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ng_ray wrote:
檢察機關對訊畢之受詢問人,認犯罪嫌疑重大,並有逃亡或湮滅、偽
造、變造証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或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
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等情形,應敘明理由,聲請該管法院
羈押之。(刑事訴訟法九三條)
他們不就是所謂的犯罪嫌疑人?
所以嫌疑人等於罪犯?
根據你查到的九三條,已經告訴你是誰能認定犯罪嫌疑重大,並有逃亡或湮滅...
不就是檢察機關嗎!所以回到原點了!
台新銀行算檢察機關嗎?為何可以逕自認定該員是罪犯或嫌疑犯?
ming_ray wrote:
所以不是罪犯就不能...(恕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