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ichardlu789 wrote:所以公司老闆在做這個決定時就會考慮其他員工和股東的反彈,一個處理不好對公司可能會造成不良的影響...只是這也不關我的事,做決策的公司自己承擔但政府在做這個決定時有考慮到納稅人的反彈嗎?亂開福利造成預算排擠減少建設,加稅或舉債...這可就有關我的事了 所以說啦,政府不要動,因為有納稅人會反彈;公司也不要動,因為其他員工和股東也有權利反彈,多做多錯,少做少錯,反正台灣共識就是:「我沒有的,別人也不准有」,什麼都不要給就最安全了。
gufan wrote:所以說啦,政府不要...(恕刪) 國有國法,任何事都要依法規來走,不應比較多人受傷或新聞報比較大就用特例執行天災補償就是天災才有補償,人禍就是人禍,不應和天災混淆在一起這起事件屬人禍,該誰賠就由誰來賠,不應由全體國民買單有薪假八仙事件的人有得休,那單一受傷事件是不是也應該要給假?要給錢要給假都沒關係,就修法立法,有法源依據,以後都照法律走,誰都沒意見
kuoyuan1 wrote:依據的法規竟然是天然災害的補償條例,我倒想看到政府直接導至粉塵氣爆的證據...(恕刪) "天然災害的補償條例"自從高雄氣爆後, 發現"氣爆"無法適用於"天然災害"就開始修改, 上個月定案後實施"天然災害的補償條例"目前內容已擴大為"重大災難", 但法規的名稱未變所以 目前是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