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we123 wrote:拉回主題: 今天如果鄭捷未成年他家長一定要負責任這不用說了重點是一個成年人..................就該為自己負責任...(恕刪) 別在那兒用二分法在分析事情了,未成年要負責,成年了就不用負責,如果是你的親人被害了,你還說得出這種話, 再來說項吧 !!
這父母確實有點怪 因為他兒子是第一次犯罪而且還是學生 他們家境也很好 也不用他出外打工生活還是在父母的供應正常的 總會想去看望他 問他爲什麼要這麼做說不定是因為父母的關係 才去犯這個錯不然就是想劃清界限 讓受害者家屬知道他們是不會替他善後的 斷了想找他們付道義上之責當然這是往人性壞的方面想畢竟在法律上 他是成年人在怎麼罰 也不會罰到他們父母身上
hanawa wrote:原來鄭捷從出生到犯案都只和他父母有接觸而已,真是該死的父母,把鄭捷從一個可愛的小嬰兒教成變態殺人魔,真可怕。...(恕刪) 你要說的是, 鄭捷是別人教出來的.是這樣嗎 ?要不要說, 馬總統出來面對, 這樣會不會比較快 !! (請別政治化了 !!)
jeff345 wrote:這父母確實有點怪 因為他兒子是第一次犯罪而且還是學生 他們家境也很好 也不用他出外打工生活還是在父母的供應正常的 總會想去看望他 問他爲什麼要這麼做說不定是因為父母的關係 才去犯這個錯不然就是想劃清界限 讓受害者家屬知道他們是不會替他善後的 斷了想找他們付道義上之責當然這是往人性壞的方面想畢竟在法律上 他是成年人在怎麼罰 也不會罰到他們父母身上 ...(恕刪) 這位大大,你說的真好, 就是這種不尋常的反應.讓人不得不懷疑,他的父母, 他的家人的真正動機.在 01 上希望多看到這種理性分析, 面對事實的言論.這對國家社會, 才有幫助.
媒體..起底啦.全都攤在陽光下.該賠不該賠.心理就有底真的沒有關係.窮.日子難過.........可以洽慈濟幫忙..星雲也可 宗教團體要站出來吧有錢.關係好..該賠的還是賠一賠..兒子養成這樣不應該...父母處理的態度做法真的..很特別內褲錢也沒..騙阿財喔
sandydy wrote:別在那兒用二分法在分析事情了,未成年要負賣,成年了就不用負責,如果是你的親人被害了,你還說得出這種話, 再來說項吧 !!...(恕刪) 畢竟中華民國是個自由民主的法治國家而不是第三世界伊斯蘭國家我們還是得就法論法,所有的人都受到法律的保障和約束,犯錯的依法懲罰,守法的依法保障鄭捷犯法,因此法律要對他做出懲罰,但鄭捷的父母沒有犯法,法律必須保障他們的合法權益這是一個普世價值和標準,不能因個人喜惡而去更動改變,因為這標準不只適用於鄭捷以及他的父母,同樣也適用在其他人身上道德就是另外一個層面的東西了,對付不講道德的人最多也只能用輿論去譴責他,擅動私刑也不過是另一個鄭捷的分身而已他父母願意對受害者家屬們做出補償當然很好,但如果他們不願意,你又能怎樣?這是他們的合法權益
這根本就是社會共業有一次,我告訴一個小四的小男生他某個同學穿衣服很漂亮而那個小四的小男生就一直取笑那個小女生有道很大的燙傷我告訴那個小四小男生,不可以用令別人傷心的缺陷去取笑別人,而令人傷心那個小四生回答我,挖,好大的胎記!一個人,在他小時候就成為取笑的對象在他心裡種下自卑與不滿的負面陰影,與邪惡的種子而在他成長過程中的挫折,社會的不平都會讓這邪惡的種子成長,負面陰影擴大社會負面行為加諸於他身上的,將成為他心裡邪惡的種子灌溉的泉源並使邪惡不斷成長茁壯最後,在他無法控制的情緒下,造成了社會的悲劇如果殺人者有罪,讓罪責止於殺人者如果你認為他的同謀,親人有罪,你必須去證明他的罪依他的罪,要求他的刑責用刀殺人的、必被刀殺以仇恨對待仇恨,必將引發更大的仇恨社會的公理,不是用來灌溉邪惡的種子,讓其在社會每個角落蔓延
sandydy wrote:你要說的是, 鄭捷是別人教出來的. 我要說的是鄭捷犯此案件,沒有證據之前,不該牽拖是他父母教導所造成。sandydy wrote:要不要說, 馬總統出來面對, 這樣會不會比較快 !! (請別政治化了 !!) 你喜歡當政治魔人請自便,別隨便拖人下水。
關於這主題,如果是討論社會風氣他的父母,基於某些道義,或許依照其自由意願,適度的金錢幫助或補貼受害人。我覺得是大家都比較期望,或能接受的。(這段文字中,沒有"責任"與"補償"這種字)但如果是聊法律,法律具有廣泛性,平等性,與一體適用等觀念。並不因一人而設定一法。也不因為這案子的兇手家庭是貧窮,還是富有。如果諸位覺得殺人,傷人,之後,無論兇手成年未成年,無論是否是學生,他的父母都應繼承或承擔連帶責任。這樣是合理的。...那或許他的大學老師,大學校長也應該有連帶責任,是不是也要捉去關,或賠償如果,你都覺得這是合理那就寫信去給你的立法委員,或你自己出來選立委這種觀念,說真的,是非常落後且八股的觀念。在民國25年以前,就是落伍了在全世界,自由民主地區,我都沒聽過這種。我們的刑法,民法,真的有必要回到100年以前嗎?當然,並不是所有的法,都是完美,或完全對應相當的比例原則,在這案子中,受害人所受補償依照現行法律,是幾乎沒有被補償的機會。這或許可以透過社會救助,宗教團體等民間力量來補足。但...所謂法,是全民形成的管理與行為共識。不可輕言廢立最後,我補充一下,中華民國的法,並沒有很強的報復性特質。主要觀念是隔離。你認為的公理,是100年前的公理正義。目前的法,並沒有這種特性。依照對等報復原則,其實也不用兇手他爸爸賠錢,兇手殺四人,就是直接抄他家,槍斃四人也就是他爸,他媽,他弟,還有兇手本身,這才是最最對等公平的,不是嗎?但這種觀念,大概是1000年以前的觀念。你 Lag 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