暫時還無需考慮棄風問題在發生棄風是否會發生之前,可能要考慮的是目前台灣的燃氣電廠的升降載速度是否可以滿足大量的綠電變化目前我觀察到實際發生的用電升降載最大速度, 大概是10分鐘150萬千瓦以下而以今天太陽能的發電情況來看11:20分 82.3萬千瓦, 11:30分 111.6萬千瓦, 相差29.3萬千瓦由於未來2025年的太陽能裝置量20GW, 是現在的11倍因此屆時10分鐘發電變化量可能為322萬千瓦, 超過現在的2倍這麼巨大的升降載壓力是否會造成整個電力調度出現問題, 還有待後續觀察
yesstem22 wrote:這可不是我說的,是前核四廠長說的,你這業外人士會比台電前廠長清楚核四本來就是要取代附近老舊燃煤發電廠退役下來,不是說要取代核一核二核三懂嗎? 哈哈哈...所以這位廠長敢說核四的發電量大於核一二三總和??如果小於核一二三總和,也不必火力去補,可以用愛發電??
hsuing692 wrote:忽然想到...如果風電多到需要棄風,那棄風的損失算誰的?應該很有可能是算在台電頭上吧??商人不是吃素的。 我也不知道,這招是中國發明的(相信是有用啦,不然怎麼一直用)看看台電怎麼跟廠商談.不過這確實值得注意,謝謝您的提醒.
stunmaker wrote:看看台電怎麼跟廠商談. 不用談,契約有寫風力發電離岸系統電能購售契約第 九 條 運轉與調度如有因甲方或所屬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之執行安全調度、工作停電、電力系統發生事故或甲乙雙方設備檢修等因素需要,乙方應配合甲方要求停機或減載,其因而短少之電能躉售,乙方不得要求甲方補償。前項甲方或所屬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之要求停減供電能期間,乙方超出甲方要求所供應之電能,應於當期購電度數扣除,不計購電電費。
過客4112 wrote:風力發電離岸系統電能購售契約第 九 條 運轉與調度如有因甲方或所屬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之執行安全調度、工作停電、電力系統發生事故或甲乙雙方設備檢修等因素需要,乙方應配合甲方要求停機或減載,其因而短少之電能躉售,乙方不得要求甲方補償。前項甲方或所屬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之要求停減供電能期間,乙方超出甲方要求所供應之電能,應於當期購電度數扣除,不計購電電費。 大感謝所以台電應該是有想清楚這些雜七雜八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