旋風用心棒 wrote:
不要想跟laovvye辯,他有受過專業的法律訓練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638&t=3900180&p=2#50082649


真是太專業了

在那篇下他給炮到沒回了

什麼叫"專業的法律訓練"

第一次聽過有人用這說法!
通常學法的人就會說學法
做律師的就會說做律師
做檢察官的就會說做檢察官
不過這些人不會說受過專業的法律訓練....


難道是傳說中靠網上告人賺錢那種?
那些也是專業的法律訓練....吧?


劉肯尼 wrote:
什麼叫"專業的法律訓...(恕刪)


我也受過專業的嘴砲訓練
不過是在01

tenkaiharuka wrote:
不不,我是用你這段話...(恕刪)


講白一點
照法律走的工廠很多
不照法照走的也很多
你的待遇有多差
有多逆來順受
其實我不在乎

請你回答我一個問題即可
勞基法37條未排除輪班性質工作
正常契約且合乎勞動基準法的情況下
憑哪一點規定可以排除勞基法39條而不與給薪
guareian wrote:
真是太專業了 在那篇...(恕刪)


一個人的信仰
我很難改變
也不想去說服

先入為主
排除其他任何可能性
已不符合無罪推定及罪疑唯輕之基本普世價值

討論以偏離法律
故無多加辯論
laovvye wrote:
講白一點照法律走的工...(恕刪)


還在法條嘴炮咧,經過專業法律訓練的
等你有足夠的工作經驗再來討論會較好

言歸正傳看那薪資單,勞保扣多少錢才是重點,表示公司為他投保哪個級距,
你再去查查勞健保部分負擔對照表,然後公司只會給員工低報或實報,沒有高報的
他正常月薪就在那個價碼或以上
tenkaiharuka wrote:
還在法條嘴炮咧,經過...(恕刪)


所以假被吃
沒有法律根據
單純只是魯蛇與雇主間的淺規則囉

投保級距是看"總薪資"
當然也包含加班費
這跟月底薪又有何關係呢
tenkaiharuka wrote:
然後公司只會給員工低報或實報(恕刪)


投保級距
不能以少報多
不能以多報少
可以投高
不可投低
麻煩自己問一下你門公司的人事

第72條第三項。投保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將投保薪資金額以多報少或以少報多者,自事實發生之日起,按其短報或多報之保險費金額,處四倍罰鍰,並追繳其溢領給付金額。勞工因此所受損失,應由投保單位賠償之。

除了打臉
還是打臉
laovvye wrote:
所以假被吃沒有法律根...(恕刪)


就說你沒工作經驗咩,除非你想很遠,想到將來退休的勞保給付
不然員工當然歡迎老闆低報,這關係到每月勞健保扣的錢
報越高扣越多,公司也負擔越多,公司跟員工利益一致,拜託老闆低報都來不及了
(這年代哪天在路上飛來橫禍掛掉都不足為奇了,還想到退休咧,會不會想太遠)
別討論這個啦,你又沒待公司行號的工作經驗,討論這有何意義


正題是那薪資單,勞保級距在3萬,如果薪水沒到3萬,正常人不會抗議?


補充:
還在用月薪的說法咧你,別串都討論過了
就這樣了,你繼續只會拿法條嘴砲的話,我就不說了
好比有實戰經驗的人在跟一位只會紙上談兵的人討論一樣
tenkaiharuka wrote:
就說你沒工作經驗咩,...(恕刪)


所以不止假日
你連投保級距都沒東西可反駁囉
只能在自己卑微的人生反覆跳針
所以你的結論是這樣??

不曉得魯蛇被違法老闆的壓榨的情況
這點我真的很抱歉

tenkaiharuka wrote:
勞保級距在3萬,如果薪水沒到3萬,正常人不會抗議(恕刪)


麻煩先問一下你們人事
勞保勞工負擔比例為多少
勞保級距跟勞退又有何關係

麻煩多充實一下
不要像個草包猛被打臉
laovvye wrote:
投保級距是看"總薪資"
當然也包含加班費
這跟月底薪又有何關係呢...(恕刪)


-1

投保薪資是看常態性之月薪所得
不會計入加班費及獎金(季獎金, 年終獎金)所得
因為他....真的不確定, 所以無法計算
但, 常態性之各式定額津貼, 甚至定額之全勤獎金等等,
通常(比較有良心的公司)都會列入投保薪資之計算基準
這是實務, 請參考

只要是排班, 就沒有所謂的例假 (週六及週日)
週六週日出勤, 就與一般日出勤是一樣的, 不會多錢
(樓上已經有人貼出條文了)
但有國定假日, 遇到國定假日出勤是要加錢的
以上都有法律上的明文規定...
但實務上, 就是有些排班的員工喜歡週六或週日請假
所以就有些公司會特別訂出一些特殊的遊戲規則來防堵這種事的發生
例如, 全勤獎金及工作獎金等等
這些作法, 並不違法
以小花的例子,全勤獎金自然沒有, 工作獎金也被他主管歸零
個人認為, 一點都不意外
流水線上缺一個洞,事情當然大條,要是我...也是這樣做


說一個例子, 幫助你了解
一般請假扣薪,如何計算
有大多數的公司是以每月工作30天, 每天工作8小時, 為基準計算
例如, 月薪24,000 每請1小時之事假就是
24000/(30*8)=100
有部分公司是以實際上班日數來計算
例如當月正常上班天數為21天, 每天工作8小時
一樣以月薪24,000計算,每請1小時之事假就是
24000/(21*8)=143
兩種計算的方式都有企業引用, 但差異很大, 高達43%
但兩種算法皆為合理, 合法,
請問版友知道他的立意精神及其差異性在何處嗎?
勞基法是死條文, 就看資方如何合法引用
版友只知條文,卻不知企業主如何合法引用
若有心想當老闆或晉升管理階層
誠懇建議多看一些薪酬管理原理的書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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