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JI01 wrote:
這位大大說的正是我們這些看不懂你們法律討論的人的心理話,
說實在的若真遇惡質的債務人, 不管有沒有支付命令, 打官司免不了的,
還不一定要得回來呢! (不然國家就沒有欠稅大戶的問題)
那些用一句: 法律本來就不應同情這些讓自己權利睡著之人
實在讓人看清楚法律人的冷血.
(恕刪)
舉個白話的例子讓不懂法律的人也好了解
現在離婚率很高分分合合很常見
有人離婚了不付扶養費怎麼辦
遇到惡質的人打官司免不了啊??
那麼拿到扶養費前還要先花錢打官司...等幾個月...
生活中很多應該給錢卻不肯給的時候
未必都是借錢欠債才會有債務問題
也未必都需要搞到花錢打官司、等幾個月
先用簡單方式處理、遇到有爭執不認帳的再進入訴訟
這是每年四十萬件支付命令的用意
鼎 鑊 甘 如 飴 求 之 不 可 得
KJI01 wrote:
這位大大說的正是我...(恕刪)
法律本來就不應同情這些讓自己權利睡著之人
這句話哪裡冷血了
自己讓權利睡著,事後在要求法律保護這些自己讓權利睡著之人
對那些不讓自己權利睡著的人之保護卻失去衡平,甚至是影響到這些弱勢債權人的利益
這才是冷血
民事法是衡平法,絕不能為了保護特定利益,而犧牲掉其他當事人的權利,應該要做到利益權衡才對
這也是這一次修法最為人詬病的地方,該修的不修,不該修的卻大修特修
除了便宜那些惡質脫產的債務人外,我實在看不出這對防止詐騙有何意義!
PO該會議記錄連結,僅為使大家得以瞭解當年(民國89年)就支付命令由法官或法官之外之人所為之效力之討論?
問題是,這會議是以非訟事務官法通過為前提,還有邱聯恭老師明明是主張雙軌制,所以保留既判力並不衝突
至於吳從周老師下方的留言,有何意義嗎?
其實重點就是明明修錯了,卻不敢承認自己錯了
問題在於:救濟程序開的不夠大。前面審查寬鬆,後面救濟又嚴格,對當事人當然不公平。因此,修改方法很簡單:只要在再審針對支付命令訂一個特別規定可以提起再審的要件就可以了;或者根本仿效德國法要求必須兩階段才可以取得既判力也行。但現在為了找一個石頭,拆掉一整座城堡,難道不是貽笑國際的修法?
這段話確實是中肯之言
補充一下所謂的兩階段(司改會講得很模糊而且避重就輕,不過我還是借用其文字來解釋)
德國法之執行裁定,債權人向法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法院經過第一階段審查通過後,會寄發支付命令予債務人,請債務人於一定期間內給付款項予債務人或異議(無須附理由),如果債務人未在此段期間內異議者,債權人可以聲請法院核發執行命令,該執行命令即具有執行力,債務人如未於法定時間內,提出異議之訴(須附理由),該執行裁定即生形式確定力;到債務人窮盡訴訟程序後,該執行裁定即生實質確定力
至於何謂形式確定力和實質確定力,判決一經確定,即發生形式上確定力及實質上確定力,所謂形式確定力,即當事人不得以上訴方式請求廢棄或變更該判決,而法院除再審原因外,亦不得任意廢棄或變更該判決(;實質上確定力,即既判力,其作用包含第一、一事不再理,第二、當事人不得於其他訴訟為與訴訟判決意旨相反之主張,第三、法院不得於其他訴訟與確定判決意旨內容相牴觸之裁判。
這樣保留形式確定力的的修法我是同意的,但問題是司改會根本不是這樣修,而是直接連形式確定力都取消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