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eff5810 wrote:
大家有空看一下判決書...(恕刪)
你要貼也貼這個比較專業吧
103年度訴字第1627號
【裁判字號】 103,訴,1627
【裁判日期】 1040212
【裁判案由】 政府資訊公開法
【裁判全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103年度訴字第1627號
104年1月22日辯論終結
原 告 財團法人台灣人權促進會
代 表 人 邱毓斌(會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涂予尹 律師
被 告 教育部
代 表 人 吳思華(部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蔡甫欣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政府資訊公開法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中華民國103 年8 月22日院臺訴字第1030142501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訴願決定及原處分關於否准提供「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審議會」會議紀錄及記名投票單之部分均撤銷。
被告應就原告民國103 年2 月7 日之申請,作成准予提供「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審議會」會議紀錄(其中關於簽到表部分僅供原告閱覽、抄錄);及就記名投票單部分供原告閱覽、抄錄之行政處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