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uuk0101 wrote:
少數服從多數,9%總統要不要自己下台?...(恕刪)
你這樣叫選輸9%的那些人情何以堪?
政你媽的風 wrote:
有人會這麼講:憲法第十五條它只講到說人民的生存權、工作權、財產權應予保障,有人
認為服貿協議正是要來保障人民的生存權、工作權、財產權。但是,我們從服貿相關條文
規定來看,顯然地,人民的疑慮在於:萬一這些中國的資金與人員進入到台灣之後,會不
會剝奪人民的工作機會?造成我國人民失業率更加提高?那這顯然就會造成工作權的一種
侵害。
因此,我認為大家應該把焦點不必在所謂的程序問題上再作爭執,而應該從憲法保障人民
生存權工作權財產權的角度來看。如果說將來服貿協議通過之後正式實施,有產生對人民
生存權工作權財產權侵害的時候,那就已經違反了憲法保障的這三大基本人權,這就有違
憲之虞。因此我認為,我們現在在處理服貿爭議的時候,是不是應該跳脫出原來的角度,
從憲法保障人民基本權利的觀念來著眼,而不要陷於所謂的程序上問題打轉。以上就是我
對服貿爭議所發表的淺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