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仙事件,「因玩樂而發生意外不值得同情?」


Mmm~ wrote:
人權.....當然...(恕刪)


你還是誤解人權.公權.憲法的關係~唉算了

現在我們知道~政府早該嚴格規範粉塵活動甚至完全禁止
應注意而未注意.應規範而未規範

雖說意料之外不忍苛責
但身為普羅大眾應是用力監督.而非開脫

民眾需要的是加強危機與風險意識,不是一個政府禁止來限制去的

kf211434 wrote:
民眾需要的是加強危機與風險意識,不是一個政府禁止來限制去的


+1, 事過境遷, 你還會記得什麼? 只有當事人身上留下的疤痕及創傷要陪自己一輩子!! 自己要小心是最重要的..

幸福很簡單 wrote:
噴玉米粉犯法嗎?沒有。
開趴犯法嗎?沒有。
一面開趴一面噴玉米粉犯法嗎?沒有。
請問業者又有什麼責任?


某人開車撞死人了去坐牢,需要他違反了什麼交通規則(像是闖紅燈,超速或是逆向行駛)嗎?
kzer729 wrote:
八仙事件,「因玩樂而發生意外不值得同情?」

同情不等於無條件支持。

我同情傷者,所以我不會在這時候發文借這些傷者討炮。

我不完全贊同這些傷者的行為,彩色派對明明就很危險,就算不爆炸也有嚴重嗆傷的可能。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的行為要大眾怎麼支持?

polu wrote:
你還是誤解人權.公權.憲法的關係~唉算了


嘿嘿.....光會說別人誤解,卻沒法說出個道理來.......這也是因為憲法賦予人民胡扯八道的權力吧?
開趴灑粉這事情之前政府也沒有禁止,這次的活動據說也是合法的活動(更正,剛看新聞,活動是在抽乾的泳池辦的。擅自變更場地用途已違規),參加的民眾似乎也就跟一般開趴一樣,跟著台上的藝人一起唱歌跳舞。這樣出了事應該要檢討的是場地主人及活動主辦人,怎麼還指責參加者?就算參加者常識不足硬要算是責任好了,講人家受傷活該也太超過了。那種已不是在檢討了,根本是因為偏見仇視而在幸災樂禍。

Mmm~ wrote:
某人開車撞死人了去...(恕刪)

現在的案例不見得會做牢,甚至判無罪都可能
還是得靠檢察官認真一點搜證,不然也是會被業者律師打臉
爾俸爾祿,民膏民脂,下民易虐,上天難欺

tiger3456 wrote:
現在的案例不見得會...(恕刪)


這事件裡要找到主辦單位的業務過失,太簡單了。“過失殺人”“違反公共安全”這些罪名就夠判了。
幸福很簡單 wrote:
噴玉米粉犯法嗎?沒...(恕刪)


業者的責任就是 liability,我在去前發了一篇,台灣人的命比較不值錢嗎?

很多人是缺乏知識及需要再教育

工地喝有酒精的飲料,不穿鐵頭鞋等

我在美國的飯店服務過,常常將場地租借給其他業者,其他業者也都需要告知場地使用範圍等,

其實玉米粉的使用並未違法,只是意外,意外的發生,通常是超過二個原素成了變數,

大家不知道問題的嚴重,導致現場有火,造成悲劇

少嘴炮,多給意見,不要眼中只有藍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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