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仗是整個國家的事,你不得不上戰場,別逃避啦

wengmingmai wrote:
呆丸有這麼自由囉?現(恕刪)


我個人是沒授權他可以貼~
只能這樣告告看,看看台灣是不是真的那麼自由了
juneblue1977 wrote:
肉搜別人當有趣~你知道你有觸法的危機了嘛?


哎呀~我好怕啊

你的健保卡問題怎麼不再貼了?同一個問題你貼了幾十次你幾不覺得煩,看的人還覺得無趣,明明知道答案的問題何必問

還有你是攝影師嗎?攝影師講求照片的美感,是否也能將你的藝術天份發揮在回文裡,而不是貼一再重複的文,提醒你了還一直洗版...豈不是讓人看的人很乏味?同一個討論串裡一文多貼,有何意義呢?
juneblue1977 wrote:

依據個資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一、法律明文規定。二、為增進公共利益。三、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危險。四、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五、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六、經當事人書面同意。公開他人個資,即屬利用個資之行為,若不符合上開規定,請千萬不要將當事人之個資公開。另外,依前述個資法第二條對於個資定義相當的廣,舉凡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等等,都包括在內。
只要是可直接或間接識別個人得資料,其實非常的多,如果單純認為只有身份證字號、電話、地址等為個資,那就錯了,原則上只要能從資訊中識別出特定的個人就算是個資。以後要公開他人個資時,千萬要注意。雖然這種罪刑屬告訴乃論之罪,得予當事人和解而撤回告訴,但要記住,公開他人個資,不僅僅可能涉及民事責任,這是有刑事責任的。



個資法你都貼出來了,貼出來自己先看一下,我貼的完全對不上以上任何資料,所以我說你不太懂法律

然後你的帳號一打 juneblue1977

甚麼結果都出來了
tivar wrote:
果真是不敢打出來三句(恕刪)


都引言了,沒看到嗎?木小?

tivar wrote:
蔡英文經濟搞不好,只有防疫做得不錯


防疫不是時鐘做的?

tivar wrote:
至於獨裁專制這張口就來的屁話,你放在肚子裡比較好,等到哪天連國民黨都沒得選舉了,你才有資格批評執政黨獨裁專制


是忘記還是不敢想起?



說好的民主聖地呢?宜蘭縣政府8日擅自把救國團龍潭游泳池兩千多坪、市價約1.6億元的土地變更所有權人為「宜蘭縣」,事前完全沒知會也沒有溝通,還說是登記錯誤可以直接塗銷,把救國團氣到不行,10日召開記者會出示土地權狀、建物權狀、買賣契約書及政府公函等,並已向宜蘭地檢署按鈴提告。

投票立法 就可把民間資產收歸國有
農田水利法三讀過關 全台水利會歸國有
tivar wrote:
哎呀~我好怕啊你的健(恕刪)


放心啦~~我已經向站務表示
你把我的個資放在公開論壇,該怎麼處理就怎麼處理,
我個人做什麼不重要~也沒必要在公開論壇說

你一直到現在連自己哪一國的國籍都不敢回覆了,
坦白說要你是外國人真要告還不知道要去哪告你
只是中華民國的健保你還是剪了吧~~

不是想台獨嘛?怎麼這麼捨不得你覺得過時國號的資源
tivar wrote:
大哥,個資法你都貼出來了,貼出來自己先看一下,我貼的完全對不上以上任何資料,所以我說你不太懂法律

然後你的帳號一打 juneblue1977

甚麼結果都出來了



沒關係沒關係~~懂不懂法律等有機會你再慢慢解釋
google的到是一回事,但不表示你可以貼在公開論壇上,光是公布我的性別跟家庭狀況這點就是有問題了,
或許你是對的~~等我走一趟流程就清楚了
juneblue1977 wrote:
你一直到現在連自己哪一國的國籍都不敢回覆了,
坦白說要你是外國人真要告還不知道要去哪告你
只是中華民國的健保你還是剪了吧~~



同個問題你真的很堅持

我就貼一下,信不信由你啦,也給前面問這麼多國籍跟當兵的一個交代,你要說網路上抓的也就隨你便



然後拜託不要再問知道答案的問題,老梗超煩


juneblue1977 wrote:
google的到是一回事,但不表示你可以貼在公開論壇上,光是公布我的性別跟家庭狀況這點就是有問題了,



吹牛...公布別人性別這我第一次聽見!後面的理由也超級勉強


依個資法第51條規定,自然人為單純個人或家庭活動之目的,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者,不適用個資法。而「人肉搜索」應非基於單純個人社交活動之目的,並不符合本條規定之要件,仍應適用個資法。個資法第19條係對非公務機關(包括自然人)對個人資料的蒐集、處理之規範,故合法的「人肉搜索」除了應有特定目的外,若該資料係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例如部落格、公開相簿或Facebook,或是個人資料取自一般可得之來源,如新聞報紙或公開之網頁資訊等,抑或搜索之目的係與公共利益有關,則無違個資法之規定。此外,對於個人資料之利用,個資法第20條亦有所規定,原則上仍應於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綜上所述,網友們在為「人肉搜索」時,仍應注意是否具備公益目的或其他特定目的,且搜集個資的方式亦應取自於一般可得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來源,始合乎法律規範
Hi,
我幫你問過當過檢查官,現在是法官的朋友了
他回答,對方雖公開照片,但未允許的轉貼如果還有涉及辱罵,會有刑事跟民事責任
但如果只是單純未允許的轉貼不涉及辱罵,可能會有民事責任
以上,請知悉...

ps:不過你好像拿掉轉貼了

tivar wrote:
哎呀~我好怕啊你的健...(恕刪)
凡之夢田 wrote:
Hi, 我幫你問當過(恕刪)


了解,看了退伍令,您也滿意了嗎?
凡之夢田 wrote:
Hi, 我幫你問當過(恕刪)


感謝您協助~本人並無授權該網友轉貼
會儘速前往一趟警察局進行後續報案事項~
我沒叫你貼退伍令,而且你塗到什麼都看不到,沒啥意義喔...
tivar wrote:
了解,看了退伍令,您也滿意了嗎?...(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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