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R wrote:
路過貼張圖:各位繼續...(恕刪)
來源?

要說現在正夯的人是有因特定身分而有特定目的的話,最好能有個比較可靠的來源,
不然很多人都會直接說你在抹黑、栽贓,但特定人說的話卻都不是抹黑、栽贓,而是愛台灣
Brodylin wrote:
1. 台灣金融業登陸...(恕刪)
妖怪 wrote:
真是很無奈,協議沒有100%有利於我,這還需要你說嗎?
你真的懂人家在抗議啥嗎?訴求啥嗎?
你腦袋是如此簡單在思考嗎?
黃國昌 公視有話好說...(恕刪)
艾倫先生 wrote:
不是丟20萬美金來就可以來台生活一輩子
是要有賺錢,財務報表政府會審合
請查見以下附屬條文
依法於臺灣地區投資之事業,符合下列資格者:
一、設立未滿一年者,實收資本額或中華民國境內營業
所用資金金額達新臺幣1,000萬元以上。
二、設立一年以上者,最近一年或前三年平均營業額達
新臺幣1,000萬元以上、平均進出口實績總額達300
美元以上或平均代理佣金達100美元以上。
1.經理人限1人。
2.主管或專門技術人員(應具學士或碩士學位並有2年以
上工作經驗),已實行投資金額30萬美元以上者,得
申請1人,每增加50萬美元, 得申請增加1人,最多
不能超過7人。辦事處限1人。
3.有特殊需要者不受限制。
(恕刪)
艾倫先生 wrote:
不是丟20萬美金來就可以來台生活一輩子
是要有賺錢,財務報表政府會審合
請查見以下附屬條文
依法於臺灣地區投資之事業,符合下列資格者:
一、設立未滿一年者,實收資本額或中華民國境內營業
所用資金金額達新臺幣1,000萬元以上。
二、設立一年以上者,最近一年或前三年平均營業額達
新臺幣1,000萬元以上、平均進出口實績總額達300
美元以上或平均代理佣金達100美元以上。
1.經理人限1人。
2.主管或專門技術人員(應具學士或碩士學位並有2年以
上工作經驗),已實行投資金額30萬美元以上者,得
申請1人,每增加50萬美元, 得申請增加1人,最多
不能超過7人。辦事處限1人。
3.有特殊需要者不受限制。
(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