豆子小珍珠 wrote:
所以建商究竟是算通知還是送達了?
反過來說,法院傳票能不能也來這招?因為不收就說沒被通知(或送達?)。...(恕刪)
樂揚建設委任律師則指出,舉凡法律上各種「集會」或「開會」之通知,如股東會、董事會等,實務上都是採取「發信主義」,都更條例也沒有強制規定,權益相關人一定得收到信不可,所以程序上並無瑕疵。
高等行政法院當初裁決,如果公聽會通知書採到達主義的話,「則公聽會之舉辦將曠費時日,而陷整個都市更新程序延宕至不能進行之窘境,顯失立法之原意,故關於公聽會期日及地點之通知,應採發信主義…至於應受通知者實際有無收受該通知在所不問」。(判決書P.13)
最後,大法官釋憲判決確定,主管機關應將計畫相關資訊「送達」土地與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
以上確定本案只達到「通知」未達「送達」的法定標準。違憲無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