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星不起訴處份~陳星有誠心?打破沉默 陳星發聲明:和林奕含交往過

yurue wrote:
陳星就是心虛,才不敢在聲明中,完全撇乾淨。
若他第一時間就說,不曾跟林奕含交往,書中的情節都是林奕含自己想像出來的,相信他的人還會多一些。

隔了十幾天,才 "只" 承認交往過2個月,只會讓人覺得他的聲明是在避重就輕,背後還有很多隱情。

很難想像理解,是那種人,會百分百相信陳星聲明,而不覺得其中還 "大有文章" ?


誰大有文章我不知道...

他跟女主角的事情鬧到最後被發現並且以婚外情的認定下收場分手...

那就代表當時應該也有雙方出來談判!!!


那你覺得他能說打從一開始就沒有這回事嗎???

這件事沒說...鄉民都不知道!!!

但是補教老師說了...

那就是先發...我先把當時真的發生過的事情給攤了!!!

而且談判的當時應該也有一些證人在場...

先把這件事給攤了還有誰敢亂說話???

所以你不覺得很多人都安靜了嗎???

剩下的都是一些還搞不清楚狀況的正義鄉民...



大有文章...

你覺得誰大有文章???

為什麼受害相屬遮遮掩掩含含糊糊???


人還活著你可以用保護為理由閉口不提拖了10年(雖然我不認為這能保護到什麼)

現在人都死了...你還需要遮掩什麼???

桃子0324 wrote:
如果您是其中的女學生
您願意鼓起勇氣接受大家的指指點點
(女學生引誘老師或合意性交,沒有多年前的事證,所以無法定罪...),
但一輩子就這樣被烙印了,
也破壞了現有生活的平靜

還是覺得社會的輿論,
已讓陳星日後吃自己
沒人敢讓他授課,目的也算達到了,
所以選擇不露面

你會選哪個?不知(恕刪)


有沒有可能
這所謂三個女生真的存在
但是卻只覺得只是年少輕狂遇到不好或不對的人所以選擇不控訴?
桃子0324 wrote:
如果男生不硬,女生的體力硬來是可以成功的嗎?

男女生理大不同
如果女的沒意願,男的想要只能用強的。
反之,如果女的想要,不是對男用強的而是用引誘的。
除非女生長得很抱歉,或男生有不舉的毛病或是同性戀,否則只要女生稍微引誘下,保證男生立即升旗敬禮。

我沒有胸部 wrote:
有沒有可能這所謂三個...(恕刪)


這樣又繞回去翻小說辦案的部分了,事實上林女父母聲明稿中的所謂3位受害女子,是從林女處得知的,真實性有待檢驗

林奕含父母在5日發表的最新聲明指出,「為了保護和不傷害那3位女學生,林奕含堅持不肯透露3位女學生的名字。林奕含把其中一個被黑道威脅,強拍裸照的女學生,代入書中女主角房思琪的遭遇中,第2個女學生曾在PTT控訴,則代入了郭曉奇的經歷中,第3個受害者是林奕含台南女中的學妹。」
TfhC wrote:
道德公審就不是公審?
請問台灣2300萬人有幾個人經得起道德公審?
你嗎?


行得正,做得直
難道經不起道德公審?

如果不是師生,當初沒有"交往",
何來公審?

桃子0324 wrote:
如果法律不能制裁,當然也只能用道德不是嗎?


用法律以外的手段制裁,這種行為通稱私刑,發動私刑的人可以被稱為暴民,是國家法治的破壞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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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再壞,也輪不到人民私刑制裁 (王乾任)

台灣社會特有的「人權自動喪失論」,還不至於讓人憤恨的重大罪犯,就連一些不過是個人言行在道德上有爭議的當事人,只要被網路鄉民或社會輿論斷定為錯誤,必然有人在網路上群起圍攻之,以難聽的毀謗或侮辱性語言問候對方。

這種「私法正義」的情況,在台灣極為普遍,隨便找一則網路上的社會新聞,查看底下留言,都一定有即便被當事人提告都不會令人意外的荒謬言論。

這樣的現象在台灣蔓延,我認為大抵上有三大原因:

一、國人對司法普遍不信任

對許多台灣人來說,司法審判並不值得信賴。判決太輕、判決不公,有權有勢者能夠躲過制裁,還有冤案不斷等等,都讓人民無法信任司法審判系統的裁決。

當人民無法信任司法,便會產生自己執行審判與教訓罪犯的想法。想想是無所謂,但國家是不允許人民自行動手執行審判或刑罰的。

二、國人缺乏法治觀念

缺乏法治觀念,不了解個別案件之間乃是獨立互斥。一個犯罪的人,是因為其行為而受逮捕或審判,本質上還是一個人,必然還享有基本人權。不是逮捕現行犯的情況,而是犯罪嫌疑人已經被逮捕之後,若有人因為看不過去而動手打了罪犯,或開口羞辱對方,對方仍然可以對打人或動口罵人者提告。

國家不會因為某人犯罪就賦予一般公民毆打或辱罵犯罪人的權力,一個人也不會因為犯罪就自動喪失基本人權的保護。

就算退一萬步來說,罪犯被法律判刑確定褫奪公權,其他人還是不能打他或辱罵他。只有國家才有權利執行制裁,只有國家行使的暴力才合法,其他人都必須嚴守人與人之間的分際,絕對沒有「因為他犯罪,你就可以揍他」的因果關係。

在台灣,有些人把可受公評之事過分放大了,無限上綱了。一個母親如何教養孩子也許是可受公評之事,父母以違法行為教訓孩子可以報警,但以辱罵或恐嚇言詞談論這件事情,並非法律所保障的言論自由,更別說打算自己動手教訓那些讓你看不下去的父母。不是某個人的行為讓你看不下去,或明顯違法,就代表你取得了不被法律約束,可以任意辱罵或恐嚇對方的資格。

雖然某些人的作為讓人憤恨,不過國家不允許私人使用暴力,即便是制裁犯罪也得由國家出面。人民如果自行教訓了犯罪者,也同樣要吃上官司。

三、道德應然論主導的正義魔人心態

相信社會應該按照自己信奉的道德應然標準運作,自己有權力和義務教訓不奉行此道標準的人。不遵守此套標準者皆為妖魔鬼怪應驅除或誅殺之。

之前有醫生在網路上發言批評珣珣媽,就是心中存有一套自己的道德應然,醫生的言論或許只是提醒(雖然我覺得一個公民沒有資格過問另外一個並沒有違法的公民的生活方式,只因為對方的生活方式自己看不順眼),但隨之而來的網路輿論卻有許多不堪入目的羞辱性或毀謗性字眼,這是非常荒謬而不可思議的事情。以言語羞辱珣珣媽的網友,反而是法律意義上的明確犯罪行為,只要被羞辱的當事人提告。

混淆個人主觀道德標準跟維護社會秩序的法規之標準,往往會造成被自以為正義人士批評者沒有違法,批評者反而犯罪的弔詭。

用髒話羞辱人或毀謗人並不是評論可受公評之事的正確方法,而是違法行為,不過這一點認知在台灣仍然極為欠缺。許多人大概從未意識到,自以為正義的去辱罵或傷害一個自己看不下去的人的作為,其實違法會被告甚至裁罰的,反而是自以為主持正義的那一方!

罪犯再壞也輪不到人民來教訓,最多只能敦促國家從嚴懲處。至於別人的價值信念和自己不同就問候人家祖宗八代的,無論動機多麼高尚純潔,行為都是違法的,務必戒慎恐懼,自己才是違法的罪犯。

桃子0324 wrote:
行得正,做得直
難道經不起道德公審?

如果不是師生,當初沒有"交往",
何來公審?

如果真的這樣,歷史就不會把獵巫時代稱做黑暗時代
大陸文革也不會被譴責了。

TfhC wrote:
如果真的這樣,歷史就...(恕刪)


就我在大陸所看到的,也許是因為經歷過文革,他們中的大部分民眾對於聚眾批鬥之類的事件是有相當強的心理牴觸的,與其相比台灣人民法治觀念可以說還沒有完全成形。
wndforce wrote:
用法律以外的手段制...(恕刪)用法律以外的手段制裁,這種行為通稱私刑,發動私刑的人可以被稱為暴民,是國家法治的破壞者



有沒有搞錯?

你要不要再看看"私刑"的定義

道德的譴責, 算私刑

那不就只能歌頌,
wndforce wrote:
用法律以外的手段制裁...(恕刪)


你說得是,
如果一個社會需要非法正義
這社會出了什麼問題

希望事情趕快水落石出
希望能讓現在正在進行或
有計畫的狼師,引以為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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