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髮錯了嗎?男警被記18支申誡恐免職

有那些國家的制服警察可以容許男警留長髮的,要不要先說說?

還是又要搞一個世界第一?
男警不可以留長髮這如果是原本就有的規定 那這警員不爽真的可以不要做
現在什麼事都要玩民粹就對了?
s7634672 wrote:
滑坡謬論BJ4

不模糊焦點以下略500字(或更多)
...(恕刪)


是不是謬論還要看底線畫在哪裡
如果,宗教,信仰,種族,年齡,性別這些底線都可以打破........那物種的底線其實也是可以被打破的,就看自由這東西會不會被無限上綱

先提醒一聲
人工智能未來在各領域中有很大的機會取代人類,跨物種的底線隨時可能被打破

http://arstechnica.com/the-multiverse/2015/06/realdoll-is-working-on-ai-and-robotic-heads-for-its-next-gen-sex-dolls-2/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aP6uxt3JJSU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Qbkdt8Wg1EQ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IhVu2hxm07E
女警也要執夜勤
女兵也要執夜哨
這二個我都見過
別在污蔑所有女性軍警人員

至於長髮是弱點
所以戰鬥人員都男性這個問題
及肩我沒見過
頂多妹妹頭
水下體幹憲特都有女性存在

但對於男性可否留長髮
就看規定怎麼寫
尤其是是軍警人員
imhung wrote:
有那些國家的制服警察可以容許男警留長髮的


別人不這麼做,不代表我們不行,反之亦同。

問題的解決是討論出來的,參考人家不是唯一答案。



newneil wrote:
男警不可以留長髮這如...(恕刪)


不爽不要做這個我在上面留言有提到,煩請按上一頁參考我的解釋。

民粹(Populism)是社會科學語彙中最沒有精確定義的詞之一。通常指的是菁英(Elitism)的反意。
簡單來講差不多就像是「草根/直接民主」與「菁英政治」那樣子的相對關係。

玩民粹?我不曉得你想表達什麼。

要直接強制廢法,也要他違反更高層級的法律(性別平等工作法?)
如果要修改法案,也得通過立院提出審核,並公告才得行之。

所以在你的眼中,修法這件事情是單純民眾講了就算了的嗎?


延伸閱讀:富比世:台灣不是先進國家的5個理由|天下雜誌
http://www.cw.com.tw/article/article.action?id=5073165


haoxinzuo wrote:
是不是謬論還要看底線...(恕刪)


我不知道你有沒有看懂滑坡謬誤的重點在哪,我來幫你highlight一下。

「使用連串的因果推論,卻誇大了每個環節的因果強度,而得到不合理的結論。」

我不知道你所謂的底線在哪裡,可以推斷出
「因為我們打破了對於性別的歧視,使得以後的社會也能夠普遍接受物種雜交」這樣子的理論,願聞其詳。

BTW你不覺得那個機器娃娃的頭有點恐怖嗎?


參考文章:【同性婚姻推理專區】同性婚姻與滑坡謬誤、訴諸恐懼的謬誤
https://tapcpr.wordpress.com/2012/02/14/同性婚姻推理專區同性婚姻與滑坡謬誤、訴諸恐懼/


極酸鄉民 wrote:
就看規定怎麼寫


你前面講得很對,後面就是要爭取的權益。規定是人訂出來的,我前面也有寫到法規設置的目的與精神,歡迎按上一頁參考。

s7634672 wrote:
別人不這麼做,不代表我們不行,反之亦同。

問題的解決是討論出來的,參考人家不是唯一答案。
(恕刪)


這種事做第一有什麼意義嗎?

IKOO wrote:
還有一點 當個警察自己都不守法了
那天在路上攔違規 人家嗆你一句 我違法你也違法憑甚麼抓我
請問他怎麼回答
mariase wrote:
說的也是,執法機關不先釐清內規有無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
要如何執法取信於民...


第 2 條
雇主與受僱者之約定優於本法者,從其約定。
本法於公務人員、教育人員及軍職人員,亦適用之。但第三十三條、第三
十四條、第三十八條及第三十八條之一之規定,不在此限。
公務人員、教育人員及軍職人員之申訴、救濟及處理程序,依各該人事法
令之規定。

法條是這樣寫的

你覺得有沒有違法

說真的

我看不出來

不讓留長髮 違了那一條



s7634672 wrote:
別人不這麼做,不代表我們不行,反之亦同。

問題的解決是討論出來的,參考人家不是唯一答案。


你真的說到我的心裏面了, 「別人不這麼做, 不代表我們不行」 我們台灣籃球規則應該改成球場上有兩顆球, 這樣才是創舉!!

s7634672 wrote:
然後「我違法你也違法...(恕刪)

可能我的表達方式有問題造成誤會
前陣子看了個影片
一個拼字比賽~
到最後一個輪到一個參賽者
因為他所抽到的字
發音類似於Negro
讓他一直不太敢發出音來

歧視是一個問題
但現在的社會還有另一個問題就是過度解讀歧視
或都我說白點
就是有人利用"歧視"來獲取自已的利益

今天小公司拒絕一個高階人材
不會有人說什麼
小廟容不下大和尚
大家都了
但今天一個應徵者
因為他是第三性所以拒絕了他
可能就會引起"歧視"的解讀

在下曾待過一間公司
就有個一個所謂偽娘
有老婆、小孩的
但上班是穿裙子的
下班回家變回男兒身
但他堅持上女廁
公司沒有出面阻止
(可能也是怕爭議吧)
但女同事私底下都會報怨
他們進廁所看到他
會先退出來
要上廁所也會先看一下
確定他在位置上才去上
不然就先忍者
為什麼要因為避免歧視
所以影響大多數人的權益
還是這些女性"民智"未開?

今天這個警察
就是用過度解讀"歧視"的方式
去達到個人的利益

而法規設置的精神在於維護社會安全及公平正義,所以不應當超越必要的的狀況。例如法律規定人只能使用與其生理性別相同的廁所,那麼生理男性進入女廁就是違法,可是如此一來,這條法規就會犧牲到例如今天所討論到的主題——這位性別認同與生理性別不同的男性應當享有的權益。所以這條限制就應當放寬甚至廢除。

基本的一些問題
好像都沒有人正面回答
像如果這個人覺得他生錯了身體
雖為男兒身
但他想進的是女澡堂、女湯
法律是否該放寬限制?
沒有開放的法律是否就是屬於落後的限制?
性別認同是否該有証明
或是"我覺得"就可以自由出入不是自已生理性別的性別專屬場所呢?
為何美國於歧視這麼敏感的國家
沒有這樣的爭議呢?
可能我不會GOOGLE吧
為何他們的制服警察連大鬍子都沒有?更別說長
為何他們的警察沒有抗爭這件事情過呢?
是否美國的法律也是屬於落後的呢?
imhung wrote:
這種事做第一有什麼意...(恕刪)


做第一沒什麼意義,不過對於跨性別者的環境友善程度會大幅提高。

我知道這對你來講實在是沒什麼感覺,因為你沒有受到這樣子的壓力過。


cman4434 wrote:
你真的說到我的心裏面...(恕刪)


你舉的例子真的很爛

你可以打兩顆籃球啊只要打得起來為什麼不行


IKOO wrote:
第 2 條
雇主與受...(恕刪)


我先聲明這方面不是我的強項,所以我不知道到底有沒有違法。

我只知道如果有,應該可以用抵觸上層法律來廢除那條規定,
如果沒有,就只能靠民意代表進立院講話了。

因為他寫的是「雇主與受僱者之約定優於本法者」
我個人是認為那條規定名為「事項」,亦即行政命令,其位階低於「法」,因此不得牴觸上層之規定,但是我想這個案件在實際上我們怎麼講都不准,還是得靠大法官來解釋。


vistac wrote:
可能我的表達方式有問...(恕刪)


我也看過那個影片,而且實際上就如你所說,使用歧視當作理由來獲取自身的利益的例子太多了。

再拿你舉的例子來講好了。
假如今天被公司打槍的是第三性者,外界解讀成歧視,結果根本是他只有國中畢業還想應徵高階主管。
這就跟歧視完全沒關係了。
如果這位男警員被記了18支申誡是因為他穿制服都不紮不繫皮帶,而不是因為他的頭髮太長,那這當然不構成歧視。

我看到你一直把重點放在「民智未開」上面,我想是我把這個詞用得太重了。

當然會有介意的人,就跟可能會有人不介意一樣。
就像我上面說的,這個世界的人有很多種,沒有一種是絕對的錯誤。
假如你要拿私下討論他的女同事來當例子的話,我不會覺得他們「民智未開」。

因為至少他們尊重了那位偽娘的需求。
我不知道他和同事之間的關係好不好,但是如果換作是我,我一定會很感謝那個環境的友善。

我可能因為家裡要求娶了老婆生了小孩當個爸爸,但是我想要的還是做一個女人,
我在上班的時候可以選擇扮演我覺得適合的性別,甚至可以使用跟我生理性別不相同的廁所,這在現在這個時候來講真的超開放的啊!(以上前提為腦補

至於你說的澡堂,法律貌似沒有這條規定哦
而是澡堂規定有雞雞的要去男湯,沒雞雞的才能進女湯,我認為這時候就可以適用那句「不爽不要去」了。

況且如果真的有人有這個需求,好像是條商機呢


美國的確對於歧視問題很敏感,但是你沒發現他們到現在能夠在表面上落實的也只有「黑人問題」嗎?
他們的確選出了一位黑人總統,黑人的確跟白人擁有一樣的權利,但是在更多你沒注意到的地方,還是有一群人有著嚴重的種族歧視,甚至要說KKK黨到現在都還存在,我也不意外。

這樣的美國,何況是剛通過Gay Marriage,而且還會遭到反同志者嚴重抗議的美國呢?

然後美國的法律跟台灣的不太一樣的地方就是他們更為複雜,而且體系不同(台灣主要為歐陸法系,美國大部分為英美法系),因此類似的法案(包括這次的同志婚姻)其實是更難被討論,更不用說是通過了。

如果要提到對這些議題更開放的國家,我想應該是在北歐的瑞典、挪威及芬蘭。
要是有機會的話,能夠針對這些議題對當地民眾做街訪,也許會有些不一樣的答案呢。

哦對了,原稱性別認同障礙(GID)的性別不安症(GD)是有被編列在精神疾病診斷與統計手冊裡面,可以經由專業的心理醫師診斷並判決,在施以「治療」(變性)的過程中加以輔導,也是我國在出國變性回來換證件之前必須要做的評估,評估結果是一項非常重要的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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