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13年孝子意外摔死保險竟拒賠

dunhilldun5168 wrote:
真的是舉證觀念錯亂...(恕刪)


讓人想到超人特攻隊的劇情阿

不過話又說回來了 因為意外發生而身故與因為生病導致意外發生而身故 這兩項就結果而言並沒有甚麼不同吧

又不是病故...


iijima_ai wrote:
相反的,要如何證明保戶不是因為心臟問題而突然摔倒導致後續的結果???...(恕刪)


欲加之罪何患無辭...
報告都寫意外死了,難道還要保戶本人或保戶家人來證明嗎???

昨天俺臉書有更好笑的三商文章,
三商主管竟然說是三商主動向法院遞狀,想澄清是否該理賠!!!

好奇妙的邏輯...
白天醫人晚上醫車,真愜意的生活啊。
這種夾雜疾病的意外
意外險本來就有不賠的空間
看恐怖片被嚇死
如果意外險有賠才奇怪
這案例死因診斷書有提到心臟疾病
對當事人本來就不利
我們不是當事人大概只能這樣推斷
走樓梯摔倒導致心臟病發死亡
走樓梯摔倒導致腦部出血死亡
如果是後者
理賠人員會直接出險
不會去跟當事人爭論
但如果是前者就很麻煩了
雙方有爭議上法院其實很自然
訴諸媒體網路很容易讓問題失焦
這家保險拒絕往來戶~~~~~~

dunhilldun5168 wrote:
保險公司要拒賠,是要保險公司去積極證明保戶是心臟問題而突然摔倒導致後續的結果...(恕刪)


是這樣沒錯!
對於對自己有利的主張,應負舉證責任。

法官依證據審判之,如果拒賠,保險公司本應負起舉證之責任。
dohan8850 wrote:
這案例死因診斷書有提到心臟疾病
對當事人本來就不利


只能說保險公司把自己保護得太好了,

這案例好像是說保意外險的人 不能有其他疾病,

即使是保了之後才得的(有誰可以保證保了意外險之後,不會得高血壓,糖尿病,心臟病的)

否則就算有天意外身亡 保險公司也會推說可能是疾病造成的,跟意外沒關係,

因為很難證明到底是"純"意外致死或者疾病致死,

既然如此 保險公司應該對有重大疾病的人拒保才對吧,

怎麼沒有拒保呢???讓人家白繳13年的保費,

保險公司白賺13年(幸好最後有要賠啦), 這點保險公司怎麼不解釋一下,

一直在心臟肥大裡邊鑽...
dunhilldun5168 wrote:
要如何證明保戶不是因為心臟問題而突然摔倒導致後續的結果???
=>保戶根本沒有義務,也不需要去證明這件事!
保險公司要拒賠,是要保險公司去積極證明保戶是心臟問題而突然摔倒導致後續的結果
而不是由保戶去證明保戶"不是"因為心臟問題而突然摔倒導致後續的結果
以下連結我在43樓有PO過
拒賠200萬保險金 保險公司:一般人不可能因鈍擊身亡
由此看來保險公司不單單只是驗屍報告上寫著:肥大性心肌病。就拒絕理賠。一定是有其他的證據才敢讓保險公司冒著被輿論抨擊的風險對簿公堂。
回到我之前發文的內容
家屬認為是跌倒撞擊到心臟就死了。
保險公司發現保戶有嚴重的心臟疾病,所以一個不會致人於死的意外撞擊卻奪走他的性命,認為是個人疾病致死。
雙方各有見解,那就交給司法去評斷

dunhilldun5168 wrote:
依你的邏輯
請問,是檢察官要證明嫌疑犯有殺人
還是要嫌疑犯自己證明自己沒有殺人,如果舉證不出來,就表示該嫌疑犯的確有殺人,直接抓去關了?
無罪推論

底下是一位學者對於這件事情發表的看法。小弟頗為讚同。
三商美邦意外險理賠案 學者:應建立制度
意外險理賠為何很容易有爭議?因為他只看職業風險等級而非身體健康狀況。
以進化史來看,膝蓋是不著地的,可為何1450總是跪著說話?

pk-king- wrote:
干!我有保三商連以...(恕刪)


不知道pk-king-大大在20樓引用的資料是從哪裡查來的?
要是一直都有更新,要投保前一定要先查一查申訴率,太重要了…

銀噹•馬汀 wrote:
金管會開罰七間保險...(恕刪)


(一)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部分:
1、 該公司有未依保單條款內容給付保險金及經詢問始給付保險金者,另有未落實以保單條款賠付之理賠政策,導致承保之招標規格,與要保之保險商品保單條款給付項目有差異時,產生賠付差異之情形者,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2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8條第3款第2目及第17條規定不符。


我說的是他8月份才剛發生該賠卻少賠被金管會懲處的事實...
請教你PO的那麼多案例裡那一間公司懲處是該賠卻少賠的?








iijima_ai wrote:
以下連結我在43樓...(恕刪)


意外的定義,需要再詳加定義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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