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麼會這樣?? 口交不算通姦罪~

kaots wrote:
簡單來講......
以後左右鄰居之間每晚招開吹喇叭大會
無法可管對嗎.........(恕刪)

國法可免,家法難逃,到時剪刀侍侯,或拍幾張照片上網
恐怕會比被判死刑更難過...

所以還是要謝謝恐龍法官與充滿文字遊戲的法條存在...

kaots wrote:
有法律神人在嗎? 不能告通姦請問要告哪一條...(恕刪)


妨礙家庭~
社會中心/新北報導

一名男子因與妻子感情失和,並懷疑妻子出軌和一名單車隊友有染,竟然仿效《CSI犯罪現場》的查案精神,將妻子的內褲以棉花棒採集DNA,果然驗出男方的DNA,因此怒告通姦。但法官審理後認為,這並無法證明兩人性器官有接合,因此判決無罪。

檢警調查發現,邱姓男子和蘇姓女子結婚後,因為感情不睦,蘇女在2011年5月10日晚上,拿著手提袋要外出,丈夫發現裝有情趣內衣,蘇女稱說要到摩鐵放鬆,雙方一陣爭執,蘇女將物品丟在床上後出門。隔天蘇女回家後,邱男在洗衣籃內發現妻子的內褲沾有不明精液,懷疑她和單車同好黃男發生關係。

邱男隨即發現影集《CSI犯罪現場》的查案精神,採集到妻子內褲上的DNA送驗,並對2人提告通姦。根據《蘋果日報》報導,經比對DNA後,確認內褲上採集到的DNA和黃男吻合,檢方予以起訴。但法院開庭後,蘇女坦承原有想去摩鐵意念但最後沒去,只和黃男在河濱公園聊天。

她泣訴和丈夫吵架時,一時情緒激動有和黃男擁抱,也感受到對方起生理反應,但自己認為已婚且是基督徒,最後主動提議脫下內褲,讓黃男自行解決,之後對方解決後再交還給她,強調2人沒嘿咻。法官審理後比對雙方證詞並無出入,加上無證據證明2人有去摩鐵嘿咻,查無性器官接合,因此判決無罪。
這更證明戴保險套和假陽具一說是可以行的通,理論上戴保險套或假陽具並未符合實質上交媾行為,此舉應不違反法律規定,又或是可舉證假陽具長短,以及結合深度來明示並無犯罪意圖,實質上陽具將保險套送入陰道內也並無"直接"結合,雙方當事人也都遵守法律,應給予認同。

隨便的藍 wrote:
妨礙家庭~...(恕刪)

我查了"妨害婚姻及家庭罪"如下
第239條 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問題還是卡在"通姦"這個"姦"字.........
吹喇叭看來還真的無法可罰
名嘴只會消費別人的傷口,他們發言,我們發炎。
kaots wrote:
通姦罪構成要件是性器官接合,口交不算數,偵結不起訴處分
-->有法律神人在嗎? 不能告通姦請問要告哪一條?...(恕刪)


通姦罪根本就是法官自由心證的,什麼性器官接合只是輔助性的判決...
說不定很多案子判通姦無罪的,背後是有錢或有力人士在幫忙也不一定~~

抓姦目睹夫嘿咻 夫裸奔關門狠夾妻
施婦提起的刑事與百萬民事賠償,雖然連某出庭時,以蒐證畫面僅有「肢體動作」未拍到性器接合,否認通姦,還瞎掰「天氣熱,裸體聊天」,僅承認「抱在一起親熱」,但法官不採信,判連某應賠施婦40萬,被告通姦及傷害部分也被判刑4月及拘役40天。


吃老闆睡老闆娘 員工在MSN露鳥搞鹹濕
李男在法庭上辯稱,自己並未和老闆娘發生關係。MSN的對話內容只是在玩網路虛擬性愛,並不能證明他和陳妻通姦。但法官認為李男和陳妻的對話,內容談及彼此的性器官和性行為,加上陳男掌握兩人前往汽車旅舘的照片、兩人如何編織理由的情節等,認定兩人有通姦事實,判處李男須賠償30萬元。


來個無罪的平衡一下,
裸男女拗「拔罐」通姦無罪
東元電器經理黃佐麒兩年前與女護理師趙妍琳外遇,黃妻氣得找一統徵信社捉姦,徵信員去年十月帶黃妻到趙女租屋處開鎖闖入,強拍兩人裸照,事後雙方互控通姦、侵入住宅等罪。沒想到,台北地方法院昨竟採信黃與趙女裸身拔罐沒性交的說詞,認定通姦案罪證不足判兩人無罪


有沒有性器接合都是法官腦袋自己想出來的才算,"自由心證"搞的台灣亂七八糟~~
司法一下死一下活的,全由法官說了算....
看了那麼多案例,大家有沒有想到,外遇的根源是夫妻感情不睦?
當婚姻出現問題,不思考如何挽回感情,只想到靠法律去抓姦,為的是向第三者要錢。
通姦罪的存在就像某位部長說的,真的讓人面對外國人時都覺得自己的國家很落伍。
我們的法律是用來保障沒有感情的婚姻嗎?
因為這樣的法律保障,大家都不用努力維繫感情了?
所有婚姻裡的權利義務都變成應該的責任?
通姦罪最後都把矛頭指向第三者,
但是,夫妻感情不好的是因還是果?感情不好難道都是第三者的錯?婚姻中的兩人都沒有責任?





usherlee wrote:
通姦罪根本就是法官自...(恕刪)



要是沒有自由心證

以上應該都是無罪釋放吧

沒有性器貼合的證據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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