝加哥律師金斯貝格(Steven Sonny Ginsberg)表示,眾乘客後來又在機場等待了2小時,一樣沒搭到飛機的姆諾茲一家又返回,聯航員工立即希望獲得升等的乘客能坐回經濟艙座位,遭到拒絕便改用言語羞辱方式逼他們讓步,但乘客最後仍是拒絕放棄頭等艙。

聯合航空發言人目前已證實回應事件,稱總裁本人對於這件事情並不知情,當他知道頭等艙座位沒有時,便選擇了經濟艙座位,員工當時只是「善盡工作職責,想要讓總裁開心」而已。

越爆越多,還都是真...(恕刪)


是的,但目前為止,有任何單位或任何人引述,犯了何法?

king97878 wrote:
依檸檬法...懲罰性賠償...(恕刪)


這件事不適用檸檬法。

雖然要看與論,但如果UNITED愚蠢到讓這個案子上法同,我猜大概會是:

1. 實際賠償幾十頂多百萬美金,人命是不值錢的。

2. 懲罰性賠償 - 這個才是重點。

在closing statement的時候,plaintiff律師會指著UNITED最新的財報,然後對陪審團說:

"懲罰性賠償就是要有嚇阻力,就是要讓做錯事情的壞公司痛,讓他們再也不敢。

UNITED是美國最大的航空公司之一,是美國的驕傲,也背負著全美國人的期許。但他們卻如此貪婪、腐敗,竟然欺上瞞下動用公權力,誤導芝加哥政府以暴力手段對付一個手無寸鐵,毫無反抗之力的老醫生。

這個事件的受害人不只是陶醫師,還有芝加哥千千萬萬奉公守法的、努力工作的誠實納稅人。因為UNITED的貪婪和欺瞞,芝加哥政府和納稅人將必須負起責任,兩個警察將負起責任,兩個家庭也將因為UNITED的貪婪而破碎。

UNITED[2016]年的淨利是29億美金,富可敵國。在他們的眼裡只有金錢和利益,他們口稱我們是尊貴的客戶,但是對於UNITED來說,我們什麼都不是。只要UNITED覺得能多賺點錢,哪怕妳已經付了錢買了機票坐在位置上,哪怕妳是因為要去見你最重要的親人的最後一面,UNITED要叫你下飛機就下飛機,妳不得不同意。

如果你膽敢不臉戴微笑的點頭答應,UNITED就會向政府宣稱你是個恐怖分子。

大家別搞錯了,這一次是陶醫生,但同樣的事情隨時可能會發生在你我身上,你我最親近的親人和朋友身上。

UNITED生病了,UNITED做錯了,UNITED走錯了路。身為美國人,我們有責任提醒他,有責任大聲向全世界宣布:"UNITED的做法是錯的!" 陪審團的各位,我們有責任確保同樣的事情永遠不會再發生在任何一個人身上。我們必須確保UNITED的那些肥貓再也不敢這樣傲慢的對待普通人。

罰他們幾千萬會不會痛? 當然不會。UNITED的CEO和高層隨便去度個假都不只這個錢 (笑)。

罰他們一億呢? 也許會,也許不會。一億雖然對我們一般人說是一筆大錢,但對UNITED來說也就是兩個禮拜的利潤。足不足夠讓他們再也不敢oversell? 足不足夠讓他們再也不敢傲慢的對待乘客? 足不足夠讓他們再也不敢為了公司的利潤而把乘客打得血流滿面? 很難說。

做為一個無力的市井小民,我們要怎麼樣才能確保UNITED這樣一個大公司聽得到我們的心聲,並誠心悔改呢?"

接下來律師就會在白板上畫一個有很多零的數字,有可能是UNITED前一年或是幾年的淨利,也有可能專家算出UNITED這麼多年為OVERSELLING而可能的得利,反正數字越大越好。

然後為讓陪審團感覺合理,打個三~五折,重重的用馬克筆寫在白板上,再打個圈圈起來。

老烱 wrote:
一上機就不分青紅皂白電暈拖下機完事


果然有用電擊棒

想說發出那種慘叫 被拖的時候好像昏過去的樣子

應該不像是只有被拉出來

Youshouldreborn wrote:
合約如何解釋,很抱歉,除非您是執業律師,否則,您的意見不重要。...(恕刪)


你說的也沒錯啦,但是這是01,不是其他亂七八糟的地方,你怎麼知道沒有執業律師,甚至是美國的訴訟律師在這出沒?
聯航真是太笨了,四個員工要強行搭機,就四個人躲在廁所裡,把廁所門鎖起來,門口貼一張故障禁止使用就好了

還跑去強搶已經坐好旅客的座位叫人家滾蛋

可能以前就是每次都強搶,也從來沒人敢反抗不讓座吧
沒有人認為航空公司的運輸條款 有自肥之虞嗎?
超賣(當然本案非屬超賣範圍)是那麼的理所當然 ,
把自己保護的密不透風 旅客的權益在哪?

個人認為不管怎樣應該明訂 在登機前就該搞定一切,
不然位置都坐定了, 要人上機下機真的強人所難,
還有應該明訂只能要求自願者, 不該有非自願的選項,
否則豈不是航空公司的權益>人權..
我們都會教育小朋友,想要什麼,喜歡什麼,不可以看到別人有,就用武力強搶過來

可是聯航的員工卻是看上哪個座位,喜歡哪個座位,就用武力強搶過來
我完全同意網友 justdreamer 的建議, 有法律問題請請教律師.
不過, 目前在沒有法律訴訟的需求下, 我想先聽聽看各位的討論, 如果能有正牌法律人的見解去了解學習一下是很不錯的.

這是我目前的看法與理解. (我並沒有任何法律背景與專業, 純粹是個人的想法與理解)

首先, "違法的定義", 照目前的法律制度與體系來看, 就是上法院由法官/陪審團去判定是否違法/違約. 判決出來定讞了以後就決定了是否違法. 就像美國著名的 O.J 辛普森殺妻案, 檢察官可以代表政府提起公訴, 指稱辛普森是"犯罪嫌疑人". 就算辛普森真的殺了人, 只要法庭判決他無罪, 他就無罪也沒犯法. 同樣的, 就算他事實上是無辜的, 只要法庭判他有罪, 他就違法且有罪. 法律制度就是這樣.

那以這次事件來看..
1. 購買了機票, 相當於簽署了一份運輸契約. 契約本身是依據商法/合約法等授權訂立的, 屬民事而非刑事.

不管合約內容為何, 也不管雙方是否違約, 都還是民事爭議. 是否能動用公權力(航警)強制驅離乘客? 這是第一個爭議點. (如同我前面的貼文, 顯然前法官 Andrew Napolitano 不認為航警應該介入). 當然, 如果聯航是指稱乘客危害飛安要求航警介入, 那衍生的爭議就是聯航要說明這名乘客如何危害飛安. 甚至會有誣告與誤導航警之虞.

舉台灣的案例來說, 前些日子的新聞有餐廳客人答應吃到晚上 7:00 便離開, 因為之後的時間被另一組客人預約了. 但前一組客人"違約"不肯走, 警察到場也只能"勸離", 而不能把人押走. 因為這是民事爭訟, 不能動用公權力.

私人停車位遭佔用也是類似的例子, 不能要求警方拖吊. 甚至自行拖吊也會有違法之虞.

另一個例子就是(台灣, 美國是否有其他規定不曉得), 你搭火車位置被佔, 車長過來也只能口頭勸離. 也不能把人拖走, 買位置的乘客可以向相關人士求償.(直接對佔用者求償, 或向台鐵求償, 台鐵再向佔用者求償)

我一直有一個疑問, 有些人主張乘客應該先配合再求償, 那, 為何不是航空公司事後再向乘客求償? 例如說, 要求乘客賠償佔用該機位所衍生的相關損失.

我認為這是因為一般人沒有足夠的法律知識, 要是一個不小心吵鬧等, 就有可能會被航空公司以危害飛安為由找航警驅離. 所以最好還是先配合. 相反的, 如果你確定你沒有違法之虞, 那你可以選擇據理力爭. 況且, 有許多案例都指出, 雖然據理力爭可能會被扁(代價), 但是, 後續的賠償金可能可以讓你下半輩子過上很好的生活. 這個彩票可以博一下.

我認為這也是 David Dao 的律師建議他不要離開的理由(有足夠的法律知識認為沒有違法之虞). (有影片佐證航警來勸離的時候, David Dao 正使用電話和律師討論該如何處理)

相反的, 航警與航空公司人員心臟真大顆, 都看到 David Dao 在跟律師通電話了, 還卯起來以武力驅離....

2. 關於登機(Boarding)狀態的認定, 目前沒有看到任何法條有明確的定義. 如果是這樣的話, 那解釋權在法官/陪審團身上. 有些航空業界人士指稱是以關艙門為認定. 但也有一些法界人士認為是以進入機艙為認定準則. 理由是關艙門為登機完成是"航班"的標準, "乘客本身"是以進入機艙為準. 航空公司不能片面擴張解釋為關艙門. 正因如此, 所以一些相關規定才會區分登機與由機艙中移除. 而拒絕登機的行動最遲應在登機口完成, 不能上飛機後趕人. 推想一下, 面對法官/陪審團的判斷, "登機"是指進入機艙為準還是以關艙門為準? 哪個的機率高?

3. 合約上的條款並不是無敵的, 事實上在某些情況下是無效的. 合約依法必須符合公平對等的原則, 如果明顯不對等/不公平上法院是會被判無效的. 如同 justdreamer (778 樓)所舉的案例, 你可以寫, 就算相對人同意後反悔告上了法院, 該條款也只是擺飾, 會被視為無效的. 既然如此, 這些大公司幹嘛寫進合約中? 778 樓也做出了法學教授的解釋, 因為這樣可以騙到一些不懂法律的人乖乖配合.

"假設"聯航規定中可以隨意"請人"下機是無效的, 那以前就有許多人符合法學教授的解釋...騙到一些不懂的人乖乖配合.

在這次的案例中也有, 就算聯航要使用"非自願拒絕登機條款", 依據 CFR 250.9, 聯航也必須告知非自願的乘客相關的規定與補償
(CFR250.9 Written explanation of denied boarding compensation and boarding priorities, and verbal notification of denied boarding compensation.) 目前沒有任何證據佐證聯航有照法規來, 反而是很多例子(包含那位被從頭等艙"請下"的人士)都"疑似"可以佐證聯航沒有按照規定, 吃定一般人不熟悉相關法律/法令的規範.

國內的案例也有, 就算簽了競業禁止的合約(規定你離職後不能從事相關工作一年等), 但因為公司沒有提供相對應的補償(給你一筆夠多的錢)是無效的. 反之, 如果公司有提供相應的補償, 那競業禁止的合約才成立.

4. 關於機位賣超的問題. 聯航的 CEO 自己也出來說明是為了要送四名機組員去另一邊執行隔天的飛航任務. 個人認為, 法官/陪審團會接受這樣的說法算是"機位賣超"的可能性很低... 法界人士也說了, 要送組員有很多種其他的選擇, 例如搭車(4 ~ 5 hrs), 或者搭其他航空公司的航班(業界常態). 並不能說強行送機組員上機是有必要/急迫性的.

同樣的, 機位賣超責任是在航空公司. 商業合約違約的一方居然還可以強迫受害的一方接受. 這規定實在是很無理(當然啦, 你也可以解釋為, 這是公平與對等, 試想, 乘客違約(No show) 最多就是機票作廢. 航空公司違約, 賠到四倍機票/USD 1,350也已經算蠻高的了. 總不能訂個航空公司違約賠償無上限的規定, 這樣也違反了合約中公平與對等的原則)

(有傳言指出, 在聯航提出美元 800 元抵用券/每次可以使用USD 50元/有效期限一年的方案徵求自願者時, 有乘客還價 1,600 美元被拒. 如果聯航肯喊高一點或許就不會有這次的事件了) 況且, 按照 CFR 上的規定, 我的解讀與認知是, 航空公司應盡力尋求自願放棄坐位的乘客. 若使用非自願條款, 則應提供最高四倍機票/USD 1350 的補償. 但是, 並沒有限制航空公司喊出更高的價格尋求自願的旅客. 當然, 一般航空公司或許會選擇使用非自願條款而非喊到比 USD 1350 還高的補償. 但也有傳言指出, 全日空 ANA 曾經給過超越 USD 1350 的補償. 基本上, 這才是真正的以客為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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