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槍殺通緝犯賠百萬!擄人嫌現內湖小隊長3槍救回人質


chiashin wrote:
1.不好意思,我沒有法律的專業,可以請你先說出哪些人屬於「依法應逮捕、拘禁之人」嗎?
2.不要忽略警械使用條例的第6條:警察人員應基於急迫需要,合理使用槍械,不得逾越必要程度。

雖然我不懂法但是我可以判斷出根據中華民國警械使用條例,不是「逃跑就可以朝人開槍」!


真是歡樂啊

既然不懂,那就表示你判斷出來的東西就是不懂之下的產物
那還敢說自己的論點是正確啊?

既然不懂,那就表示你判斷出來的東西就是不懂之下的產物
那還敢說自己的論點是正確啊?


1.google 一下,充實自己很困難嗎?
"何謂依法應逮捕、拘禁之人",並不是一定經過法院宣判之後才算數
包含 行為人以不法脫離"公權力監督範圍之外" ,都算是依法應逮捕、拘禁之人
.....
我知道你不懂,所以翻白話來說
警察叫你在原地不用動,你還不聽喝令一直動的話
警察就可以依法逮捕、拘禁


2.
合理使用槍械,不得逾越必要程度
其間並非表示 能/不能 對逃跑的人開槍
而是在於其 情況結果 的相對

案A是逃跑 案B是邊逃邊開槍
同樣嫌犯拒捕脫逃
難道警察都不能開槍反擊嗎?

----
算了,反正你不懂也不想搞懂
願機會永遠對你有利 May the odds be ever in your favor.

Ramsa wrote:
美國警察喝令你別動,你還敢動趕跑
下場就是挨槍
這樣還不算嗎?
仁兄還真是走在時代的尖端啊
希望你去美國的時候,聽到警察喝令 freeze 時
能夠多三思一下喔

那位亡網就是屬於口嫌體正直類型,牠上來只不過是
耍耍嘴皮子罷了
人生有時候就只是一杯咖啡的温度如何的問题。
Ramsa wrote:
真是歡樂啊
既然不懂,那就表示你判斷出來的東西就是不懂之下的產物
那還敢說自己的論點是正確啊?
既然不懂,那就表示你判斷出來的東西就是不懂之下的產物
那還敢說自己的論點是正確啊?
你的標準是一定要懂,才能下判斷啊?自己先想清楚吧!

Ramsa wrote:
合理使用槍械,不得逾越必要程度
其間並非表示 能/不能 對逃跑的人開槍
而是在於其 情況 與 結果 的相對

案A是逃跑 案B是邊逃邊開槍
同樣嫌犯拒捕脫逃
難道警察都不能開槍反擊嗎?
1.哪位網友的言論,有嫌犯邊逃邊開槍,警察不能反擊的意思?
2.請看清楚網友是想反駁我哪句話~~「哪些國家的警察執法時,標準是逃跑就可以朝人開槍?」~~你的解釋,只證明我說的是對的!

chiashin wrote:
你的標準是一定要懂,才能下判斷啊?自己先想清楚吧!
1.哪位網友的言論,有嫌犯邊逃邊開槍,警察不能反擊的意思?
2.請看清楚網友是想反駁我哪句話~~「哪些國家的警察執法時,標準是逃跑就可以朝人開槍?」~~你的解釋,只證明我說的是對的!
請問是對車身哪裡射擊啊?~~可以說清楚一點嗎?你想清楚了嗎?
打水箱要站在哪裡射擊?~~車前?等著被衝撞?我還在等你的高見!



你既然不懂,那麼就表示你連你判斷出來的東西都不懂
既然如此,你又如何能證你是正確的呢


是是是,全世界都是你說的對啊....才怪

---
反過來問你 「哪些國家的警察執法時,標準是嫌犯逃跑就不可以朝人開槍?
喔~~沒有呢,連中華民國也沒有這樣的規定阿
所以只證明我說的是對的!
---

直接說重話好了
你根本連問題的核心都不知道

只拘泥於 警察就是不可以 對於拒捕逃逸的嫌犯 開槍


事實上,本來警察就是在法律上規定,得對於拒捕之人用槍
前面也解釋過了
警察叫你在原地不用動,你還不聽喝令一直動的話
警察就可以依法逮捕、拘禁

所以啊
既然可以用槍,那麼對哪裡、要怎樣,就都不是問題啦

這樣的說明,應該不會太艱難,你應該懂的了吧?
願機會永遠對你有利 May the odds be ever in your favor.
chiashin wrote:
拜託!這個例子太爛了!
吃東西噎死的機率極極極...極低。
而不吃東西,最後一定會死掉,
路人被流彈打到的機率,極極極...極低嗎?
嫌犯逃跑,一定會撞死人嗎?


怎麼會爛呢?嫌犯駕車逃逸時,請問他是會遵守交通規則紅燈停綠燈走,還是不管三七二十一衝了再說?如果都不開槍隨便嫌犯橫衝直撞,最後一定會撞死人,不然你跟我說賴小妹妹怎麼了。

至於台灣警方流彈傷人件數,你去估狗一下就知道很少。你該不會把那些歹徒槍擊案不在乎路人隨便開槍而導致流彈傷人都算進去了吧? 說到噎死,以我能找到的數據來說,台北市97~101五年因為吃東西噎死的就有33人,請問你能舉出近年來在台北市因為警槍流彈致死的人33件以上嗎?


是說您熱愛的雞爪釘怎麼就不見了。



其實我最無法理解的,就是這些案件裡面沒人在譴責嫌犯為甚麼要作姦犯科又拒絕盤查駕車逃逸,反而是依法執勤的警察動輒得咎。之前那個被判賠千萬的居然變賣祖產乖乖賠,對比一般作姦犯科或酒駕肇事後脫產免賠逍遙法外的,真的是笨到有剩。

討論這麼久,我還沒看過幾個人在譴責歹徒的。加害人的人權這麼重要的話,誤傷歹徒的員警也算加害人,怎麼就只會趕盡殺絕?
Ramsa wrote:
反過來問你 「哪些國家的警察執法時,標準是嫌犯逃跑就不可以朝人開槍?」
喔~~沒有呢,連中華民國也沒有這樣的規定阿
所以只證明我說的是對的!
---
直接說重話好了
你根本連問題的核心都不知道

只拘泥於 警察就是不可以 對於拒捕逃逸的嫌犯 開槍

唉!最怕跟講話沒邏輯,立場又是鐵板一塊的網友對話!

請問我哪句話有警察一定不能對逃跑嫌犯開槍的意思?
麻煩你指出來!
麻煩你指出來!
麻煩你指出來!

chiashin wrote:
唉!最怕跟講話沒邏輯,立場又是鐵板一塊的網友對話!



哎呀~~你終於道出我心中的無奈啦
chiashin wrote:「哪些國家的警察執法時,標準是逃跑就可以朝人開槍?




要不然你就說說看啊
你提的問題,你所希望看到的答案是啥啊?


別再那邊老是用疑問句來問別人,結果心中卻又不清楚倒底要啥東西

只是最後別跟我說,你其實希望看到的答案是
中華民國警察執法時,標準是可以對逃跑的人開槍啊
願機會永遠對你有利 May the odds be ever in your favor.
budinx wrote:
怎麼會爛呢?嫌犯駕車逃逸時,請問他是會遵守交通規則紅燈停綠燈走,還是不管三七二十一衝了再說?如果都不開槍隨便嫌犯橫衝直撞,最後一定會撞死人,不然你跟我說賴小妹妹怎麼了。
能不能麻煩您一件事,講話前先"稍微"思考一下好嗎?
逃跑嫌犯最後"""一定"""撞死人?
逃跑嫌犯最後"""一定"""撞死人?
逃跑嫌犯最後"""一定"""撞死人?

budinx wrote:
至於台灣警方流彈傷人件數,你去估狗一下就知道很少。你該不會把那些歹徒槍擊案不在乎路人隨便開槍而導致流彈傷人都算進去了吧? 說到噎死,以我能找到的數據來說,台北市97~101五年因為吃東西噎死的就有33人,請問你能舉出近年來在台北市因為警槍流彈致死的人33件以上嗎?
你會不會太誇張了?數據是這樣比較?

請問台北市的警察一年開了幾槍?開槍時有沒有避開人多的地方?
請問台北市有多少人?一年吃了多少口的東西?吃什麼噎死的?噎死的人是什麼背景(病人、嬰兒、老人)?
Ramsa wrote:
哎呀~~你終於道出...(恕刪)

不要在這裡裝傻,故左右而言他。
你憑空胡亂指控我:「只拘泥於 警察就是不可以 對於拒捕逃逸的嫌犯 開槍」
請對你自己的言論負責,指控錯了就更正或道歉,之後我再回覆你的問題。
budinx wrote:
其實我最無法理解的,就是這些案件裡面沒人在譴責嫌犯為甚麼要作姦犯科又拒絕盤查駕車逃逸,反而是依法執勤的警察動輒得咎。之前那個被判賠千萬的居然變賣祖產乖乖賠,對比一般作姦犯科或酒駕肇事後脫產免賠逍遙法外的,真的是笨到有剩。

你可以開一棟專門譴責的樓,譴責個痛快啊!

我比較注重未來如何減少悲劇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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