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陪審制」行不行?法官:可能是司法改革最好解方

EAPON wrote:
相關法學期刊、論文真對這些提出的反論,不管學者、法官、律師也都有
你不也連看都不想看
而真對他們提到的弊病、風險你不也都不屑一顧?
...(恕刪)


這是他們的臆測,我只知道從以前到現在,由法律人來主導司法改革唯一成功的就是審判獨立,而且幾乎是凌駕於憲法之上了。

EAPON wrote:
何況
投書媒體說了一大堆,並不需要就自己的發言附多大的專業責任
而在相關的期刊、論文題出時則要為自己的言論附上專業的責任
哪一種可信度會更高?
...(恕刪)


甚麼責任?
法官對於審判都不用負責了,更何況只是投書。

EAPON wrote:
要真那麼有建地,這些人為何從來不見學術場合說過這些發言?
...(恕刪)


你可以看看最近法官上電視或參與司法會的言論阿。
至於在學術場合就專門做學術研究就好了,我是覺得目前許多法官審理案件確實是偏向學術性質。

其實你也不用那麼緊張啊,目前審判方式是對罪犯有利,牠們也都很支持反司法改革,堅決反對人民參與審判,而牠們在法院講的話比平民老百姓更贏得法官的認同,相信許多人有跟我一樣的感覺
Daniel Blue wrote:
自由心證本來就不是法官自由發揮漫無限制阿
只是你不認為
所以針對現有制度如何再改革成一樣的現有制度
這比脫褲子放屁還多餘...(恕刪)


對一個打從內心根深蒂固地相信『自由心證=法官可以憑自己好惡決定一切』的人講這些~

不啻是......(其實我很想Ctrl+C & Ctrl+V引言倒數第八個字到第四個字~)



Daniel Blue wrote:
某人最愛提的自由心證
老頭簡單說明一下
自由心證並不是法官自由發揮漫無限制的認定事實
或是不受拘束的決定何項證據是否採用
自由心證必須符合法律與證據法則
依論理及經驗法則判斷事實之真偽的過程
並非恣意妄為,而必須依法為之...(恕刪)
法緒是法學的入門磚
看懂、學會、理解
就不容易再走錯路了


~

可咋地就是有人只認同『自由心證=法官可以憑自己好惡決定一切』啊~
人民參與審判?

那重大爭議案件四年公投一次不就能了嗎?

Johnny_depp wrote:
通常審判最關鍵,就在心證
海陸屋主,就是法官心證,防衛過當
同樣心證,也可能是正當防衛
差下來就天與地了


保護法益不同的差別造成這樣的結果,如此而已~


再者~

除非認為生命法益與財產法益等價,要不然再怎麼心證頂多是刑度的差別而已~

問題是,有幾個法官會認為 & 敢認為『生命法益=財產法益』~

kantinger wrote:
人民參與審判?
那重大爭議案件四年公投一次不就能了嗎?


不知咋地,我想到了烏龍派出所裡的目慕警官~
真的有人一直展現了「自由心證」的極致耶~~~
不斷腦補是怎麼回事?
到底是哪裡看到改陪審就可以避開自由心證的?
把原本合議的3位法官換成幾名陪審員,就跟自由心證說掰掰?

Shuuta wrote:
對一個打從內心根深蒂固地相信『自由心證=法官可以憑自己好惡決定一切』的人講這些~
不啻是......(其實我很想Ctrl+C & Ctrl+V引言倒數第八個字到第四個字~XD)...(恕刪)


如果你認為法官可以憑自己好惡決定一切是不對的,那你應該要支持司法改革。

Shuuta wrote:
可咋地就是有人只認同『自由心證=法官可以憑自己好惡決定一切』啊~
...(恕刪)


自由心證是法官才有的權力,又不是我。
你既然也不認同這種行為,那就應該要支持人民參與審判。

shakerain wrote:
真的有人一直展現了「自由心證」的極致耶~~~
不斷腦補是怎麼回事?
...(恕刪)


目前審判就是這樣啊,將自由心證發揮到極致的又不是我。
難道我可以憑空想像去提告?然後被告又有事?

shakerain wrote:
到底是哪裡看到改陪審就可以避開自由心證的?
把原本合議的3位法官換成幾名陪審員,就跟自由心證說掰掰?...(恕刪)


跟法官濫用自由心證說掰掰。

Daniel Blue wrote:
現行主審裁判制
對證據或事實之認定事由
均需載明於判決書中

何來自由心證天馬行空
所載明之事由
亦為上訴之根據...(恕刪)


得心證之事由需載明於判決只是理想
真的都這麼理想化
世界上就不會有判決不備理由

既然這六個字被明文寫在法律
可見實務上確實常有這種問題
甚至有法院明知犯錯死不承認的案例
那麼坊間民眾誤認為法官但憑一己好惡專斷而為亦非偶然
鼎 鑊 甘 如 飴 求 之 不 可 得
Shuuta wrote:
問題是,有幾個法官會認為 & 敢認為『生命法益=財產法益』~...(恕刪)


這就是奶嘴法官不食人間煙火的自由心證了,我看到的是許多人被騙光財產而上吊自殺。
錢不是萬能,但沒錢萬萬不能,沒錢你還可以活下去?一輩子靠別人施捨嗎?你讀法律的目的要做甚麼?
生命無價,但前提是必須有錢,兩者應該為對等關係,可參考對岸的法律。

或許你會說錢再賺就有了,只能說嘴砲果然比較輕鬆,人家的財產或許是賺了40-50年才累積起來,有人真有辦法從70歲才開始奮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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