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ashin wrote:
1.不好意思,我沒有法律的專業,可以請你先說出哪些人屬於「依法應逮捕、拘禁之人」嗎?
2.不要忽略警械使用條例的第6條:警察人員應基於急迫需要,合理使用槍械,不得逾越必要程度。
雖然我不懂法,但是我可以判斷出根據中華民國警械使用條例,不是「逃跑就可以朝人開槍」!


真是歡樂啊
既然不懂,那就表示你判斷出來的東西就是不懂之下的產物
那還敢說自己的論點是正確啊?
既然不懂,那就表示你判斷出來的東西就是不懂之下的產物
那還敢說自己的論點是正確啊?
1.google 一下,充實自己很困難嗎?
"何謂依法應逮捕、拘禁之人",並不是一定經過法院宣判之後才算數
包含 行為人以不法脫離"公權力監督範圍之外" ,都算是依法應逮捕、拘禁之人
.....
我知道你不懂,所以翻白話來說
警察叫你在原地不用動,你還不聽喝令一直動的話
警察就可以依法逮捕、拘禁
2.
合理使用槍械,不得逾越必要程度
其間並非表示 能/不能 對逃跑的人開槍
而是在於其 情況 與 結果 的相對
案A是逃跑 案B是邊逃邊開槍
同樣嫌犯拒捕脫逃
難道警察都不能開槍反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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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了,反正你不懂也不想搞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